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共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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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011500300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1第24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0115003002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
0115008000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对县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改变所管理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审批
4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
0115009000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占用列入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审批
5
涉路施工许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0115010001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0115010002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家睡家睡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因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审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批准
0115010003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批准
0115010004
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0115010005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0115010006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6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0115011000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哦和调整一批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第18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公路管理部门。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7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0115012000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
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8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01150
13000
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哦和调整一批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第17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包括运输业主个人
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运输、剧毒化学品运输驾驶员及相应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定
1400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14002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0
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0115015001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68项: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9号修正)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修正)
第七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的,单位须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证明,个人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和身份证,向自治区海事机构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
负责本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0115015002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负责本辖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11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0115016000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第72项: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12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011501700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负责本辖区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作业或活动许可”子项
13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0115019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修正)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4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船员服务簿签发
0115020001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011502000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6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15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0115021000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2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
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6.3海事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意见第1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下放设区的市
(二)行政处罚类(共103项)
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