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83673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41.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

《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版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绿色黑体字部分为修订或删除内容,红色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

2014版

202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2014版

2021版

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

2014版

2021版

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

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增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014版

2021版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增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014版

2021版

(五)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辩护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