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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知识点Word文档格式.docx

  著作权行政管理;

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领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

  专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行政法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发明;

科技开发者依照自然规律或规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的方案

  专利申请权:

指公民、法人等依据法律规定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商标: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由文字、图形、字母组合,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标记

  商标权;

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注册:

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向商标权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

  简答题:

  著作权的特征

  ㈠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利用上的特殊性

  3权能的可分性

  4存续的有限性

  5具有人声性

  ㈡与专利权

  区别:

保护对象不同、保护条件不同、权力产生程序不同、适用领域不同

  ㈢著作权与商标权

权利属性、保护条件、权利取得方式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逐渐形成

  2新的著作权权项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力制度连续出现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作者具备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2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品类别

  文学作品、音乐、戏剧、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计算机软

  民间艺术作品特点:

  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民间文学作品保护,考虑的因素:

  直接保护,对于不健全的,如宗教等,予以保护

  将民间艺术作品的主体界定为国家

  保护民间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传播者计算机保护条件:

  原创性、固定性

  软件著作权归属:

  合法开发、委托开发、制定开发、职务开发、非职务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内容: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翻译权违反《《计算机保护条例>

>

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著作人身权内容:

  发表权-首要权利

  署名权-重要权利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内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领接权与著作权关系;

  共同点

  都与作品相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都有严格地域性区别:

  篇二: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20XX1012

  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

  题型:

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4*5’+案例分析题3*10’

  1.知识产权20XX105’

  定义: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里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范围:

  ?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等各种专利。

狭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主张的范围)

  性质: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特征:

20XX045’

  

(1)专有性。

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法律表现为: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2)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3)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

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

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3.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4.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

世界第一部专利法:

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

1709年英国《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专利法》(即《安娜法令》

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1857年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作标记和商标法的法律》

  5.著作权:

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标记为?

(copyright)特征: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所有权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

作品则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处分多次。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

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6.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7.著作权与商标权:

  8.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步形成。

新的著作权权限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9.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1903年中美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

?

1910年清政府《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0.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原始主体:

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为作者、职务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作品中的出资人。

例外:

《著作权法》第16条的两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都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11.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20XX075’

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要件:

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0XX075’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2.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

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国家

  1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雇佣/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20XX045’20XX075’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16条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

这主要包括: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技术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定义:

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3)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20XX075’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协商一致行使;

不协商,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

  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5)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特点:

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

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

  有人享有。

  (8)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名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

  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1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20XX045’

文字、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类别: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产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15.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体现国家和政府的意志)

时事新闻;

(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人类的共同财产)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1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概念:

是指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立法考虑的因素:

保护对象从著作权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保护民间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保护:

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7.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1972年菲律宾第一次适用著作权权法对软件实行专门保护。

条件:

原创性、固定性。

计算机软件的归属:

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

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

特殊情况:

  合作开发(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

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委托开发(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无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有);

  指定开发(归属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

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该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非职务开发(属于开发者本人)。

内容: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翻译权。

期限: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

终生+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开发自然人:

终生+最后死亡人的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享有软件著作权:

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

  18.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概念:

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点:

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

(即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归属)

  内容:

20XX105’

发表权:

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者死亡后50年后)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行使的范围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9.著作权的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如果首先在中

  国境内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注: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造之日起产生】

  20.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

  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1.邻接权: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第一部关于邻接权的公约是1961年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罗马公约)20XX105’

  2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共同点:

都与作品相联系(直接联系/间接联系);

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3.出版者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包括从作者处获得的复制权、

  发行权);

版式设计权。

  24.出版者的义务:

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

按期、按质出版作品的义务;

重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5.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权利有: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期:

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

50年)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

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

  26.音像制作者:

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与物质载体的人。

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7.广播组织的权利:

许可他人播放权利;

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28.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目的;

使用的主体;

使用方法;

数额规定。

20XX045’)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使用:

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

  可。

区别:

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

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内容包括: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

  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3)强制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

  29.著作权的转让:

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特征:

对象是财产权;

导致著作权主体的

  变更;

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0.著作权许可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

是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伯尔尼公约》有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我国法律无规定。

  31.著作权的质押:

质押;

著作权质押。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2.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保护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体现在:

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减少和避免纠纷。

  3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20XX045’,如中国音乐著作协会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凡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3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侵占他人作品

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拒付报酬

剽窃他人的作品

  篇三:

20XX自考知识产权法精简笔记

  自考知识产权法精简笔记

  1、知识产权: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基本特征:

①国家授予性;

②专有性(独占性);

③地域性;

④时间性。

  2、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性质):

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②不发生有形耗损的使用;

③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3、综观各国立法文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的法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

②专利权法律制度;

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④商标权法律制度;

⑤商号权法律制度;

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4、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5、著作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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