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几点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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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几点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财政介入有必要制度化

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的财政投入并没有经常化、制度化。

财政资金介入的途径单一,主要是划拨一定的实物资产或货币资金充作担保基金,而类似再担保的风险分摊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即便是担保基金,资金来源也并不稳定,其多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的好坏。

政策性担保不同与商业性担保,财政介入的效果应该是降低受保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中小企业的资金获得性。

由于没有稳定的财政投入,其效果不能不大打折扣。

当前,我国政策性担保资金杠杆效应不明显,固然与金融机构不配合等外部因素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内部,在于缺乏持续性的财政介入机制。

从当前的情况看,有必要尽快建立再担保体制,形成财政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长效机制,以此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办好。

在这方面,国际上目前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

例如,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行的就是“双保体制”,即在担保体制的基础上,又加设了再担保体制,日本把这两项体制合并称为“信用补完制度”。

所谓“补完”,取补充完善之意,既是指担保体制是对中小企业信用的补充完善,也指其内部的补充完善,即履行分摊风险功能的再担保体制对担保体制的补充与完善。

二财政介入有必要与具体的政策目标相联系

这里的政策不光指中小企业金融政策,也不光指中小企业政策,而是涉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就业压力加大、生态环境恶化、收入差距拉大等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与中小企业有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职能应该放在满足全社会需要的公共服务上。

中小企业固然需要帮扶,但财政也不能就事论事,而应该将政府的政策取向渗透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去,发挥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这样才能体现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

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相关的政策措施已经或正在出台,其中也包括必要的配套资金,应该说,这是可喜的现象。

如何使这些资金通过一定的政策工具落实下去,提高使用效能,是当前财政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资金杠杆效应,财政介入其中是落实政府政策的有效手段,有必要很好地加以利用。

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性,仅仅体现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上,与政府的其他政策目标相脱节。

这不仅弱化了政府宏观政策的渗透性,也不利于政策性担保健康发展。

我国各地的担保机构,担保品种单一,业务方向不明确,大部分是跟在银行后面“吃剩饭”,把银行僵硬的信贷体制下,忍痛割爱的贷款项目,重新捡起来,加以承保。

这样,无疑削弱了其作为公共产品的“公共性”,堵塞了各方面的资金来源渠道。

有鉴于此,有必要形成这样的机制:

政府根据政策需要推出担保项目,财政按项目下拨资金,项目的风险系数大小、政策性强弱与财政出资额、风险分摊比例相挂钩。

由此,既明确了担保机构的经营责任,同时也强化了财政的调控职能。

三财政介入有必要与市场化运作手段相结合

一般来说,按照政府干预市场的强弱程度,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粹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

混合公共产品通常是在市场领域发挥作用,它的提供虽然离不开财政的支持,但财政在履行职能时也要尊重市场规律,尽量把政府活动降低到最低限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一手连着政策,一手连着市场,财政介入其中有必要处理好政策与市场的关系。

这一点已经在我国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上予以明确,即“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

具体地讲,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挥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但并不直接经营担保业务,而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运营。

但是,从实践上看,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我国政策性担保带有很强的行政干预色彩,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自主经营意识,财政也不善于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诱导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财政资金与市场化运作,“油是油,水是水”,融合不到一块儿去。

当务之急,必须打破政策与市场泾渭分明的界限,财政不能光给钱,不引导,也不能把引导异化为干预,而是要明确担保机构的经营责任。

财政支持要与担保的实绩挂起钩来,与落实政府政策的效果挂起钩来,形成“办多少事给多少钱”的诱导机制,让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独立履行项目的评审职能,在风险经营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只有这样,政策性担保才能融合政策与市场双方面的积极因素,真正实现“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

  

四各级财政有必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中小企业是与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紧密相连的,从繁荣地方经济的角度出发,地方财政有必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但在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基层财力有限,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仍然没有摆脱“吃饭财政”的状况。

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大部分是由地市级以下政府运营的,真正发挥作用的并不多,不少是“空架子”,只有机构没有业务。

中央与省级财政虽然也介入了信用担保业务,但是它们与中小企业接触面小,难以真正起到帮扶中小企业的作用。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上,中央与地方财政“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

所以,有必要明确各级财政的介入形式: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性担保给予补贴;

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再担保业务;

地市级、县级财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直接介入政策性担保业务。

唯有如此,才能调动多方财政投入的积极性,形成分工合理、上下协调的财政介入机制,加强中央政府宏观政策的渗透力。

五财政介入有必要辅以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以部门和地方审计监督为主,尚没有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立法工作还没有启动,目前只有一部宽泛的《担保法》作为法理依据;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定位,至今仍然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只批准了少数几家担保企业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余绝大部分并没有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业务规程、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资金的拨付缺乏透明度,软预算约束相当通行。

这些就为“道德风险”的滋生埋下了伏笔。

不难理解,在我国,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望而生畏的,形成了财政始而参与,以后就不再参与,生怕金融风险转嫁到自己头上来的状况。

想介入,又怕介入,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应该放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上。

六财政介入有必要多管齐下,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体系,它不是孤立的,是与其他政策体系紧密相连的,如信用评级体系、经营诊断体系。

这些体系彼此之间相互呼应、纵横衔接,组成了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大体系。

如果缺少了这个大体系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是“独木难支”。

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风险管理成本居高不下,部分原因在于其他政策体系发展滞后,不配套。

财政不能单纯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而要多管齐下,帮助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组合效应,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这方面,日本提供了好的经验。

以经营诊断体系为例,战后日本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诊断网络,中央设有诊断协会,都道府县设有综合指导所,这些机构配备有专业人员,帮助企业经营整改,这不仅有助于化解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助于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评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当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财政如何介入于其中,还处于探索阶段。

今后,随着我国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还会出现许多新的矛盾。

因此,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上,如何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财政介入之道,仍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

①吴俊培主编:

《公共财政研究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②陈乃醒主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③姚永龙:

《日本财政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其效果初析》,《日本学刊》2005年第1期。

④《金融时报》20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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