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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措施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9]94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营理办法》(省政府令[48]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19]27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建筑行业的实际,我单位切实做到:

1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特别是当前,元旦、春节将至,单位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上来,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采取坚决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12.2、采取坚决措施,切实解决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优先考虑农民工工资,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必须编制工资表,并在企业财务部门人员、项目部和班组长共同参与下,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本人应当在工资单上签名。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必须支付。

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

12.3、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等欠薪保障制度。

建筑业企业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5日内办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开设、资金存足等手续。

(一)建立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各地可根据实际,采用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保证书等方式。

在办理形式上,可由建筑业企业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办理。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额度一般为该工程合同价的2%左右,一般不超过30万元,担保正常终止时间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该方式的担保应为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地范围内所有承建项目有效,担保额度一般为50万元左右,每一担保的期限一般

为2—3年。

各地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保障金可由建筑单位名义存入指定银行,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且经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动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当保障金数额不足支付时,建筑业

企业必须立即追加缴纳,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

工资支付保障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后,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返回建筑单位。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具体额度和办理程序。

未办妥上述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等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好相应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

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2.4、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成立建筑业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机构,指导建筑业企业依法招用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对办理手续进行备案。

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或风险金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成

立劳务分包企业。

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无证施工、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12.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充分了解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情况。

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

要督促建筑业企业按照要求,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责令其限期支付。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支付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

对拖欠皮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黑名单),并与招投标及企业资质年审挂钩,同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将实行一票否决制,该降级的降级,该清退的清退,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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