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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每章节知识慨括Word文件下载.docx

如税收、处罚、强制、收费等;

后者指为相对人授予权利、利益或免除其义务、负担的行政;

如提供社会救济金、实施许可、减免税金、建设道路等。

行政许可即属授益行政。

当然,有些行政对某一特定人是授益行政,对另一些人则是负担行政。

如核发土地使用证,对持证人是授益行政,对相临人则属不得使用此土地的负担行政。

3、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公共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私行政)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以概括为两大类: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公共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私行政)

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也称“公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概念的几种主要观点:

1、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

(笼统)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是有关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缺控制、监督关系)

3、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重监督缺管理关系)

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5、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

(本教材从其部门法的角度定义)

这一定义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调整对象是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

第三,行政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以公法方式作为其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

行政权力的行使;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的公法性质

行政法作为公法,主要调整行政权之间或行政权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特殊关系。

因此,行政法在调整过程中要同时注重保障行政权的优越性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教材从下面三个角度阐述行政权的优越性:

(一)行政权的权力特殊性

1、与行政相对人相比,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等;

2、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有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

3、从行政法律制度来看,保障行政权优越性的具体制度有:

行政优先权制度(如税收优先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等。

(二)行政权优越性的依据

承认行政权优越性的理由是为了实现行政的公共利益目的,即行政权的终极目标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三)行政权优越性的对应(即对行政权的控制)

鉴于行政权与相对人的公民权利之间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对等性,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并由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节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般而言,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但具体而言二者存在如下关系。

一、行政与行政法的先后关系

关于行政与行政法的先后关系,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一)“行政法先于行政”的观点

(二)“行政先于行政法”的观点

(三)区分确定说

二、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根据行政活动对相对人权益的限制程度及法对行政的控制程度,可以将二者的关系分为三种形态。

(一)法的执行

体现为对于侵害性行政,必须严格依据行政法进行。

(二)法的授权

体现为对于授益性行政,并非必须依据法律但受到法律的限制。

(三)法的限制

体现为对于裁量性行政,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行政法对行政的统制

行政法对行政具有积极和消极功能

积极功能是指对行政活动赋予法律根据,即“发动机”功能;

消极功能拘束行政活动,即“刹车装置”功能

二章知识点自学

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论

一、行政法的目的

(一)公共利益目的

(二)控权目的

(三)保权目的

二、行政法的定位

(一)基本部门法

(二)行政法与宪法

(三)行政法与民法、刑法

三、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基本上无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数量特别多。

3.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性。

4.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而程序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5.反映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伸缩性。

四、行政法的类型

(一)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

(二)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

(四)各部门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的存在形式

行政法的存在形式即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又被称为“行政法的渊源”。

不同国家行政法的存在形式不同,例如,法国行政法大多来源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我国采用成文法形式,因此,行政法的存在形式主要是指行政法的成文法形式。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形式

(一)宪法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1956年提出)系根本法源,所有立法的根据。

一方面,是行政立法的依据,有关重要的行政立法,特别是法律的制定,都以宪法为依据;

另一方面,宪法中有关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的规范,如公民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等,是行政法的直接法源。

(二)法律

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前者是全国人大的立法,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七)法律解释

(八)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行政法的不成文法形式

(一)行政惯例

(二)行政判例

(三)行政法律原则

第三节行政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及各行政法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一、行政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二、行政法效力的时间范围

(一)行政法的生效时间

(二)行政法的失效时间

1、撤销

2、废止

3、宣布失效

4、因修改的部分失效

(三)溯及既往的效力

行政法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当溯及既往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并且具有溯及既往适用的特别规定时,行政法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立法法»

第84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三、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法的效力等级又称为“行政法的位阶”,是指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之间所存在的不同效力等级次序,上位法的效力等级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因此,在不同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高等级的法律规范,这被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行政法学

第一节行政法学与公私法二元论

一、公私法二元论

(一)概念

公私法的划分源于古罗马,大陆法系继承并发展了该理论。

所谓公私法二元论,是指承认公权力的特殊性即行政的意思相对于国民具有单方的优越性以及对行政权法律规制的特殊性的理论,在承认这种特殊性的领域不得适用私法的规定。

(二)内容

1、公法是规范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支配关系的法律。

2、即使在适用私法的领域,从公益的观点出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在解释法上排除私法的适用外,属于公法关系。

3、适用于私法秩序的一般性法律原理对于公法秩序也同样适用。

(三)公私法的区分标准

1、主体说

2、权利说

3、利益说

4、生活关系说

二、公私法二元论的行政法学意义

公私法二元论不仅是行政法学脱离民法学而成为独立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对于划分行政法学的对象、决定行政上法律关系或行政活动适用的法规,决定诉讼程序的选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政法学中的公法原理

(一)公私法二元论的问题

过分强调行政法的公共性,强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对立,忽视了相对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及其能动的作用。

(二)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与公私法区分的相对化

具有公私法混合性质的“行政给付”的出现

第二节行政法学概述

一、行政法学的概念

二、行政法学的对象

(一)公私法二元论与行政法学的对象

(二)现代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学对象的扩展

三、行政法学的实践性

(一)行政法学与行政法

(二)行政法法学与行政事务

四、行政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一)行政法学与行政学

(二)行政法学与民法学

(三)行政法学与法社会学

(四)行政法学与其他学科

(五)行政法学的学际化

第三节行政法学的方法

一、行政法学中的“法学方法”

(一)行政法解释学

(二)概念法学方法

(三)非概念法学方法

二、行政法学方法论的特征

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一法治主义或依法行政原理为基础,以行政实定法律制度为前提,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及公法关系的特殊性,注重保障行政权的优越性。

三、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发展

第四节行政法学的体系

一、行政法学总论与各论的划分

总论:

以各个行政活动所具有的规范性含义或规范性理论构造作为标准,将这些行政活动分为各种类型分别进行说明,是对行政活动在横向上的分类。

各论:

着眼于行政活动的社会功能,对行政活动进行分类整理,是对行政活动在纵向上的分类。

二、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

(一)行政法学总论的意义

(二)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中心)行政救济法

三、行政法学各论的体系

1、组织与人员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专业经济管理法、政务管理法和公共事务管理法。

(张正钊、李元起主编:

《部门行政法研究》)

2、交通行政法、税务行政法、土地行政法、海关行政法、民政行政法、教育行政法与卫生行政法。

(王景斌、崔卓兰:

《部门行政法学》)

四、行政法学总论与各论的良性循环

(一)行政法学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二)行政法学总论与各论的良性循环

第四章知识点自学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一、“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

“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法治国的思想或观念是行政法学成立的基础。

二、法治主义的概念

三、法治主义的阶段与行政法的形成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一)法治主义与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

(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

(一)德国型:

依法行政原理

“依法行政”是指由立法机关事前对于行政活动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制,当行政活动与国民之间产生纷争时,由法院基于事前制定的法律判断行政活动是否适当。

(二)英美型:

法的支配原理

根据“法的支配”原理,法院对于行政活动并不设置事前的特别法律规制,而是当行政活动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纷争时,由法院根据与私人之间基本相同的法律原则判断行政活动是否适当。

第二节依法行政原理

一、依法行政原理的含义

1、“依法行政原理”,即通过由立法机关事先规定法律规范的方法对行政活动进行事前统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据、遵守立法机关所规定的法律进行行政活动。

2、在我国,依法行政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时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行政原理的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现代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理的转换

(一)形式性依法行政原理

是指依法行政原理仅仅要求行政活动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并不涉及法律的内在价值。

(二)现代行政的发展与依法行政原理的转换

(三)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的确立

“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中的“法”是指“自然法”,是超越于制定法之上的符合客观正义的法。

思考: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拒绝适用自己认为不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及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审查权?

提示:

《立法法》第86条《公务员法》第56条

第三节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

第一、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理

1、“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又被成为“法规创制力”,是指作为实质性立法的“法规”必须采用法律的形式,只有法律才能创制“法规”。

2、从我国的立法体系来看,具有“法规创造力”的“法律”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

二、法律优位原则

1、“法律优位”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表示的国家意思处于其他的国家作用的上位。

2、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我国法律优位原则的两项例外

《立法法》第81条:

自治区;

经济特区

思考:

两项例外是否违反法律优位原则

《宪法》第116条

三、法律保留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

是指对于特定的事项否定行政权的自由性,而将法律的规定作为行政权发动的要件。

(二)法律保留的范围

1、侵害保留说

2、全部保留说

3、权力保留说

4、社会保留说

5、本质及重要事项保留说

(三)我国的法律保留制度

1、狭义的法律保留

2、广义的法律保留

后者是指社会组织内部行政,称为“一般行政”或“私行政”。

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第四节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

一、法的支配原理

(一)“法的支配”原理的历史沿革与发展

(二)“法的支配”原理的内容

“恶法非法”、“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统制”、

“正当法律程序”

(三)“法的支配”原理的类型

二、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的区分

(一)对于法律内容的要求

(二)对于程序法的要求

三、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区分的相对化

第五节依法行政原理与行政裁量的规制

一、行政裁量的概念与类型

1、行政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在法律未加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行政目的、相关法律的精神以及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自行选择进行行政活动。

2、根据法院是否能够审查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讲裁量行为分为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羁束法律行为”和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由裁量行为”。

二、行政裁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三、依法行政原理对行政裁量的要求

四、行政裁量的规制

(一)立法规制

(二)司法审查

第五章知识点自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1、对行政法律制度的意义

2、对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意义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定位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关系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律规定的关系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普遍性特殊性基本性

第二节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英国

(一)概述

在英国,行政法与宪法存在密切的关系,被视为“动态的宪法”,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以宪法原则为基础而形成的。

英国学者韦德将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法治、议会主权、政府服从法律、越权无效四项。

其中,前三项实际上是宪法原则。

(二)核心:

越权无效原则

所谓越权,其范围十分广泛,具体包括:

违反管辖条件;

违反明显的法定程序;

不正当的委托;

不公正;

不相关的考虑;

不适当的动机;

违反自然正义;

案卷表面错误。

二、美国

1、美国建国以后,在法律上主要沿用了英国的普通法,在行政法中也主要以控权思想为主导。

2、同英国一样,美国行政法也与宪法享有相同的基本原则,如联邦主义、分权主义、法治主义等,其中最具特色的莫过于法治原则中所包含的正当程序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提供事后的救济途径等。

三、法国

(一)权利分立原则

与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不同,法国采用的是立法权至上,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体制,司法权(普通法院)与行政权一般不存在互相监督的问题。

(二)平等原则

包括法律与命令之前平等,公务之前平等等内容。

(三)自由至上原则

其核心要求即为法律保留原则。

(四)法律安定原则

包括行政处分不溯及既往原则、行政处分个别效果之不可变原则、既判力威权原则。

四、德国

德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有极深渊源,在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上与法国存在很大的共通性,但也有独特之处。

首先,德国在政体层面存在根深蒂固的行政优位传统,即行政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特殊优越的地位,立法权与司法权不得干预,人民有义务服从其支配。

其次,比例原则在行政法诸原则中处于“皇冠原则”的地位,形成对行政优位原则的制约。

比例原则基本要求简单表述为:

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于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用最小侵害方法。

五、日本

二战前,日本深受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影响,几乎全盘移植了德国行政法。

二战后,又按美国模式进行了改造,具有综合性特点。

“法治行政原理”通常被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这一原理系日本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国家原理的必然推论。

其包括三项内容:

1、法律保留

即对宪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只能由国会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无权对此立法;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为根据。

2、法律优先

即法律的阶位高于行政立法,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且不得在事实上废止或变更法律。

3、司法审查

即行政法上的一切纠纷均服从法院司法审判的统制。

第三节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依法行政原理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2、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活动

3、行政主体在违法进行行政活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适当、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的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即“理”的内容)

1、行政目的

2、法律精神或法律目的

3、法律价值或原则

4、客观规律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联系

1、两者同为从依法行政原理中引申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2、两者同为对行政活动的要求

区别

1、判断标准不同

2、对行政活动要求的程度不同

3、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不同

4、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同

5、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四节行政法一般原则

一、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1、比例原则产生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其最初涵义指警察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限制侨民的权利,也即警察在对人民作出任何不利之处分时,都必须以侵犯人民权益最小的方式为之。

所以,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上又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

2、此后,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向整个行政法学扩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比例,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比例;

既包括行政决定中的合比例,也包括行政立法中的合比例。

3、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优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行政机关有义务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

1、妥当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应行政事务时,面对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措施,只能选择可以达成行政目的的方案或措施。

2、必要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法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采取某种措施时,该项措施必须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或者说,已经没有任何其他的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3、均衡性原则

也称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欲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三)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

二、信赖保护原则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1、信赖保护原则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德国法学家率先提出的一个行政法原则,现已在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中以不同的方式等到了程序不等的运用。

2、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

行政机关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作出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在出于公共利益的必须违反自己的承诺时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正当公正的利益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1、诚实信用说

2、法律安定说

3、行政行为效力说

4、基本权利说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

1、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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