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整理总结版Word文档格式.docx
《民法复习整理总结版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复习整理总结版Word文档格式.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②根据权利的作用分为: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要会理解分辨几个权利)
【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可以直接实现权利,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对世权”。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人是特定的,要通过他人的行为来实现权利,是“相对权”、“对人权”。
【抗辩权】权利人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反对“请求权”的权利,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
③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效力的不同分为:
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
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又称对人权。
④根据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
主权利和从权利。
⑤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分为: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四)、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合伙人)
【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类。
1、自然人的含义:
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划分: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年满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岁/7岁以下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区别】
(1)自然人的一般是普遍一致的;
法人则因经营、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同,。
(2)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法人不能享有;
而专属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没有。
(3)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如担保法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4、宣告失踪制度: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条件】①自然人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起算点:
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利害关系人】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即祖孙3代+2个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宣告失踪的撤销】失踪人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结束财产代管。
5、宣告死亡制度: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件,满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消灭;
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
继承开始;
婚姻关系终止
【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
失踪人出现;
程序: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后果:
权利能力回复;
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
关于婚姻关系;
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若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若再婚?
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若孩子被收养,只能通过孩子与收养人解除关系来重新获得抚养权。
6、合伙(运用):
A.我国的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合伙,属于自然人主体;
B.合伙是指由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C.欠多少还多少;
分享利润则要承担风险(后来入伙人也要对公司前后债务进行承担,退伙前债务也要承担)
7、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公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的分类】B.社团法人(公司、公社、合作社、协会)&
财团法人(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
C.营利法人(企业、公司)&
公益法人(学校、医院、慈善组织)&
中间法人(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D.本国法人&
外国法人(按本/外国法律设立,是否具有本国国籍)
A.企业法人:
私法人、营利法人
B.机关法人:
权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公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C.事业单位法人:
公益目的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学校、医院、电视台、图书馆等
D.社会团体法人:
如民间机构研究会、文学社、宗教等,主要是公益法人
8、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特征]有自己的意志;
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交代会);
【法人机关的种类】执行机关(校委会、董事会、厂长、经理);
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自己的意志;
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法人的分支机构】A.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业务活动机构
B.要进行登记才能从事民事活动C.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法人承担
PS:
A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机构负责。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B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C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业务活动机构。
要进行登记才能从事民事活动。
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法人承担。
(五)、民事法律行为:
★
(1)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
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有意思表示②有一定的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及格);
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符合规定(形式合法)。
(4)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但纯获利的和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如果是合同是效力待定
★③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或乘人之危,如果合同是效力待定
【种类】
(婚姻关系若是欺诈是有效,只有不满结婚年龄结婚才无效,胁迫结婚也可取消)
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违反意思表示真实)
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伪装残疾人企业)
⑥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走私贩毒)
⑦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注: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效的民事行为(要着重区分)效力待定≠可撤销
★【种类】1)重大误解——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使另一方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后的后果】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追缴财产
(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①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应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应是由行为人双方约定的事实;
④应是合法的事实;
⑤当事人不得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种类】①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②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
(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
【种类】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六)、代理:
(主要掌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含义: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2、种类:
A.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Ø
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称意定代理(最常见、最广泛适用)
法定代理: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B.本代理和再代理
本代理:
原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法律或依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
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的条件:
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②转委托前被代理人同意的③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
④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关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
【代理关系的消失】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如取消监护人资格、解除收养关系等。
3、代理关系:
代理涉及三个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和三个关系。
①被代理人即本人对代理人的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内部关系,因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而产生。
②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行为——外部关系,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即实施代理行为而产生。
③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关系,也为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法律效力的归属问题,因代理人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产生
4、无权代理:
【含义】:
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种类】:
根本XX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
【法律后果】:
A.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B.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C.无权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处分:
没有授权但处置/丢弃了别人财产产生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
5、表见代理:
【含义】:
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相对人为善意,即诚信而无过失。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对第三人:
可主张为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有权代理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1)诉讼时效含义: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种类:
①普遍诉讼时效:
—两年,指由民法规定,普遍适用于法律未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②特别诉讼时效:
指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时效期间的时效。
【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其他特别诉讼时效】环境污染:
3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4年。
《民法通则》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起算。
几种通常的计算方法:
①有约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②没有约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需要给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该期届满之日第二天开始起算;
③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④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起算;
⑤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开始起算;
⑥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知道损害事实和致害人之日起算;
⑦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条件:
①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
②障碍发生在期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
③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不构成中止时效期间的事由。
?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①提起诉讼②权利人提出要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④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中断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二、人身权
1、人身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对应财产权
【特点】:
(1)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2)没有直接财产内容(3)是绝对权支配权
2、人格权含义: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为维持其生存和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贞操权,隐私权]
【哪些算侵犯人格权?
】:
(理解)
3、身份权含义:
基于家庭地位或者社会地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荣誉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
身份权
(1)主体不同
任何主体都有
未必任何主体都有
(2)性质不同
为“人”而设
为“人的地位”而设
(3)客体不同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4)权利取得的时间和存续期间不同
始于生终于死
由获得此身份起,如配偶
三、物权
(一)、物权:
1、含义: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特点:
1)是一种绝对权。
按照自己意愿对物进行支配,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和妨碍。
2)是直接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
3)具有排他性。
体现在2个方面:
①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②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3、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②物权绝对原则;
③物权公示原则;
④物权特定原则;
⑤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分离原则
物权的原则(PPT):
①平等保护原则:
即物权法平等保护各民事主体的物权。
②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也不得以特别约定变更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内容。
③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4、我国物权的分类:
国家所有权
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质权
留置权
5、物权的效力:
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1)排他效力。
指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2)优先效力。
一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权利:
包括物权破除债权,物权优先受偿,优先购买权(有练习题)如:
两人同时想买房子的其他份额,拥有部分物权的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从法理上看,共有人是基于物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是基于债权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且共有人与财产联系的紧密程度要高于承租人,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
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权力的债权]
(3)追及效力。
指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2个表现:
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如:
A借B汽车未归还,还将车卖给C,那么,物权人B有权向第三人C请求返还车)
②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A借B钱,以房子作为抵押,却把房子卖给第三人C,最后A不能还钱,于是A的债主B有权找到C来追及抵押权)
但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例如虽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买卖不破租赁(有练习题)如:
甲将自己的份额房子卖给了丁,丁买房后不能终止甲乙和丙的租赁合同。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
(4)物上请求权。
指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碍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配的圆满现实状态。
包括: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种方式)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
(1)生产劳动;
原料+劳动的新物的取得,如耕种、养殖。
(2)先占;
[最先占有无主物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先占取得的条件:
物必须是无主物,限于动产,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收取孳息;
[①天然孳息归属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取得(不动产)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取得,没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
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出的新的独立的物。
羊毛身上剪下来的羊毛、树上结的果实。
如果是用原材料加工制造出的产品,则不得视为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通过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如租金、利息、股息、红利。
①遗失物:
一般是动产,拾得人的权利:
请求支付保管费用,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的义务:
及时通知、妥善保管、返还遗失物。
(4)无主物取得;
②漂流物(水上漂流的动产)、埋藏物(藏附于土地的财产):
归国家所有
③无人继承财产:
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赠与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国家/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是原始取得。
(5)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山一人取得所有权,原来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A.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条件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C.转让的不动产/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已经登记的,不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D.让与人无权处分
①附和: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归不动产者;
动产与动产附合,归价值大者;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归地权者;
恶意附合,归无过错者。
(6)添附取得;
②混合:
混合物一般由原物价值量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给另一方以相当补偿。
如果原物价值量差不多也可以由各方共有。
③加工:
加工所增价值未超过原材料价值的则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
大于原物价值的,新物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乙对甲的土地进行培植,但所有权仍属甲,不过甲要补偿乙)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包括:
(1)买卖;
(2)赠与;
(3)互易;
(4)继承与遗赠;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6)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如通过完成一定工作,提供一定劳务,转让智力成果等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也都属于继受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
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消失的5个原因
(一)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财产在生产生活中被消耗/消费、因不可抗力损毁/消灭)
(二)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被撤销);
(三)所有权抛弃;
(权利主体主动放弃权利或抛弃所有物)
(四)所有权转让;
(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
(五)所有权的强制消灭(对某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