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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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1.2.2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其他
1.2.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七条
1.2.3.2企业未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六条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
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不全、不适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
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
1.3.4.5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1.4.1.2未按规定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4.3.2“四新”教育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1.4.4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等六项内容。
1.5.2.2安全投入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1.6.1.2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6.2.2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
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
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进行监督管理。
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6.4其他
1.7重点/重要危险源管理
1.7.1重点/重要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缺陷
1.7.1.1未进行重点/重要危险源辨识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1部分》(YC/T384.1-2011)第4.2条
1.7.1.2风险评价方法不正确或未实施动态管理,重点/重要危险源覆盖不全
1.7.2重点/重要危险源控制措施策划缺陷
1.7.2.1未将重点/重要危险源列入重点控制对象
1.7.2.2未建立重点/重要危险源部位或作业活动的控制措施表
1.7.2.3未开展年度风险控制情况效果评价,形成分析报告,实现持续改进
1.7.3重点/重要危险源建档、更新、发放缺陷
1.7.3.1重点/重要危险源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建档、更新和发放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
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
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配发、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进行配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
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及保养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修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按规定对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9.1.2申报内容不全
1.9.1.3未申请变更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申请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9.2.3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9.3.2检测结果未公示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1.9.5其他
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10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
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三条:
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
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1、企业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防止盲目施救。
2、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4、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5、企业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