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文书借鉴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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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
(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五条(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
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先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后进入江门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名录。
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不得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
律师事务所在申报名录的同时,需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备案。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考核。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考核,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
(一)品行表现。
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是否协助办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八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其考核合格:
(一)举止文明、端庄,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认同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三)通过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日常抽查考核;
(四)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六)通过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门考核;
(七)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组织考核机构和考核程序
第一节日常抽查考核
第九条日常抽查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日常抽查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安排三名委员组成日常抽查考核小组,在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可以随时到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抽查其实习情况。
第十一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日常抽查考核小组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小组的要求提供实习人员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日常抽查考核的内容:
(一)实习人员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签定书面实习协议;
(二)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人员安排固定的指导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人员按照江门市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和购买社保;
(四)实习人员是否专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五)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日常抽查考核,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之
(一)、
(二)、(三)款之一者,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责令律师事务所改正,若二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律师事务所一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者,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责令实习人员停止实习,认定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对日常考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制作《复核决定书》,撤销考核小组的决定,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通知驳回。
复核之后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二节集中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考核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江门市律师协会协办。
江门市律师协会负责通知、组织报名。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六条集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专门考核,在参加专门考核时,应当提交《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节实务训练考核
第十七条实务训练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由江门市律师协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的下列材料原件作为实务训练考核的依据,并将复印件存入本所建立的实习人员档案中,以备核查: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顾问、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五)江门市律师协会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四节专门考核
第二十条专门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参加专门考核的书面申请。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三个月内,未提交此申请,视为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实习时间应重新开始计算。
专门考核以实习人员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和实务训练考核的材料及成绩为基础进行。
第二十二条专门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如下资料:
1、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2、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式三份);
3、实习人员申请参加专门考核的书面申请;
4、实习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学历证、律师资格证、《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6、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材料。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
(三)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安排一个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面试考核文字记录工作。
(四)面试考核时,实习人员需作实习总结汇报,并对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答辩。
实习人员应比较熟练地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
实习人员必须当面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面试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2、对基本实体法、程序法的认识;
3、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认识;
4、对具体案例的个人见解;
5、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关于重大、敏感案件的相关管理规定的了解,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律师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的把握;
6、对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的基本程序的掌握。
7、考核小组提出的与律师执业有关的其他问题。
(五)考核小组的考核官对实习人员作出客观评价,提出自己的考核意见,并提交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审核。
(六)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对实习人员专门考核合格与否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对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延长一至六个月的实习期: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单独出庭应诉;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停止实习,并收回《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六)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八)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九)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一)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
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适用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经安排两次面试仍未合格的实习人员,以前进行的实习无效,实习时间应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专门考核结束后,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结合实习人员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考核的成绩,综合评价形成实习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
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此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转递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考核合格结果形成后,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于网站。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考核结果公示后,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确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之行为的,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江门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