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8402204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5.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另一方面又面临服务“三农”这一强大的政策压力。

笔者认为农信社“商业化”的趋向是面对不规范的市场经济及金融竞争被迫做出的经营策略调整,是为更好服务“三农”的一种最优选择,是一种与现时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相适应的现实选择,也是现阶段农信社发展的历史必然。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两个方向

第一种是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它是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农村信用社员以及各类企业共同入股,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市民百姓服务的股份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机构,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对支农的要求较少。

改制成农商行的农信社实际上是按照商业银行模式实行商业化的经营。

第二种是改制成农村合作银行,1996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明确指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改制的核心是将农信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在实际的改革中改制农村合作银行的条件是:

首先,发起人不得低于1000人;

其次,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组建后的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截至2011年末,全国已有402家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农村银行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合作银行190家。

(三)农村信用社改制商业银行后的状况

自2001年我国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以来,2010年我国农村商业银行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到2010年底,全国组建了8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其中17家进入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的2010年全球银行业1000强,占我国入榜机构的20%。

同时,2010年12月16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港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全国第一家社会公众持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这不仅是重庆农商行改革发展的新起点,也必将对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激励更多的农村商业银行尽快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以增强其资本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

2011年8月2日,银监会在其官网发文通报农信社改革发展情况:

国内现

有1424家农信社符合改制为农商行的条件,资产、存贷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明显提高。

同时,银监会不再支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合作银行将全面改制为农商行。

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虽然总体上农信社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其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如,地方政府为获得国家的专项资金而采取下达行政性指标的方法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股权结构条件。

这种方式的危害不仅仅是增资扩股“大跃进”所潜伏的信用危机,且强化了政府对农信社的行政干预,阻碍农信社市场化进程。

二、农村商业银行成立的条件

(一)机构设立的条件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农村商业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规定,发起人不得少于500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在15%以下;

还必须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加。

(二)股权设立的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防范股权过于集中,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任何一家大股东都不拥有对农商行的绝对控股权;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且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三)组织机构的条件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成立股东大会,股东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

对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还应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此外,农村商业银行必须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财务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四)经营管理原则 

农村商业银行跟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性”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

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

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

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

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

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意义

(一)经营管理自主化及盈利能力提高

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有利于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并提高盈利能力。

以广东省江门市为例,改制的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致力打造成为一家立足于江门、服务江门市民的跨地区的现代金融企业。

融和农村商业银行,在产品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将更具自主性,并可实现跨地区经营,获利能力将大幅度提高。

根据前三年的发展趋势和股金分红估算,改制后的融和农村商业银行三年后的资产规模将达25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30亿元,经营利润为5.2亿元,分红率预计不低于15%。

(二)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转换上做了大量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关机制结构框架基本建立。

如,股东股权结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约束机制、内部管理架构等。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国内农村金融机构的代表,自创立以来,经历了体制、机制的蜕变,凭借灵活的机制和高效的决策获得了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同时也对促进经济的发展、金融改革,尤其是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商行有利于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改制后的农商行在消除历史包袱和优化股权结构方面有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在内部,农商行依靠自身努力消化不良资产,即用农信社利润来消化历年挂亏、提高拨备率和资本充足率,用清收不良贷款来降低不良贷款率。

在外部,农商行通过政府支持和增资扩股来减轻其积累多年的负担,这样既有利于激励政府在惠农政策上给与支持又可以同政府划清界限明晰农商行的产权。

此外,农商行的成立还有利于适应现代银行发展规律和对外开放要求,提高北京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只有把分散、弱小、多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联合起来改制为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壮大经营规模,增加服务手段,才能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并稳健发展。

(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有利于农商行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农信社通过机制和体制的改革解决遗留问题:

股份制改造可以明晰产权,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吸收国内外银行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可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约束机制;

选配合格的、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调整充实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建立一级法人体制,可以消化历史包袱,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

可以大量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上的创新,以提升核心竞争力。

经过中央政府的“花钱买机制”策略,使农商行可以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

农商行还可利用其网点多,成本低,政策优惠,空间广阔的天然优势在支农道路上顺利前行。

此外,在和其他资格比较老的国有商业银行竞争过程中,激励其自主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和开发更加灵活高效的金融产品,拓展其中间业务。

(五)满足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

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是根据“三农”发展要求,满足其多种金融机构需求。

农信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不是简单翻牌,而是从产权上、体制上和机制上等根本问题上进行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

新组建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要以创建一个崭新、充满活力、有特色的现代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目标,坚持“立足城乡、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百姓”的市场定位,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防范为基础,以发展速度为途径,以资本回报为目标”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健全法人治理,完善内控机制,加大支农力度,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农商行支农政策与企业效益性之间的矛盾

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农商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农商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农商行的股东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在性质和业务上,农商行不是标准的股份制金融企业,特别是其服务的对象依然离不开农村、农业、农民。

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暂行管理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信社的半官办性质导致农商行要背负一定的历史负担。

农信社在长期的经营改革历程中都没有摆脱官办和政府干预的形式,其政策导向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较强,其信贷投放方向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强,独立性较差。

因此,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根据央行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末,农信社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11.53%,远高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4.09%的平均水平,农村商业银行不良率虽然相对较低,为2.47%,不过也逼近财经部规定的不良率超过3%不予补贴的底线。

可见,农信社和农商行支农政策的造成农商行的经营效益较差。

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农信社,其精神是对农信社一场比较彻底的“洗牌”。

在改革理念上应该是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全的市场主体。

打算组建农商行又要面临两难的选择,即:

面临支农的政策性和企业效益的尴尬境地。

(二)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机构健全问题

产权结构不合理且股权分散且“合作”性质明显。

总体来说,与改制前的农信社相比,农商行的股东个数以及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股东仍然显得过多,尤其是自然人股东过多而股权过于分散。

人民银行规定农商行的股权结构中规定,单个自然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自然人股东所认购的股份总额不低于股本总额的50%,单个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总股本的10%。

股权上的这一制度安排显然带有明显的“合作”性质,因此这种制度安排不可避免的带有合作制的弊端,导致股东“搭便车”行为,多数自然人股东因为其持有股份很少,自身利益与银行利益关系不大,不会花费太多的精力和成本去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参与重大决策,使银行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增大。

其次,所有者和经营者权责不清使农商行产权主体缺位。

小股东的“弃权”行为给国家依靠行政权利支配信用社提供了条件,结果导致农信社的产权主体缺位,法人主体虚设,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清。

这种旧的体制必然影响到农商行,使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权利无从谈起。

(三)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不明确问题。

目前,改制后农商行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按照一般的理论逻辑,若法律上认可农商行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法律地位就应该是赋予其可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应和其他商业银行一致,但事实上除了2003年《农村商业银行暂行规定》外,并无其它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农商行行为。

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三类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即,“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并无“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组织机构。

从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试点的改革中看到其注册资本是按照《商业银行法》中的“农村合作银行”的执行,即,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是股份制银行不能等同于“农村合作银行”。

其次,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中所用的法律也比较混乱,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人民银行的政策文件中,有关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成立的条件之一,及发起人的数量要求及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的任期等规定都不能在《公司法》中找到明确法律依据。

这体现了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

并由此导致农商行的权责不明,管理和经营方面都比较混乱。

(四)人力资源短缺问题

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而言,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缺乏高素质金融事业型人才,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种种原因农信社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已经不适用市场经济下商业银行的建设要求。

改制后的农商行缺少专业、合格的信贷人员。

农村信贷市场的风险主要有三类:

一是贷款发放对象风险,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特点决定了农业经济的周期性并导致借款人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受到限制,使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

二是从贷款的发放者来看,内部控制不健全和信贷员认为风险比较突出。

主要是由于信贷员的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贷款程序不严格执行,导致保证或抵押无效等现象发生,违规操作带来风险隐患。

三是贷款回收风险。

缺少行之有效的贷款回收措施,甚至有些农商行以贷收息,致使借户借款余额逐年累增,潜在风险逐年增加。

而且缺少还款来源,多数采取凭信担保,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将很难收回贷款。

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出口就是专业、经验丰富的信贷人员。

农信社内部人员吸收和再培训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因为农信社有一大部分的员工存在裙带关系,在改制后的农商行需要在利用好内部优秀员工外大胆、大量吸收新人,培养新人,发挥新型人才的作用。

五、对农信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中面临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成立农商行过程中支农政策和效益问题对策

农商行应明确市场定位,树立服务“三农”理念,扎根农村市场。

农商行应从同业和市场的薄弱环节入手,开发新的支农金融产品,参与激烈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树立良好的金融品牌。

加大服务和支持“三农”的力度,是农村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这一市场定位,是由农村商业银行原有的客户群、原有的市场所决定,是由“三农”本身所决定的,这是金融服务经济的必然结果。

农商行成立后按照商业化原则,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完全放开经营范围,不再要求其不计成本的支持“三农”。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尝试“一行两制”的做法。

笔者认为,各级农商行在总行一级法人的领导下,可以搭建两个平台,一是以主城区农商行为主导的城市金融平台,以发展城市金融为主;

二是以非主城区农商行为主导的农村金融平台,以服务“三农”为主,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主城区和非主城区的优势互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乡农商行二元结构突出的问题。

这种构想,一是可以继续巩固我们的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可以检验农信社“泥腿子”进城是否会“水土不服”。

农商行应该深化服务“三农”工作,加强信用管理,严控内部风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针对当前国家扶持“三农”发展的实际,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就必须要进一步深化服务“三农”工作,做实做优小额农贷。

农信社要正确把握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加强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信贷投入规模、信贷投入结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改善和创新。

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支农”服务,不断完善小额农贷的发放管理办法,实现小额农贷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达到速度规模与质量效益相统一、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相统一、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统一、短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效果,真正实现农商行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关于完善产权结构与健全法人治理机构的对策

在调整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过程中,重点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调整:

一是调整股东结构,适当集中股权。

鼓励股权份额较小的股东转让股权,适当提高单个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比例上限,允许形成相对控股股东。

这是对增强股东利益相关性和监督意识所必要的。

二是建立权利和责任相对称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特别是强调农商行高管的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适当提高高管的收入水平,体现其管理价值;

增加高管持股比例,在其个人利益与银行利益之间建立关联机制。

三是逐步完善内部管理架构。

应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制度化、规范化,权责范围得到清晰界定,以便于奖罚和绩效考核。

(三)明确农商行的法律地位和权责

在法律上拥有明确主体地位是农商行整个制度结构的基础,是进行其他相关制度调整的依据。

因此,应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在其中确立农村商业银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并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对其设立组织机构等事项作出一般性规定。

同时,应在遵循《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农村商业银行法》。

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政策调整的随意性问题。

明确自然人持股界定,为符合条件的农商行上市提供法律依据。

农商行在上市前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0年发布的《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规定,农商行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者50万股。

(四)解决好人力资源问题的策略

解决人力资源问题笔者认为,首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工作要求,对现有职工进行在岗培训。

在人事改革中,根据各自的能力、学历和实践,让每个员工都找准自己的位置,进行自我的合理定位。

其次,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利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方法,在管理层中实行职业经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的人才结构,在实践中大胆引进新理论的,打破常规,积极探索。

只要有利于农商行发展的,只要愿意为农商行做贡献的都可以引进。

最后,努力打造金融企业文化,真正建立有活力,有朝气,自强向上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像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招商银行一样,设计企业标识,传播认同感在,增强企业凝聚力;

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

增进员工遵纪守法,协调商业银行与社会的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对外以客户是朋友,对内尊重员工培养人、关爱人,同时强调“以业绩论英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