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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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
(2)行政法;
(3)民法;
(4)婚姻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
(7)环境法;
(8)刑法;
(9)诉讼法;
(10)军事法。
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
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
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
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行贿罪;
(5)向单位行贿罪;
(6)介绍贿赂罪;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8)隐瞒境外存款罪;
(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徇私舞弊罪;
(4)泄露国家秘密罪;
(5)徇私枉法罪;
(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
(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
(1)独立的社会组织;
(2)具有独立的财产;
(3)承担独立的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③默认形式
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
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②主物权与从物权;
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
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
二是演绎权。
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身份权包括:
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
公司法的概念及原则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则: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债券发生法定条件:
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规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可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
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数额。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2)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无此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市场管理法
(1)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
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
《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5)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6)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基本知识
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
《电力法》、《煤炭法》、《节能法》。
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程序法构成;
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则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
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征。
会计法的原则:
真实、完整、合法;
审计法的原则:
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强制性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坚持平等互利;
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
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主要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属八个项目。
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
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
抚恤是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安置是提对复员退休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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