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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策略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以下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逐步消除妇女贫困人口,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策略措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及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2、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就业比例,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的需要,多方位地选择创业和就业渠道。

3、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根据妇女求职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4、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

企业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权利。

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7、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养殖业向多领域转移;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8、贯彻落实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

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鼓励、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和发展以妇女为主体的扶贫经济实体,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与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2005年达到以下目标:

1、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各有1名以上女干部正职女领导要比“九五”期间有所增加。

2、市、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40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女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3、在女职工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的女领导干部,并逐步提高管理层中女性正职比例。

4、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在“九五”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比例要有提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有1名女干部。

5、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7、2010年各级党政班子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女干部数在2005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1、加大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女干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为妇女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将性别意识逐步纳入决策之流,在妇女干部选拔使用上,在班子配备中按要求未配备妇女干部的不予审批。

3、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在录用、聘用、选拔、晋升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

4、建立女性人才库,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实现市、县(区)、乡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5、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参与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

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6、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

举办妇女干部培训班,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

7、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

8、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基本杜绝女童失学。

初中阶段女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2、提高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

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25%和50%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8%,2010年达到11%。

3、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低到5%以下。

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识字率提高到90%左右。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

5、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7年左右。

6、改善妇女特殊群体受教育状况,提高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提高流动人口中女童、残疾妇女的受教育水平。

(二)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帮助失学、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的女童上学。

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3、树立终身学习意识,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引导妇女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增强识别和抵制伪科学的能力。

4、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继续坚持“一堵二扫

三提高”的扫盲工作方针,把妇女扫盲与推广实用技术、与妇,女的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和科技致富能力。

5、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农村初中要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帮助失、辍学的大龄女童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6、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素质,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

2005年和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分别降至80/10万和70/10万;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分别达到95%和98%;

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60%和65%;

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

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新法接生率达95%以上。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加强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保持在99%;

普遍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逐年降低,到2010年控制在0.2%以下;

逐年提高妇科病普查率。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

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康复服务;

为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提高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知晓率,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发生及艾滋病病毒感染。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和《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确保妇女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经费。

并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满足妇女的健康消费需求。

3、加强农村卫生保健网络建设和规范服务,推行乡村卫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人员培训,巩固农村妇幼卫生队伍,高服务能力,做好农村的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开展以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普查普治工作。

4、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生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传播自我保健意识。

开展以预生殖道感染和乳腺癌、宫颈癌为主的普查普治工作。

5、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6、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和急救水平,加强产科建设,创住院分娩条件。

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通过提乡村干部的认识、乡村妇幼卫生人员的技能和妇女的自我保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住院分娩率;

开高危孕产妇筛查和监控,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组建县、乡、村危急孕产妇急救组织,做到普通乡卫生院能开展生理产科,中心乡卫生院能开展高危孕产妇急救等工作;

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

7、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妇女医疗保健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妇女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包括孕产妇保健、高危孕产妇急救、妇女病普查普治等)。

8、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健康,加强和完善技术服务,满足妇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

9、加强性病、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管理;

提高婚前健康教育质量,开展婚检和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防止妇女受感染和母婴垂直传播艾滋病,保障母婴安全,全面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

10、积极宣传、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健身活动,提高妇女科学健身的意识,增强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1、贯彻执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维护妇女各方面权益法律的有效实施。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城市、城镇2005年达到85%以上,农村、边远地区达75%以上。

3、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4、依法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

5、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6、积极创建无毒社区,预防和减少妇女吸毒人数、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

1、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利。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过错的妇女给予损害赔偿。

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

5、市、县(区)级均要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办好妇女热线、“148”法律服务专线等,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妇女提供服务。

6、建立和完善特邀妇联赔审员制度,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正合法。

7、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严重危害,开展“无毒社区”创建活动。

六、妇女与环境

2005年2010年分别达到以下目标:

1、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改善妇女的生活环境。

2005年和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35%和45%;

县级以上城市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40%和6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65%和70%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75%和80%。

4、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

5、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增加妇多自我支配的时间。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有”、“四自”新女性。

2、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为妇女在传媒领域的发展提供多的条件和机会,提高妇女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

加强行管理,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品中出现。

3、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得到社会救助。

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妇女达到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4、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老年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

5、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环境综合治理,农村要把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及自来水普及率。

减少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带来的农村化学污染对妇女造成的危害。

6、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和普及环境保护基本知识。

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7、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8、在城镇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

提高城市家政服务水平,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组织与实施

1、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并与本规划相衔接,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要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2、保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指导、监督、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各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

4、各县(区)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规划》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要根据《规划》实施中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经费;

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市、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分别配备1名以上专职干部。

5、在积极完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身监督机制的同时接受市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情况和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情况,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监测与评估

1、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加强市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

做好实施本规划的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调整工作方案、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监测评估机构。

保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

负责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负责制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

集监测数据,完善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

向保山市妇女儿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

指导各县区妇女的统计监测工作;

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专家评估组由保山市妇女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

们推荐专家组成。

负责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

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阶段性评估,向保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指导各县区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

保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保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

市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4、各县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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