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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办事处应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个贷科科长、筹资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

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

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

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2、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

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

(一)商品房;

(二)存量房;

(三)房改房;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

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

《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续签期限为1年。

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合作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中心需考察续签房屋的工程进度,审查续签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银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栋号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

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置换房屋,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2、审批:

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签章后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

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省内异地贷款、互换产权房屋、互换非产权房屋、置换房屋办理组合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抵押登记费(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交纳,下同)、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

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及复印件;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部队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为首次交易。

  (五)自建房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及复印件;

  (六)回迁房

  按商品房手续办理的回迁房,比照商品房贷款程序办理。

  非商品房手续的回迁房,应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抵押,具体公积金贷款程序如下: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拆迁补偿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也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60%)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账户。

  (七)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

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购房合同、全额结算发票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

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

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银行的借款本息;

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登记:

担保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八)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

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借款人最大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及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贷款银行的借款本息;

  (九)省内异地贷款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购房手续(具体同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异地贷款专用章)、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需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劳资部门章)、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等材料及复印件;

借款人交纳相关费用(同商品房或存量房)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及签章齐全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存量房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互换产权房屋

  1、受理。

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屋交换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2、审批。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

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交中心。

  4、放款。

  (十一)互换非产权房屋

申请互换非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

三个工作日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已过户的房屋使用权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置换房屋

三个工作日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房屋置换公司代为收取),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

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

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5、抵押登记。

房屋置换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理完结后,中心保管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丢失的,需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身份证失效的需更换新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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