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细碎化与农用地流转市场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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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细碎化与农用地流转市场Word下载.docx

正如其他研究一样,本研究也需要一个比较确切的基点,因而不得不首先探讨土地细碎化的含义,对这一概念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

土地细碎化通常指农户拥有多块土地,其中,多数地块面积较小,互不相邻。

多块土地互不相邻并且面积较小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

地块很多且散布各地,但每块地的面积达数十亩乃至上百亩,或者面积虽然很小,但每户只有一块土地,我们都不会提出土地细碎化的问题。

面积较小是一个模糊概念,小到什么程度才被认为细碎化?

从细碎化成为一个值得注意、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来看,面积较小的经济学意义应当是存在地块(不是农户)的规模经济,即扩大地块面积(哪怕不增加农户总面积)就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提高资源的报酬率,从而增加收入或降低成本(WanandCheng,2001)。

互不相邻的经济学含义则是不同地块能够合并但被人为分割,因而可以通过交换实现合并。

丘陵山区因地形分割造成的农地细碎化既不是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也不是需要或能够合理解决的实际问题;

地块分割恰好便利农户的多元化经营并增加其总收入的情况也不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因此,作为研究对象的土地细碎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①农户拥有多块互不相邻的土地;

②地块平均面积过小以至于存在未实现的地块规模经济;

③地块的分割与地形无关,而且能够通过互换实现归并。

中国土地细碎化的现象由来已久。

根据赵冈的研究(赵冈,2003),无论是唐宋时期政府定期分配、收回土地,还是唐宋以后直至近代土地完全私有化、市场化,中国不仅始终存在土地细碎化现象,而且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近年来中国对土地流转市场的一些研究也表明,土地流转市场对减轻细碎化程度作用甚小(贾生华,2003;

田传浩,2004)。

因此,当前的土地细碎化问题不能简单归之于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后果,也不能简单期望通过改变产权制度安排和完善土地市场来解决问题,而是应当寻找更基本的原因,从而确定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土地的不可替代性和保障功能

分析农业用地市场能否减少以至消除土地细碎化现象时,首先要考察农业用地的供求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而第一个问题就是土地对农民意味着什么。

毫无疑问,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而土地则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所有的生产要素都不仅可以无限细分而且可以互相替代,因而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改善资源配置。

对于欧美特别是北美的大农场来说,土地确实可以与其他生产要素交换:

拥有几千亩耕地的农户可以出售数十亩甚至上百亩土地,以换取购买机械设备或改良土壤所需要的资金,改善各种生产要素的比例以提高要素的生产效率和报酬率。

但是,在土地严重稀缺、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土地对绝大多数中国农民①来讲是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他们不大可能舍弃哪怕是一分土地。

除某些大农户从事特定生产迫切需要取得特定地块,绝大多数农人不大可能从事面积不相等的互换,哪怕能够从土壤肥沃程度或地址方面取得补偿也不行,更谈不上为取得现金补偿而出让土地了。

许多前人的研究似乎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即对中国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而且是一种社会保障(姚洋,2000;

温铁军,2006)。

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并不确切。

社会保障的含义是什么?

拥有土地不等于购买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农民不可能因为拥有土地而在失业时或退休后得到固定的收入,更谈不上补偿其医疗和教育费用。

许多已经实现就业转移的农民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实质就是担心现有的非农就业缺乏保障,而且农民工尚未获得真正的、完全的社会保障。

他们只能继续保持土地使用权,以便必要时可以返回家乡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包括年老后部分自己劳动部分雇工以获得基本收入。

因此,严格来说土地不是社会保障而是就业保障,它保证农民拥有的劳动力、技术、经验和其他生产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或适当利用。

对许多人来说,土地还是一种可能大幅度升值的财产(期货或期权):

一旦特定土地转为非农开发用地,土地就会大幅度升值。

一些人主张升值部分应当全部或部分归农民所有,以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和福利。

土地的财产性质与本文的研究关系不大,但仍然有几点需要指出。

第一,根据本文的定义,能够获得土地转变用途增加值的人已经不是农民,因为他们不再从事农业生产;

第二,这种制度安排必然提高对地价和地租的预期,而且很可能提高某些地区的实际地价和地租;

第三,预期地价和地租的提高可能导致某些人囤积土地待售,因而妨碍而不是促进土地流转特别是在农业内部流转;

第四,实际地价和地租的提高会增加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即已经转入非农行业的“前农民”和基本不从事生产的“地主”的收入,相反,全部或部分依赖租赁土地的专业户、种田大户的收入将因成本上升而减少,而完全自耕农的实际收入则不受影响(正如房价的上升对居住自有房屋、不出租也不租赁的人没有实质性影响一样);

第五,实际地价和地租的上升意味着农产品生产成本的上升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下降。

综上所述,在考察中国土地市场供求现状时至少必须注意农业用地的两种性质,即土地是农业生产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和农民的就业保障。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农业用地是否可替代依赖于农户的土地规模。

随着农户土地规模的扩大,超出一定门槛以后,土地就可能从完全不可替代逐渐转变为可以部分替代,边际替代率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而变化,替代的可能性不断增大而替代的相对价格则不断下降。

土地的就业保障功能主要取决于非农就业的机会及其稳定程度,同时也取决于农民工能否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两者共同决定能否实现从劳动力转移到永久移民的转变。

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实现程度对农民达到一定年龄后是否愿意或能够出让土地也有一定作用(多半会通过继承转让给子女)。

上述两个性质似乎说明现阶段绝大多数中国农民不可能选择放弃土地,除非工业化、城市化提供了大量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而且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均大幅度提高,农民可以通过转移职业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换句话说,要发挥土地市场的功能,首先要通过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幅度减少农民数量,以提高土地在生产中的可替代性并减少其就业保障作用。

否则,受土地性质的限制,农业用地的需求也许很高,但供应很低,土地市场的供求无法匹配,因而不能真正发挥其市场交易功能。

三、土地市场调整的供求关系

当然,土地的上述两种性质不能绝对化,既不能因此而断言现阶段没有土地的供应,也不能引申出现阶段土地的需求无限。

事实上,土地市场确实存在,农用土地的交易也在进行。

因此,在承认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农业用地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并且需要具体研究现阶段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影响因素,特别是影响土地细碎化程度的土地供求关系及其决定因素。

不愿意放弃土地不等于有扩大土地规模的需求。

从经济学原理出发,扩大土地规模的需求产生于增加土地的成本收益比较,同时受限制于农户拥有的资源。

如果增加土地面积的投资收益大于其他投资,同时又拥有扩大土地投资所必需的资源,农户就有扩大土地规模的需求;

否则,即使农户不愿意放弃现有耕地,也不等于希望扩大耕地规模。

最通常的原因是过小的土地规模限制了其他资源有效发挥其作用,即对土地而言存在潜在的规模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农户通过投资扩大土地规模就可以为其他要素带来更高的报酬,从而提高总的资源报酬率。

因此,扩大土地规模的基本原因在于潜在的规模经济,同时必须满足现有的资源约束,不至于因为资金成本上升而抵消规模经济的收益。

根据以上约束条件,显然不是所有农户都有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需求。

应当注意到,这种对土地的需求表现为对扩大农户耕地总面积的需求,它可能导致原有地块的扩大、合并,从而减轻土地细碎化的程度,但也可能表现为地块的增加,从而并不必然减轻细碎化程度。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扩大农户耕地总面积必然要求减少农户数量。

否则,一部分农户扩大规模的结果就是另一部分农户缩小规模,农户的平均面积保持不变。

而且,在农户普遍不愿意放弃土地的情况下,这样的规模变化基本上不可能发生。

直接减轻以至消除细碎化的土地交易应当是农户之间的土地转让和交换。

如果前面所说的农户不愿意放弃土地(包括减少土地面积)的现象确实存在,那么,基本上就不可能通过单方面转让实现土地整理(方整化),只能寄希望于交换。

通过交换实现土地方整化的必要条件是地块的规模经济收益(包括减少成本)大于交易成本,因而至少部分农户有通过交换扩大地块规模的动机。

现有的一些研究可能高估了地块规模扩大的收益。

例如,土地高度细碎化的地区往往是丘陵山区,细小的地块与较大的地块并非同质土地,在肥沃程度和水土保持能力方面存在显著差距,因此,其生产率的差异并非单纯由面积大小所导致。

更重要的是,丘陵山区的地块分割是自然条件决定的,方整化的成本主要是改造地形的费用而不是纯粹的交易费用,其代价之高绝不是地块的规模经济可以补偿的,在这种地方讨论土地细碎化、方整化没有实际意义。

即使是平原地区,一些现有的研究往往指出分割土地所必需的田埂所造成的面积损失和劳动者在不同地块之间移动所带来的劳动时间损失。

由于边行效应②的存在,田埂造成的产量损失远远小于面积损失,按照田埂面积计算的结果明显高估了土地细碎化的产量损失。

水田地域本来就需要用田埂对土地进行适当分割。

用土地细碎化条件下田埂所占实际面积减去现有技术所需面积的部份计算产量损失,再减去边行效应增加的产量,取得的产量损失净值才是适当的衡量指标。

如此计算的损失必然大大低于许多现有研究的计算结果。

至于劳动者在不同地块之间移动所占用的劳动时间,则需要进一步考察农民在单位时间内(一天或半天,视是否回家吃中饭)是否需要在不同地块间移动。

如果单位时间内不需要移动,则地块的分割不增加总的行走时间;

否则,行走总时间就会增加,从而占用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活动的时间。

即使是后者,是否真正增加成本或减少收入仍然有疑问。

通常情况下,如果能节约比较完整、集中的时间,就可能为农民提供从事其他生产活动的机会;

相反,如果节约的是零碎、分散的时间,则只能增加一定的闲暇时间而不影响农民就业,也不影响以货币或实物计算的家庭收入或生产成本。

此外,机械作业、病虫害防治和灌溉排涝等田间作业的成本和效率也与地块大小相关。

如果地块小于一定的门槛规模,上述作业的单位面积成本就会上升。

不过,从总体上看,地块的规模经济不大可能非常显著,加上农户耕地面积不大,农户之间通过交换地块实现土地方整化能够增加的实际收入或者能够降低的实际成本总量有限,因而交换土地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费用。

农业用地的供应者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稳定的移民,愿意永久性地放弃土地并转让给他人。

这类土地供应通常对买方没有或很少有特殊选择,基本上由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决定成交对象。

如果确实存在地块的规模经济,相邻地块的所有者就有可能愿意支付比较高的价格,这样的转让就可能减轻土地细碎化的程度。

但是,其必要条件是相邻地块的所有者拥有必要的资源,包括扩大生产所需要的经验、技术和资金,并且有扩大农业生产的愿望,同时附近没有其他土地经营者由于别的原因可以从这块土地上得到更高收入因而愿意支付更高价格。

第二种是不愿意永久放弃土地的短期或长期劳动力转移者,为了保持随时收回土地的权利,他们对买方可能有高度的选择以确保需要时顺利收回土地。

受这一条件的刚性约束,能够获得这类土地的通常是出让者的亲朋好友,而不一定是相邻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而且受让者也抱有临时经营的观念,因而基本上与土地细碎化或方整化无关。

第三种是希望通过交换使自己的土地得以连片经营的农民,他们之间的交换如果成立,就能直接、明显地改善土地细碎化的现象。

就农户间的地块交换而言,供应者同时也就是需求者,供应的目的就是通过交换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暂时没有必要讨论影响其供应的因素,而将之放在下面的交易费用中一道讨论。

四、土地市场调整的交易成本

土地交易中面临的种种实际困难构成广义交易费用的一部分。

我们有理由相信,与通常认为的交易费用,例如搜寻费用、谈判费用、税费等相比,某些困难更难克服,更加阻碍土地交易的实现。

根据上面的分析,对现阶段农民而言,土地既是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也是就业(其他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的保障,因此,土地的交易主要甚至只能是对等的交换,包括所交换地块在面积、肥沃程度和距离等方面基本一致。

农户不可能先出售自己的土地以获得货币(一般等价物),然后再设法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土地。

因此,土地交换不可能是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而只能表现出原始的物物交换性质;

而经济理论早就告诉我们物物交换的难度不仅非常高,而且随着交换链条的长度而增加。

出于自然、经济、社会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农户拥有的地块大小不一,肥沃程度和距住处的距离各不相同。

在交换中几乎所有的人都希望增加面积,或至少不减少面积,并且希望得到相对比较肥沃、距离比较近的地块,很少有人愿意用面积较大但肥沃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块换取面积较小但更肥沃的地块。

地块在面积、肥沃程度和距离等方面的不匹配成为通过交换减轻土地细碎化程度的最主要障碍。

这种土地不匹配的困难因地块过小这一事实而进一步加强,因为较大的地块可以通过分割与较小的地块实现匹配,但过小的地块无法分割,否则,剩下的地块更小以至于无法有效耕作。

地块不匹配的困难可能随交换链条的延长呈几何级数增加。

如果A所要的土地在B的手中,而B所要的土地恰巧在A的手中,如上所述,土地不匹配的困难已经很难克服;

但如果B所要的土地不在A的手中而在C的手中,而刚好A拥有C所需要的土地,那么,交换的难度相比第一种情况下至少增加一倍(极可能不止一倍)。

如果A不拥有C所需要的土地,交换的链条需要延长到D、E甚至涉及更多的人,那么,交换的难度将继续成倍增长。

不难想象,随着交换链条的延长,交易的总难度将迅速上升,以至于实际交易根本无法进行。

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及市场制度安排可以减少搜寻、签订和执行合同等方面的费用,可以减少直至豁免税费,却无法减少上述土地不匹配所造成的困难。

要降低土地不匹配所造成的交易困难,必须满足以下四点:

①增加农户拥有的地块以提高土地匹配和相邻的概率;

②扩大地块的面积以提高土地的可分割性;

③减少农户的数量以缩短交易的链条;

④扩大农户的土地规模以改善土地的替代性。

显然,所有条件都直接指向大幅度减少农户数量;

而且不单单是通过劳动力转移,更必需是永久移民,永久舍弃土地,才能降低农户间土地互换的难度,使土地方整化成为现实可能。

在极端情形下,假定一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只剩下两个农户,哪怕初始阶段各拥有上百块土地,可是,由于以下原因:

①地块数量多,互换的选择范围大;

②许多地块已经自然归并,地块面积扩大,能够分割;

③所有的地块均与对方地块相邻,交易链条最短;

④农户土地规模扩大,土地的替代性自然表现出来。

因此,通过二者之间的互换使土地连片、实现地块的规模经济将再也不有什么困难。

五、简要的结论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从历史演变的过程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农业内部过高的人地比例是造成和加剧土地细碎化的基本原因。

无论土地的初始分配状况如何,在多子女继承的条件下都会造成土地的分割;

即使同一后代先后继承了多个前辈的遗产,也无法保证其土地连片。

同时,人地比例过高所带来的土地不可替代性以及细碎化所带来的土地不可分割性,加上多少与人地比例相关的就业保障功能,则阻碍了农户之间通过交换来减轻以至消除土地细碎化的可能性。

因此,减轻乃至消除土地细碎化的必要条件是大幅度降低农业部门的人地比例。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转移导致的土地转让可能扩大部分农户的土地规模,但并不必然减轻土地细碎化的程度;

而大幅度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则必然以农民的大幅度永久性减少和移民为必要条件。

土地产权和市场制度安排的改革对降低农户间的土地交易成本没有多少实质性影响,它可能便利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土地转让,也可能便利部分农户扩大经营规模;

但是,小规模农户内部通过交换土地对实现地块的规模经济不大可能有实质性的帮助。

本文是对土地市场调整能否减轻以至消除土地细碎化的理论和逻辑分析。

单纯的理论和逻辑分析还不够,还需要实证研究的支持。

下一步可以或者应当进行的调查研究包括:

①深切细致地调查、分析土地市场流转的现状,包括谁租入土地,为何租入土地,从谁那儿租入土地,是不是与原有土地连片;

谁出租土地,为何出租土地,是不是对承租人有特定选择;

和土地流转程度不同的地域土地细碎化程度是不是有明显差距,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存在时刻长短是不是对土地细碎化有明显影响。

②深切细致地调查、分析不同人地比例地域农户之间土地互换难度,包括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土地和人口规模、地块散布、土地不同程度,试图用地图标出各户具体地块的位置、大小和肥沃程度,看看土地匹配程度和互换链条是不是直同意人地比例影响。

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可以从多重角度研究,从人地比例引起的交换困难出发进行研究是一个新的角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角度。

沿着这一方向继续深入研究将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中国土地问题的现状、土地市场的实际功能以及工业化、城市化对土地问题的决定性影响。

注释:

①这里和下文所说的农人均以职业划分为标准,指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者,不包括已经转入非农生产部门但户口(或身份)尚未转换者。

对于那些即将舍弃土地、转入非农行业者,本文将特别注明,通常也不作为农人看待。

②这里的边行效应指的是:

在通常情形下,靠近田埂一侧的农作物由于较少地受到其它农作物的遮挡,从而加倍有利于其光合作用、增加产量的一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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