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农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大学毕设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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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选址与总体布局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4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设备5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6
附加说明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促进投资效益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经营蔬菜、果品为主,兼营肉畜蛋、水产品、粮油等品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合理、适用安全;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宜按年经营量划分以下三类:
大型:
100万t及以上~300万t;
中型:
30万t及以上~100万t;
小型:
10万t及以上~30万t。
第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年经营量,应根据辐射范围、市场占有率以及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内容包括:
房屋建筑与构筑物、室外场地和建筑设备。
第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建筑与构筑物包括:
经营用房、管理与辅助用房及配套用房。
一、经营用房:
交易厅(棚)、仓库(含冷库)、物流配送与流通加工用房等;
二、管理与辅助用房:
行政管理用房、业务管理用房(含信息监控中心、检验检测用房、金融结算用房、展销厅等)、医疗站、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变配电室、水泵房与水池、垃圾压缩与污水处理站、公共厕所、门卫室(含地磅)、热力站、车库等;
三、配套用房:
居住用房、商户办公用房、商业餐饮娱乐用房等。
第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室外场地包括:
道路、停车与回车场地、绿地等。
第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筑设备包括:
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设施设备、安全与消防设备等,应根据其建设规模、环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
第三章选址与总体布局
第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和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根据农产品生产及流通规律,按农业、物流业等相关专项发展规划进行建设,并应具有可靠的农产品可供货源和与之相适应的销售市场。
第十四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农产品上市季节性强以及商品保鲜等特性,选择在农产品流向合理、集散方便和交易成市的地域或传统的商品集散地。
第十五条场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十六条场址应地势相对平坦,有良好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址附近应具有可供满足农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电源和给排水条件。
第十七条场址区域环境应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的商品质量要求和储存要求。
场址附近必须避免下列情况:
一、有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
二、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第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总平面布局,应以交易区域为中心,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程畅通、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区周围宜设单向车行环路,环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16m。
场区内主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12m。
第二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区应至少设置两个车行出入口,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出入口宜开向不同方向的道路,出入口内外应有足够的车辆集散场地。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总建筑面积应以经营品种与经营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趋势综合确定,并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农产品批发市场总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年经营量
(万t)
总建筑面积(万m2)
以蔬菜交易为主批发市场
以果品交易为主批发市场
大型
100~300
15.2~45.1
16.0~47.4
中型
30~100
4.7~15.2
4.9~16.0
小型
10~30
1.6~4.7
1.7~4.9
注:
①表中指标应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②总建筑面积内未含热力站及车库面积,严寒及寒冷地区可另外按需设置。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宜参照表2确定。
表2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比例
序号
用房
比例(%)
1
经营用房
76~77
75~76
72~75
其中,交易厅(棚)
43~48
42~47
41~46
2
辅助用房
5~3
7~5
10~7
3
配套用房
19~20
18~19
17~18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容积率宜控制在0.7~1.0,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50%。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用房停车位宜按每100m2配置0.3辆标准车位控制。
其中,集中露天地面停车场占地面积不应小于用地面积的10%。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五条交易厅(棚)的选用,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商品性能确定,宜建单层建筑。
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柱距不宜小于8m,净高不宜低于4.8m。
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其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构)筑物应设置给水、排水与消防设施。
水产交易厅(棚)内应设置排污设施,并就近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的采暖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宜采用集中采暖设施。
夏热地区应做好通风及遮阳设计,空调系统按功能需要设置。
第三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
应合理布置室外场地与室内交易区的照明,满足交易活动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宜设置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信息系统和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农产品溯源系统。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宜控制在表3所列数值范围内。
表3项目投资估算指标
市场类别
单位
以蔬菜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
元/t
305~386
310~393
316~401
元/㎡
2116~2674
2094~2652
2118~2983
以果品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
318~399
331~419
346~439
2166~2719
2185~2759
2222~2814
①指标为正常情况下的项目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不含土地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费用,以及特殊功能和处理特殊结构等费用。
②依据2014年9月北京地区建筑材料和人工价格估算,使用时应进行价差调整。
③表中分别提供了按交易量和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建设投资(均不含土地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费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④表中指标为参考选择范围,具体项目可依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项目定位、使用功能、设施标准等具体情况选取适当数值,项目定位较高、功能较复杂、设施标准较高、概(预)算定额取费高、北方地区的取高值,反之取低值,介于两者之间时酌情取中间值。
第三十四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宜参考表4所列数值适当选用。
表4主要建筑工程费用单位估算指标
建筑类别
估算指标
单层交易大棚(开敞式)
700~1000
单层交易大棚(封闭式)
1000~1300
独立单元式商铺
1600~2300
多层商场式商铺
2000~2700
冷库
3500~4500
仓库
1800~2300
物流加工配送设施
1700~2200
办公用房
1700~2300
设备用房
1800~2200
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1600~2000
其它用房
1400~1800
露天交易场地、停车场、道路
190~220
①依据2014年9月北京地区建筑材料和人工价格估算,使用时应进行价差调整。
②指标费用为正常情况下的工程直接费用,不包括土地费用、市政配套设施费用、工程其它费用等,以及特殊结构、特殊功能的费用。
③表中的取值范围可依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项目定位、使用功能、设施标准等具体情况选取,项目定位较高、功能较复杂、设施标准较高、概(预)算定额取费高、北方地区的取高值,反之取低值,介于中间状态时酌情取中间值。
第三十五条各类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所占比例不宜超过表5所列数值。
表5各类设施工程费用所占比例(%)
设施类别
71~76
70~75
69~74
管理与辅助用房
3~5
4~6
5~7
14~17
室外工程
7~9
2~4
15~18
13~16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工期,参照执行全国及当地类似工程工期定额。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人员配备应综合考虑交易规模、建设规模、经营品种、经营方式、运营模式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下列数值:
250~600人;
100~250人;
40~100人。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条文说明
前言
主编单位: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宁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雨润农产品集团、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和<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安排,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月日以建标〔〕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了方便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2015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1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5
第三章选址与总体布局18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20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26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7
第一、二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是1992年(以下简称原标准)制定并施行的,原标准系在总结建国后四十多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制定,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起到过一定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产品生产和需求快速增长,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集农产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等功能于一身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逐渐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每年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超过70%,其中城市蔬菜的经营量更高达90%。
作为农产品供应链中的核心平台与关键节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我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至关重要。
但原标准中所涉及的建筑规模、项目构成、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等核心内容已无法满足和指导新形势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为适应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新形势,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在总结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
这两条阐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作用。
原标准中对规范对象在称谓上都使用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本建设标准经过大量研究论证,认为这一称谓已不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理由如下:
(1)“农产品”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
通过对二者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农副产品附属于农产品,但是农产品不包括农副产品。
本建设标准所研究的批发市场经营范围主要以鲜活未加工农产品为主,对经过初级加工的农副产品并非本建设标准主要关注对象,因此应更名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称谓主要源于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鲜活农产品需求的增加,新建的市场都以“XX农产品批发市场”命名,而越来越多的老市场也纷纷更名。
因此本建设标准采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一说法更符合当前实际。
(3)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国际上的通用称谓为“Agriculturalproductswholesalemarket”,从翻译词语上来看很难找到“农副产品”的影子;
同时,在我国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权威报告和年鉴中基本上都使用的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称谓,为了与国际接轨,同时使标准更具普适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改为“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原标准中适用范围以经营果品、蔬菜为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主要是因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刚刚起步,品类较为单一,但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1)调研发现,近几年内计划新建或改、扩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除个别年经营量在300万t以上外,绝大多数在20—300万t之间,其经营范围主要是果品和蔬菜两类商品。
(2)根据《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2013》统计数据可知,2012年我国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812家,成交额12878.67亿元,其中,蔬菜专业批发市场278个,占全部专业批发市场数量的34.24%,成交额3521.47亿元,占全部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的27.34%,在数量和成交额方面都位列各类市场中的第一位。
数量方面排在第二位的是占比17.61%的干鲜果市场,第三位的是占比14.78%的水产品市场。
成交额方面排在第二位的是占比21.89%的水产品市场,第三位的是占比15.39%的干鲜果市场。
(3)调研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向着“综合性市场”的方向发展,在果品和蔬菜经营品类的基础上,肉畜蛋、水产品、粮油等品类所占比重不断增加,极大地满足了消费者购买需求的多样化。
由分析可知,为了使本建设标准更具普适性,把研究对象选定为经营蔬菜、果品为主,兼营肉畜蛋、水产品、粮油等品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原标准制定基本原则是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件: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进行的,本次修订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7)建标字第114号文件: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实际情况,本条制定了建设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营业设施是交易厅、棚,建成后即可局部投产,其他辅助设施可根据条件和需要陆续分期建设。
对社会已有冷库、仓库等公用设施的,要充分利用,尽量不建或少建。
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之间的关系。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
建设中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对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其他各专业的要求,也应遵守。
第六条本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划分是以年经营量这个指标衡量的。
并对1992年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一)为了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类型表述的更加直观,由一类、二类和三类调整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划分作了调整,将一类市场的“大于10万t~20万t”提高到了“100万t及以上~300万t”;
将二类市场的“大于5万t以上~10万t”提高到了“30万t及以上~100万t”;
将三类市场的“2万t以上~10万t”提高到了“10万t及以上~30万t”。
调整的主要依据是:
1、1992年的标准已不适应农产品批市场发展的总体状况。
从数量来看,截至目前,我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已高达4500家,而1992年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数量较少。
从规模来看,1992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量多数处于2万t~20万t,根据《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2013年),发现年经营量在10万t以上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约为2亿元)数量约1000家,占农产品交易市场总量的22.2%。
结合编制组对北京、广州、西安、成都、银川、寿光、长沙等10多个城市的2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实地考察,约90%的市场经营量大于10万t,本建设标准将批发市场经营量的下限定在10万t。
2、根据对2012年全国批发市场百强数据分析发现,经营量最多的为1400万t,经营量最少的为105万t。
根据2013年前20家蔬菜市场的数据分析发现,经营量最多的为320万t,经营量最少的为100万t;
前20家干鲜果品市场经营量最多的为430万t,经营量最少的为130万t。
因此,将大型市场的规模限制在100万t及以上~300万t是合适的。
从全国36个主要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来看,平均经营量约为70万t,经营量位于6~180万t之间,剔除100万t以上的批发市场后,经营量平均为58万t,最小值为6万t,且大部分数值处于30万t~100万t。
从蔬菜和果品专业市场的情况来看,经营量平均值大部分处于5万t~100万t之间,且主要集中在30万t~100万t之间,因此,将中型批发市场界定位为30万t~100万t之间是合适的。
第七条本条将“供应范围”修改为“辐射范围”,将“供给率”修改为“市场占有率”。
修改的主要依据:
1、供应范围主要以行政区划为主,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用农产品的辐射范围表述更为准确。
2、1992年标准主要考虑的是销地批发市场,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既包括销地市场,也包括产地市场和集散地市场,原表述没有涵盖这些内容。
本条所述辐射范围系指农产品批发市场辐射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或产地规模,市场占有率以及城市人均消费水平均或单产水平可以通过调查或根据统计资料得出。
年经营量参考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
Cmn——农产品批发市场场内年经营量(t);
C1——调节系数,一般为0.8~1.2,当主要考虑辐射范围内人口及其消费水平逐年上升时,宜取近上限值;
若辐射范围内农贸集市比较活跃时,宜取近下限值;
Re——单个农产品品类辐射范围内的市场占有率,按实际状况确定;
Cdn——辐射范围内每千人对单个农产品品类平均年需求量(t/千人),可通过调查或根据统计资料取定。
产地市场则依据统计资料确定单产。
Cp——单个农产品品类辐射范围内人口总量(千人)。
产地市场则依据统计资料确定实际播种面积。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建设内容,并对1992年标准中的设施类别进行明确分类,分为“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室外场地和建筑设备”三类。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包含的各类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本条是从1992年的标准第八条拆分出来,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设施”修改为“用房”,依据是:
设施涵盖了房屋建筑、建筑设备与场地,本建设标准主要考虑用房的建筑面积。
(二)将类型由经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