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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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30万千瓦及以下发电厂设施和35千伏及以下变(配)电站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的罚款。
危害60万千瓦发电厂设施和110千伏变电站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4000元至6000元(不含6000元)的罚款。
危害80万千瓦至100万千瓦(不含100万千瓦)发电厂设施和330千伏变电站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6000元至8000元(不含8000元)的罚款。
危害10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厂设施和500千伏及以上变电(换流)站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2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危害400伏及以下电力线路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危害6千伏至35千伏电力线路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危害110千伏至330千伏电力线路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6000元8000元(不含8000元)的罚款。
危害50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悬挂气球;
3、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放风筝;
4.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
5.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攀登变压器台架;
6.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攀登杆塔;
7.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攀登拉线。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悬挂气球、放风筝、垂钓;
不得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1千伏至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200元至400元(不含400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的罚款。
在35千伏至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至600元(不含600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4000元至6000元(不含6000元)的罚款。
在33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6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6000元至8000元(不含8000元)的罚款。
在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4
1.损毁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2.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3.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移动、破坏6千伏至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和35千伏变电站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
处以50元至100元(不含100元)的罚款。
损毁、移动、破坏35千伏至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和110千伏变电站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
处以100元至150元(不含150元)的罚款。
损毁、移动、破坏33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和330千伏变电站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
处以150至200元(不含200元)元的罚款。
损毁、移动、破坏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和500千伏及以上变电(换流)站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
处以200元的罚款。
5
6
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下列(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损坏使用中的10千伏及以下线路杆塔基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10千伏及以下线路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1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的罚款。
损坏使用中的35千伏至110千伏线路杆塔基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35千伏至110千伏线路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35千伏至110千伏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损坏使用中的330千伏线路杆塔基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330千伏线路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330千伏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损坏使用中的500千伏及以上线路杆塔基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500千伏及以上线路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50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7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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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能保护类
单位和个人窃电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金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金额在2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二至三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金额在8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四至五倍罚款。
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造成窃电事实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窃电金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至7000元(不含7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窃电金额在5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窃电装置10套(不含10套)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罚款。
制造、销售窃电装置10至50套(不含50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至40000元(不含40000元)罚款。
制造、销售窃电装置在50套及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供电企业违反《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中断、恢复供电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贰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造成用户损失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户造成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损失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8000元(不含8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户造成50000元及以上损失的。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30天(含30天)以内的。
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30天(不含30天)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三个月以上的。
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除窃电外的其他危害供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秩序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拒接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罚款。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两次以上的。
责令其改正,可以中止供电,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