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修订药品GSP批发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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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6

00601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7

*0070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

8

0070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9

00801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

10

*00802

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11

00901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2

01001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13

*01101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14

01201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当质量责任。

15

*01301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当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

明确规定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6

014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17

*015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18

01502

企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注:

附录5第二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

19

01601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20

*01602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21

01701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22

01702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23

01703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24

01704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25

01705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26

01706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27

01707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8

01708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29

01709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30

01710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附录2第五条: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二)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三)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四)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五)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

(六)负责处理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

31

01711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32

01712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仓储、运输等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工作。

33

01713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34

01714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35

01715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36

01716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37

01717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38

01718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39

01719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40

018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41

*01802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42

01901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43

020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44

02101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5

02201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人员。

46

02202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7

02203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8

02204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9

02205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0

02206

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1

*02207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52

*02301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53

02401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4

02501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55

02601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56

027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57

*02801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附录1第十二条: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关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8

02901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59

02902

企业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60

03001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61

**03101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

62

*0310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63

03201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64

03301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文件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65

03401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66

03402

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67

03501

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68

03601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当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69

03701

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70

03801

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附录1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和相关附录的要求,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验证,并依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和条件,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规程。

(注:

未制定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操作、使用规程的,此条适用)

71

03901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72

*03902

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73

040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

74

*04002

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75

04101

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76

04201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77

*04301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78

04401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79

04501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80

04601

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81

04602

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82

04603

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83

04604

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84

04605

库房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85

04701

库房应当配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86

04702

库房应当配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87

*04703

库房应当配备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88

*04704

库房应当配备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附录3第十三条:

药品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

(二)平面仓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

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

(三)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4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

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6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下位置;

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四)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须符合本条上述的各项要求,其安装数量按每100平方米面积计算。

89

04705

库房应当配备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90

04706

库房应当有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91

04707

库房应当有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92

04708

库房应当有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附录4第七条:

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二)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三)设置特殊管理的药品专用待验区域,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四)保持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五)按规定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93

04709

库房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94

*04710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95

04801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96

*04901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附录1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运设施设备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一)冷库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冷库具有自动调控温湿度的功能,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按照企业经营需要,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储存、包装材料预冷、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等区域,并有明显标示。

验收、储存、拆零、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必须在冷库内完成。

(三)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其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冷藏车厢具有防水、密闭、耐腐蚀等性能,车厢内部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四)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

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

(五)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数据,并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录的监测数据。

97

*04902

冷库应当配备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98

04903

应当配备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99

04904

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100

04905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101

*附录1

第二条:

102

05001

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103

05101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

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附录3第十四条:

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

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当至少配置一个测点终端。

第十五条测点终端应当牢固安装在经过确认的合理位置,避免储运作业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造成影响或损坏,其安装位置不得随意变动。

104

05201

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105

附录3

第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储存药品的仓库中和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应当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和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有效防范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106

第二条系统由测点终端、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相关软件等组成。

各测点终端能够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传送和报警;

管理主机能够对各测点终端监测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记录,并具备发生异常情况时的报警管理功能。

107

第四条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0.5℃;

(二)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1.0℃;

(三)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5%RH。

108

第五条系统应当自动对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环境进行不间断监测和记录。

系统应当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湿度数据,在药品储存过程中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在运输过程中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109

*附录3

第六条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当发生供电中断的情况时,系统应当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110

第七条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一)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行处理和记录,并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保存,确保不丢失和不被改动。

(二)系统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有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三)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值修正、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111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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