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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邦盛·

凤凰城项目中的第  [幢]/[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

  2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总金额  /  。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总金额¥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计  元,余款  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3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计__  元,余款_  元向公积

  3

  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7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指定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_3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逾期,出卖人在7日内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如逾期未能支付,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经得出卖人同意后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在_10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15_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

买受人在15日内未解除合同的,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应在自第16日起的15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逾期后7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30__日内,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  /  元于_______/______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剩余房款的支付  /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没有异议。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5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_如该房屋交房时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正负百分之三时,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发证建筑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总房款。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

  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高度低于约定层高15厘米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并签订买卖合同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利息。

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1的垂直距离。

  6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未依约交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不按本条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政配套工程及设施延期的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

  3).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

  4)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出卖人承担。

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7

  逾期未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总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时起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每天60元向买受人收取接房滞纳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出卖人在90天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上述所称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  /  。

  8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交房前完  2.电梯在交房前正常运行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出卖人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解决,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9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出卖人承担。

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必须申报缴纳契税及维修资金款项,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除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外,买受人还要按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0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商品房经综合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将需要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申报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后360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720日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2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

  11

  出卖人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首批交房入伙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的收费标准为:

住宅元/月/每平方米;

收费的起始时间为自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业委托合同终止之日终。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甲方确定,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4、该商品房小区内所有未计入买受人房屋公摊面积的集体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所有。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

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同附件共30页,一式陆  份,出卖人  份,买受壹份,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壹份,按揭银行  份,国土局壹份。

  4、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13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14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XX《房产测量规范》及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邵房政发  《邵东县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2、房屋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包含:

为整栋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及公共通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外半墙等。

  3、最终以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指定的测绘机构的测量及认定结果为准。

  15

  附件三:

  邦盛凤凰城一期住宅交房标准

  一、公共部分

  单元门:

高级品牌防盗门。

电梯:

标准电梯

  二、户内部分

  墙面:

混合砂浆普通抹灰压光。

地面:

现浇楼面。

顶棚:

现浇楼顶面。

  厨房、卫生间:

墙面为混合砂浆普通抹灰压光,顶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厨房地面为水泥

  砂浆抹平,卫生间地面为铺防水层的水泥砂浆地面。

  进户门:

室内门:

预留门洞。

窗户:

铝合金窗。

  阳台、入户花园和景观花园:

设置栏杆。

  弱电:

电视、电话和宽带网线至弱电配线箱。

  给水系统:

市政集中供水系统。

  用电系统:

一户一表,预埋管道。

  16

  附件四:

  邦盛凤凰城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方:

邵东邦盛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邦盛凤凰城”栋单元层号房屋,并与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

买受人阅悉并且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认购的房屋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买卖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按银行揭贷款办理

  买受人已详细了解了出卖人和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关办理按揭贷款的规定,明确了需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做出如下承诺:

  1、买受人保证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按银行要求通过出卖人提交真实、有效的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按时前往银行或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完毕全部按揭手续。

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真实的提供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或未能按时交纳按揭贷款相关费用,或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毕购房贷款抵押手续,而导致不能签署有效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出卖人不能如期取得对应购房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买受人采取以现金的方式一次付清全部应付房款则不视为违约。

  2、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决定贷款额度。

银行最终决定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额度或于银行不同意向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的,购房款差额部分

  17

  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或自出卖人依本协议约定在报纸上刊登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应付房款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

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

买受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三十日内,将已收买受人购房款扣除买受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含相关税、费等损失),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出,不足扣除的,买受人另行补足,如有剩余,留存于出卖人处,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领取。

  3、买受人在获得按揭贷款后应按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在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因买受人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偿还全部相关款项,并按全部相关款项万分之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仍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偿付出卖人款项和违约金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如合同约定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购房款20%的违约金;

  ②合同约定的房屋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价格的70%向出卖人转让该房屋,因此造成出卖人的其他损失,买受人另行赔偿。

  出卖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或回购房屋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或配合出卖人办理回购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否则,买受人除应偿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银行支付全部款项外,还应赔偿出卖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的50%计算;

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高于购房款总额的50%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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