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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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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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实验实训室突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高等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和善后工作,科学处置、有效控制、降低危害。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实训室应重视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安全救护设施的配置和维护,普及应急处置常识,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及时自救。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实训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领导工作。
重大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小组成员组成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一般事故由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进行应急处置。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作为学院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成立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制定符合自身实验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适应专业需求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各实验实训室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实训室所有场所发生的各类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在实验实训室醒目位置明示,将有关要求和举措传达到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所有人员。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全体人员应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指导下,做好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所属二级单位和学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教职工对本人所管理的学生要强化安全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和要求,实行安全考核准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负责落实所有实验实训用房间、场地的安全责任人,并根据室内的危险源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并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实训场所应及时报所属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报实验实训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第三章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等级
第十二条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安全事故分为A级事故和B级事故。
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A级事故:
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院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校园周边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学院主管部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如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安全事故。
(二)B级事故:
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校园较小范围内对学院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凭借学院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B级事故通常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少、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内轻微泄漏等安全事故。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同时按相关事故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报告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
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保卫部、实验实训室与设备管理中心、院行政办→学院安全领导小组。
(四)报告的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现场情况和人员被困、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五)凡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必须上报,要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客观详实的报告事件,不得隐瞒。
第十四条报告的对象为:
(一)A级事故:
发生A级事故后应报110、119(有人员受伤须同时报120),同时报本单位安全负责人、保卫部、实验实训室与设备管理中心、院行政办、学院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院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二) B级事故:
发生B级事故后应报本单位安全负责人、保卫部、实验实训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以下程序紧急处理:
(一)现场教师要立即组织并指挥学生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事故。
(二)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报告相关机构和部门,请求指示或由安全领导小组派员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三)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多方力量实施事故救援与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到事故应急救援不拖延、不推诿,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发生A级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报保卫部、110或119,如有人员伤亡时报校医务室和120,保卫部和医务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
第四章几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同时按照规范程序开展现场势态控制和逐级上报程序。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一)发现火情时,事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二)对于初起火灾,发现火灾的人员应根据其类型,采用合适的灭火器具灭火。
对有可能发生喷溅、爆裂、爆炸等危险的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撤退。
1.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引发的火灾,可采用水直接浇灭,但对珍贵图书、档案须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
2.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和油脂类化学药品等引发的火灾,须使用大剂量泡沫或干粉灭火剂。
3.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黄沙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引发的火灾,应使用黄沙灭火。
(三)实验实训室人员要视火情拨打“119”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62336110报警求救。
报警时,讲明发生火灾的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四)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域,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第十八条爆炸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启动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
第十九条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一)泄漏源控制
1.气瓶泄漏可通过关闭阀门,并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漏处。
2.化学品或废液包装物发生泄漏,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并更换。
(二)泄漏物处理
1.一旦发生泄漏,首先应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
若为易燃易爆化学品大量泄漏,应立即切断事故区电源、严禁烟火、设置警戒线,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
2.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尽可能通过关闭阀门、停止实验实训活动、堵漏、吸附等方法控制泄漏源,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3.处理化学品泄漏可采取以下措施:
⑴围堤堵截。
液体化学品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须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⑵稀释与覆盖。
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
对于可燃物,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
对于泄漏液体,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物,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对于气体泄漏,应开窗保持通风,稀释其浓度。
⑶收集。
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泄漏量大时,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物抽入容器内。
⑷废弃。
将收集的泄漏物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暂存、处置。
第二十条化学品灼伤事故应急处置。
(一)化学性皮肤灼伤
1.皮肤被强酸灼伤时,先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相关部位10-15分钟,再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液进行洗涤。
当皮肤被草酸灼伤时,应用镁盐或钙盐进行中和。
2.皮肤被强碱灼伤时,尽快用水冲洗至皮肤不滑为止,再用稀醋酸或柠檬汁进行中和。
当皮肤被生石灰灼伤时,应先用油脂类物质除去生石灰,再用水进行冲洗。
3.皮肤被液溴灼伤时,立即用2%硫代硫酸钠溶液冲洗至伤处呈白色;或先用酒精冲洗,再涂上甘油。
眼睛受到溴蒸气刺激不能睁开时,可对着盛酒精的容器注视片刻。
3.苯酚灼伤时,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5.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抹油膏或红药水。
(二)化学性眼灼伤
1.迅速在现场使用洗眼器,或直接用流动清水冲洗。
2.冲洗时,眼睛置于洗眼器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
3.如无冲洗设备,可把头埋入清洁盆水中,掰开眼皮,转动眼球洗涤。
4.处理后,及时去眼科医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一)发生急性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急救,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
(二)现场急救处理措施:
1.吸入中毒:
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
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并根据严重程度联系医院救治。
2.经口中毒:
根据毒物种类采取适当处理方法,常用的解毒方法有:
给中毒者服催吐剂,如肥皂水;灌水或服鸡蛋白、牛奶和食物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
注意磷中毒者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开水内服,引起呕吐,然后送医院治疗。
3.经皮肤中毒:
将中毒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
(三)应急救护人员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第二十二条 带电操作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一)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启动逐级上报程序,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
(二) 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拨打110、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求救,同时报告学院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盗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实验实训室发生仪器设备或危险品等盗窃事件,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应保护好现场,向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并立即组织人员对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或危险品进行清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如发现被盗物资中有危险时,应立即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发现窃贼正在行窃,应立即拉响警报器,拨打110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记住盗窃嫌疑人的相貌,体态特征及逃逸方向和使用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的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确保现场仪器使用记录完好。
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
同时,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流程,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事故的调查整改及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指导督促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认真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重大事故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直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及当事人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整改处理要求应明确具体措施及时限,严格复查,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应针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漏洞、隐患,举一反三,强化教育,落实责任。
根据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实验实训室要及时整改并完善制度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或二级单位依据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的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逐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因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危险后果蔓延或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漏报事故情况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