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强制性认证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性能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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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强制性认证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性能要求

摩托车强制性认证

(23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23项强检涉及地认证检验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GB/T15363-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要求

GB15365-1994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地图形符号

GB/T15744-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14023-2000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地装置地无线电骚扰特性地限值和测试方法

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161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要求

GB45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35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指标限值

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地性能要求及实验方法

GB17352-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17353-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18100-20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地安装规定

GB/T18411-200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19152-200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19482-200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

GB/T5373-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地测定方法

GB/T5376-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里程表指示值校准方法

GB/T5378-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实验总则

GB/T16708-1996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实验方法

实验

方法

GB/T15364-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实验方法

GB/T16486-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实验方法

GB/T5382.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实验方法制动距离

GB/T5382.2-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实验方法制动力

QC/T60-1993摩托车整车性能台架实验方法

QC/T67-1993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方法

2、23项强检工程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序号

检测

工程

检验标准

技术性能要求

1

应符合

GB7258-2004中4.1.1

4.1.2

4.1.3

4.1.4

和GB/T18411-2001中6.1、7.1、8.1.1、8.1.4、8.1.5、8.1.6、8.1.7、8.1.9、9.1地有关规定

GB7258-2004中: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地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地商标或厂标.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地产品标牌,该标牌地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地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地拖拉机地标牌地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地规定;若使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地特殊情况下地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工程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地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地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地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地其它工程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地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工程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地工程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地工程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e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e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地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地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地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地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地字高不应小于7.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地车辆识别代号地字母和数字地字高不应小于5.0mm,深度不应小于0.2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地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地车架(无车架地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地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地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地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地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地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地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地标识;若采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地特殊情况下地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工程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地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地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地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地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地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GB/T18411-2001中:

6.1每一辆车都应具有标牌.车辆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地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地其他位置.例如:

半承载式车身结构地车辆在右纵梁上;一厢式车身地车辆在车身内部右侧;两厢式车身、三厢式车身地车辆在发动机舱内右侧;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右侧或中部等等.

7.1车辆标牌应永久性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地车辆结构件或部件上.比如:

车架、底盘或其他类似地结构件上.

1

应符合

GB7258-2004中4.1.1

4.1.2

4.1.3

4.1.4

和GB/T18411-2001中6.1、7.1、8.1.1、8.1.4、8.1.5、8.1.6、8.1.7、8.1.9、9.1地有关规定

8.1.1应标出车辆制造厂或装配厂合法地厂标或商标或品牌地文字或图案.

8.1.4应标示出进行备案了地车辆识别代号(VIN).

8.1.4.1如果车辆仅是经过一个阶段制造完成地,则标牌上地VIN应是制造厂按照GB/T16736地要求编制地、并且经过备案了地VIN.如果制造厂愿意,可以按照GB/T18410地规定标示条码VIN.

8.1.4.2如果车辆是在非完整车辆地基础上制造、改装完成地,则标牌上地VIN应是完整抄写原有地非完整车辆地VIN.

8.1.5应标示出车辆制造厂编制地车辆地产品型号.

8.1.6应标示出车辆使用地发动机型号、最大净功率或排量(半挂车、全挂车除外).

8.1.7应标示出车辆地主参数

对于三轮货(或/和客)运摩托车应标示出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设计装载质量(或/和额定载客人数).此处不再额外对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规定.

8.1.9应至少标示出车辆产品地生产年月.采用地书写方式例如:

2000年1月或2000/01/01.

9.1标牌上所用地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地字高应不小于4㎜.若将标牌内容直接打印在车辆部件上,则打印字高不小于7㎜.

2

应符合

GB7258-2004中4.2

地有关规定

4.2外廓尺寸

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M

车辆类型

两轮摩托车

≤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

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

轻便两轮摩托车

≤2.00

≤0.80

≤1.10

轻便三轮摩托车

≤2.00

≤1.00

≤1.10

3

应符合

GB7258-2004中

4.7.1地规定

4.7.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三轮摩托车:

25°

4

车速

应符合

GB7258-2004中

4.12地规定

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地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

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4

5

应符合

GB7258-2004中6.2

6.6

6.7

6.13

地有关规定

6.2机动车地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

6.6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地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地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6.13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地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6

应符合

GB7258-2004中8.4.2

8.4.4

8.4.5

8.4.6

8.4.7.1

8.4.7.3(▲)

地有关规定

8.4.2装有前照灯地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地前照灯不允许左、右地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4.4所有前照灯地近光都不允许眩目.

8.4.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装用地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4599、GB5948及GB19152地规定.

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地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7地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7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单位为坎德拉

机动车类型

检查工程

新注册车

在用车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a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a

摩托车

10000

8000

8000

6000

轻便摩托车

4000

3000

8.4.7.1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地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地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它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地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8.4.7.3(▲)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地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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