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利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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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利用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利用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利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利用的要紧依据为: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治理暂行方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利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利用事项为:
(一)非一级预算治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治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
(二)省垂直治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治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
(三)一级预算治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治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
(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
(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治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利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
(一)审批流程:
一、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布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二、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记录→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治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
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楚拟对外利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利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治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利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利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
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记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利用权证、衡宇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对外投资(包括增资扩股)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2、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记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利用权证、衡宇所有权证、专利权、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两边签定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7、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8、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记录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10、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投资方上年财务会计报表;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外担保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或会议记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利用权证、衡宇所有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被担保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担保方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7、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三章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单位资产对外利用报告的重点为:
(一)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是不是真实、完整、有效,权属来源是不是清楚;
(二)拟签定的各项协议、合同是不是遵循公平原则确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填报的各类表格有否缺项和填写错误;
(四)拟对外利用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是不是完整、有效;
第八条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向省财政厅提交资产对外利用申请文件(见附件2),并附已审核的上述相关材料。
第四章财政审批、备案
第九条省财政厅审批、备案流程为:
记录→初审→会审→批复。
第十条省财政厅资产处收到申报文件提交厅办公室记录,录入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呈厅领导阅示,资产处负责人依照批示意见转经办人初审。
第十一条经办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对外利用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其中:
(一)出租出借资产的审核重点:
(1)出租出借行为是不是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
(2)出租出借是不是必要;(3)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是不是齐全,如两证不全,是不是有产权所有人的授权。
(二)对外投资的审核重点:
(1)投资行为是不是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
(2)投资可行性论证是不是充分;(3)投资资产(资金)来源是不是符合规定;(4)投资方向是不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被投资方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是不是良好;(6)投资两边的权利义务是不是明晰。
(三)对外担保的审核重点:
(1)对外担保行为是不是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
(2)对外担保资产产权是不是清楚;(3)被担保事项是不是符合规定;(4)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是不是良好;
第十二条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填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理事项审核表》(见附件3),提交处务会审议后办理批复文件(经常使用出租复函格式见附件4,对外投资复函格式见附件5)。
省财政厅可视情对拟对外利用资产事项进行现场观察。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主送省级主管部门,地税系统抄送本地财政部门,需要进行公布招租的抄送省产权交易所,厅内抄送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局、相关业务处、有资产对外利用收入的抄送综合处。
第十四条省级主管部门、机关事务治理局依照授权审批的资产对外利用事项,应将审批文件及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每一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利用情形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表见附件6)。
第五章资产评估、公布出租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委托产权交易所统一公布招租,程序如下:
(一)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对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填报《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附资产评估报告送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收到评估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后,经办人对评估机构的资信情形、评估方式、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填写《江苏省财政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办文单》(见附件8),经资产处领导审核后,经办人对备案表记录盖章,出租项目别离送产权交易所和拟出租资产单位。
(二)委托招租。
拟出租资产单位与产权交易所签定《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布招租委托书》(见附件9),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出租资产相关证件原件(经查对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
2、对承租方的特殊要求条款;
3、其他与公布招租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确信底价。
拟出租资产单位在不低于评估备案价的基础上确信招租底价。
(四)公布招租。
产权交易所编制招租文件,明确出租资产情形、招租条件、公告日期、时限等,并通过媒体刊登招租公告,普遍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时刻很多于7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所依照招租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择优确信承租方,并发出承租通知书。
(五)签定合同。
承租方在收到承租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与资产出租单位签定租赁合同(其中经常使用的衡宇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0),租赁期限一样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形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所于每季度终止15日内将本季办理公布招租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填制《年第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布招租项目成交统计明细表》(见附表11)。
第十七条经审批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公布招租的资产,程序如下:
(一)成立由单位资产、财务、审计监督等部门组成的招租小组;
(二)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信出租底价;
(三)编制招租文件,并在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现场开标,确信承租方,签定租赁合同。
(五)租赁合同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利用收入,依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方法》(苏财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资产对外利用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十条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办理终止后,省财政厅资产处将资料立卷归档(档案清单见附件12)。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商请×××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函
省财政厅:
我厅下属×××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资产合计×××元。
经核,该单位申报手续齐全、资料齐全,我厅拟同意该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资产合计×××元。
现依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治理暂行方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报你厅审批。
请研复。
附:
×××单位对外利用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厅局(签章)
二0一×年×月×日
附件4: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单位
出租×××国有资产的函
×××厅(局):
你厅(局)《关于商请×××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函》(文号)收悉。
依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治理暂行方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单位出租国有资产×××,数量×××,账面价值×××元,详见附表。
二、出租的资产(衡宇、车辆……),请依照《关于试行成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通知》(苏财资[2011]112号)的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资产(衡宇、车辆……)出租价钱进行评估,评估价钱经我厅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产权交易所办理公布招租手续,租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价钱。
三、上述资产出租收入按省级非税收入收缴治理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非部门预算单位则为:
上述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同时请该单位及时做好相关资产的财务、会计处置等工作。
×××产权交易所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省财政厅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二0一×年×月×日
厅外抄送:
有关产权交易所
厅内抄送:
预算处综合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局相关业务处
附件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投资的函
×××厅(局):
你厅(局)《关于商请同意×××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函》(文号)收悉。
依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治理暂行方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单位自筹资金××万元(资产××万元)对××项目投资。
二、请你厅(局)催促×××单位到我厅办理被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记录。
三、请你厅(局)及×××单位增强对投资企业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省财政厅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二0一×年×月×日
厅内抄送:
监督检查局相关业务处
附件7:
备案编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江苏省财政厅制
资产评估项目大体情形
评估对象和范围
组织形式
□行政□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其他
资产所在地
省市县(区)
资产评估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
上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主管部门(机构)
联系人
电话
经济行为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经济行为类型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分立、清算□其他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及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名称
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机构诚信记录
□良好□提示□不良
签字评估师姓名
诚信记录
□提示□不良
□提示□不良
证书编号
执业时间
评估报告书编号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评估基准日
评估方法
账面值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股权(%)
评估值
评估机构意见:
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执业资格,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申报单位意见:
已核,同意评估报告,申报备案。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上级部门意见:
同意转报备案。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转报备案。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材料齐全,同意备案。
(备案专用章)
年月日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申报单位盖章)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
万元
项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
帐面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一、流动资产
二、长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
其中:
房屋和建筑物
车辆
其他
四、无形资产
其中:
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资产
六、资产总计
七、流动负债
八、长期负债
九、净资产
十、股权(%)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利用,评估报告的利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露的专门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劳等内容,合理利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一起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四份。
一份留存财政部门,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一份送产权交易(拍卖)机构,或产权记录、股权设置单位。
附件8:
江苏省财政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办文单
资产评估备案编号:
苏财评备[20××]×号
资产占用单位:
产权上级单位:
产权主管单位:
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
为××单位公开招租××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经济行为申报文号
一、审核情况:
我厅于20××年×月×日收到该项目申请备案材料,该项目以下备案材料齐备,请领导审定。
二、产权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备案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文号)一份。
(三)相关材料。
材料齐备同意备案
经办人:
批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9: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公布招租委托书
委托单位:
受托产权交易机构: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
委托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委托事项:
1.委托方对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要求条款内容,由委托方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2.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为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
4.按规定承担手续费费用。
受托产权交易机构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手续费
1.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2.对招租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对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1.本委托书经两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委托和约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如有违约,违约方必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所附委托方提供资料所述内容由委托方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一份,受托产权交易机构二份。
委托方:
(盖章) 产权交易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衡宇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三方:
衡宇产权证号:
土地利用证号:
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布征集承租方,并确信乙方为承租方,两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到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衡宇的具体情形如下: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座落
用途
房屋
总层数
所在
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
第二条租金:
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 。
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金按 (月/季)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按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治理暂行方法执行。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利用该衡宇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押金 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乙方不得转租租赁衡宇。
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衡宇权属清楚。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补偿。
乙方保证承租上述衡宇用途符合甲方公布招租有关要求。
第七条 在租赁期内,两边维修责任:
一、甲方负责对上述衡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二、衡宇交接后衡宇内外由乙方实际利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份的维修。
4、乙方在利用期内造成衡宇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衡宇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补偿。
第八条乙方于退租前,必需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治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将承租的衡宇全数或部份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互换的;
二、乙方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信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衡宇用途或利用性质的;
五、乙方在出租衡宇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严峻损害甲方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延迟交付出租衡宇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背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利用出租房屋。
第十条 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一、乙方如需改变衡宇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衡宇结构有阻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治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不然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早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3、两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衡宇恢恢复状交还给甲方,不然其装修部份甲方有权进行处分。
甲方需要恢恢复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超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二、乙方违背合同,擅自将出租衡宇转租第三人利用的,因此造成出租衡宇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负损害补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补偿。
3、乙方超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衡宇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治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
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五、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背国家和地址衡宇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早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专门告知:
一、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衡宇,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两边协商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从头签定租赁合同(在一样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必要时需从头进行公布招租;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再也不续租,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需在终止之日将衡宇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衡宇时应当维持衡宇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阻碍衡宇的正常利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
如超期不予交还衡宇,乙方应当依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衡宇利用费,直至将衡宇实际交还为止。
二、乙方在利用衡宇进程中,应紧密关注衡宇的安全状况,如发觉衡宇结构显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调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踊跃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衡宇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利用上述衡宇,停止利用期间再也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
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利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衡宇修复后,两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
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
3、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认可上述衡宇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治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形,并向相关治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缘故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不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两边签定合同后,非甲方缘故造成乙方不能利用承租衡宇进行经营的,不阻碍本合同的效劳。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衡宇的安全、捍卫、消防等工作,不然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