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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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自有或租用4年以上办公用房及企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职务、安全管理能力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由注册地省级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承诺书文本。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有效期为4年。

经营期限届满需延续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经营期限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延续经营。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说明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

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安装嵌入式具有向公安部门发送应急报警信号和具有网约车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卫星定位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装置;

(四)《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时间至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时间未超过2年,且已在本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自有车辆。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应急报警、车载终端装置安装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其合格证明;

(四)与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运营意向协议书。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材料,现场勘验车辆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或有居住证;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从事过巡游出租车服务的驾驶员诚信考核累计计分没有满20分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累计计分没有满20分记录的承诺材料;

第十六条设区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驾驶员资格条件核查、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有效期内注销注册的,可直接申请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需到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注册,方可上岗,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实行报备制,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十九条申请加入多个网约车平台经营的驾驶员,应提交申请人与多个平台间权责关系合同报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可靠,能通过车载终端实时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动态监控,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详细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三)及时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信用评级,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过程相关信息;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通过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明码标价,公开运价、计程计价方式、服务收费项目和质量承诺,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五)提供全天候不间断运营服务,并确保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起讫点的一端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下列内容规范网约车车容车貌、设施设备管理:

(一)车身外观光洁,无顶灯、空驶标识等车身运营标记、无广告标记;

(二)车厢内整洁、卫生,门窗密闭,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无塌陷,舒适性调节功能完好,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垃圾袋、雨伞、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等齐备;

(五)音频、视频、灭火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功能完好;

(六)车内应急报警装置位置、服务评价标准、禁烟、禁抛洒垃圾等提示均有醒目标识;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下列内容规范网约车驾驶员行为: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做好各项安全文明乘车的温馨提示;

(三)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四)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五)不得在车内打电话、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六)随车携带《网络预约车运输证》《网络预约车驾驶证》等各类证件;

(七)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八)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允许网约车配备替班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发生信息泄露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具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建立培训档案;

(二)严格执行车辆及车载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完善维修、保养档案,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三)实时向政府监管平台完整传输平台经营服务数据、信息,定期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质量信用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主动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依法纳税,应当投保营业性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定期将车辆保险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五)严格履行管理责任,细化网约车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及质量承诺,建立包含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服务质量行为在内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服务评价体系考核和乘客投诉问责、处理机构;

(六)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七)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八)按照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平台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企业经营所在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所有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或纳入黑名单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政府支持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及乘客评价等基本信息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每年度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结果。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通过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布受理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乘客、驾驶员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权益维护不当的投诉,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给予回复。

乘客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互联网信息中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各类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从业资格注册延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本地出租汽车行业的不良记录名单中: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二)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三)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从业资格注册延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本地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中:

(一)违规收费;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四)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三十六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重复出现拒载现象的;

(二)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考核期内基本合格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约车经营者,依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第十、二十一、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资格证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上岗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车辆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拒载”,是指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甩客”,是指运营途中,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三)“安全管理能力”,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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