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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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侵害、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帐,及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学校应当设置报警求助设备、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确保其完好有效;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练活动,增强学生防范自然灾害、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治安侵害等安全意识,提高逃生避险能力。

公安、司法行政、地震、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负责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有关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道德和安全教育,预防、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和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学生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规定配置生活管理教师和医务人员,做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做好教职工、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

学校发现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规定在学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并同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网。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聘请相应的专业保安员具体实施校门出入守卫、校园巡查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

规模较小的学校未设置安全保卫机构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帮助学校消除火灾隐患。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公安机关在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持学校及周边交通秩序。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规范学生乘车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

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学校应当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存放在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

学校周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的存储,电力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周边进行定期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发出禁止使用、禁止通行或者要求采取加固整改措施、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通知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摆摊设点行为的监督,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对擅自设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出版物市场;

发现制售非法出版物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型和不同程度,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接受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违反学校纪律,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由学校依据有关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座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每当我看到辽化生产井然有序,原料按时运进,产品及时运出,内心就会涌上一种无名的感动。

在我参加工作的两年中,这种感动不断得到净化,得到洗礼,得到升华,最终化为了一种崇敬之情,这是对全体铁运人的崇敬。

无论白天,还是黑夜,那一条条长龙构成了一幅瑰丽的图画,勤劳的铁运人用汗水牵引着每一节罐车、用责任筑固着每一寸钢轨。

正是因为有了你们无私的奉献和辛勤的劳作,架起了辽化与五湖四海沟通的桥梁&

hellip;

&

企业的发展,是员工不断创造价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根基。

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是运输生产永恒的主题,铁路运输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的利益,也会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我们的机车,为我们运进原料,运出产品,可以说是我们与外界沟通的使者。

但是,如果我们稍一麻痹,随之而来的就是安全事故,运输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就似一头时刻张牙舞爪的猛兽,谁粗心大意、无视章程,它就会张开魔瓜向他扑去,毫不留情。

再鲜活的生命遇到它也会在顷刻间枯萎。

大家一定都还记得,4月28日4时41分,由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在山东省境内胶济铁路发生脱线事故,与上行由烟台开往徐州的5034次列车碰撞,造成了70人死亡、416人受伤。

面对一个个鲜活生命猝然的离去,面对着一张张惊恐无助的面孔,面对着支离破碎而又惨烈的事故现场,此刻的你是否有一种揪心的痛,此时的你对安全二字是否有更深刻的理解,70个生命就这样随着一声轰然巨响而消失了,70个家庭就这样在瞬间不再完整。

死者矣矣,而他们的家属将会长久徘徊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那些幸免于难而受伤落残者将要终生面对身体残缺所带来的无尽伤痛。

挽歌留不住逝去的生命,哭声换不回哀魂,悔恨的泪水淌干也不能让时间倒流。

所有的仪式寄托着生者对亡者的哀思,也有对&

lsquo;

三违&

rsquo;

这个凶手无声的控诉,而我们每个人,除了深深的同情和惋惜外,是不是应该从这悲恸的哭喊声中意识到什么?

同志们,当你心存侥幸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时候,你有没有想到灾难正一步步向你逼近?

你有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多少人的不幸?

你有没有想到一个残缺家庭的悲剧即将上演?

你有没有想到那悲惨哀恸的场面,那撕心裂肺的哭喊?

亲爱的同志们,认真地想想吧!

辛勤工作为了谁?

从大的高度讲,是为了国家的富强、企业的兴旺发展;

从自身角度看,是为了家庭的幸福安乐。

因此我认为,在安全前提下努力工作就是对社会、企业、家庭和自身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生活是美好的,生命是可贵的,肩上的责任也是重大的。

当你面对父母慈祥的笑容时,你应该想想,你的平安,就是献给父母最大的孝心;

当你下班到家吃着妻子为你做的可口饭菜时,你应该想想,你的平安,是给妻子最大的爱心;

当你和孩子一起尽享天伦之乐时,你更应想一想,你的平安,是送给孩子最大的关心啊!

那些为人子者,为人夫者,为人父者,为了您的父母不担负忧难,为了您的妻子不独自面对风雨,为了您的儿女不承受孤苦,请在你的心头牢记&

安全至上,生命第一&

这八个字吧!

为此,我要郑重地说:

员工同志们,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重视安全、杜绝违章,可以吗?

能做到吗?

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员工一定在内心高喊:

能做到,我们可以做到!

是的,我们能做到,我们必须做到!

好吧,那就让我们共同努力吧,从思想到行动共同鉴行火车要动先动脑,身体要动先思规这一要求,发扬铁运人不怕苦、不怕累,严于行,精于细的工作精神,向连续安全生产4000天迈进,向实现持续、长久安全生产前进,让安全的车轮永远在绿色、发展的钢轨上飞驰!

一、参加会议名称:

第六届中国·

项目成果交易会(简称为第六届6·

18,英文缩写为TPF)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金山展览城

四、组织机构

(一)组委会

成员:

1、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2、区直有关部门领导:

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台办、农办、经贸局、外经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办、投资项目服务中心、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科协、工商联。

3、四个工业园区负责人。

(二)组委会工作机构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农办、区发改局、科技局、经贸局、建设局、外经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项目服务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参加交易会各项筹备工作。

五、总体要求

(一)参加交易会宗旨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闽台科技交流合作,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结合,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引导更多的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资源和成果与我区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搭建永不落幕的项目成果转化平台。

实现项目、技术、资本、人才的有机结合,以项目带动生产要素集聚,为全面推进湄洲湾港城新区建设提供项目支撑,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交易会主题:

项目—技术—资本—人才

(三)参加交易会预期工作目标

坚持“好字当头”,更加注重项目质量,努力实现“又好又多”的项目对接,预期工作目标是:

1、落实项目成果对接150项以上,争取成功转化一批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

2、提出企业技术需求40项以上;

3、争取省级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项目15项以上;

4、邀请参会高校、科研单位等专家20人以上;

5、组织区内120家以上企业参会,寻找对接项目、技术、资金、人才。

(四)项目征集与对接

1、突出产业导向,第六届6·

18重点征集和对接的领域为:

——现代农业:

重点推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等项目的对接。

——农产品深加工:

重点推进木材精深加工、水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的对接。

——电子信息:

重点推进新型原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照明等项目的对接。

——生物及医药:

重点推进生物酶制剂、生物育种、生物农药、基因工程药物、生物疫苗、诊断试剂、化学新药、微生物药物、生化药物、现代中药、新型医疗器械等项目的对接。

——新材料:

重点推进纳米材料、新型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特种功能材料等项目的对接。

——机械装备:

重点推进新型工程机械、运输机械、环保机械、纺机设备、鞋革加工设备、建材加工设备等项目的对接。

——工艺美术:

重点推进木雕、玉雕、石雕、金银珠宝等行业的工艺设计与生产设备开发项目的对接。

——节能减排及资源综合利用:

重点推进高耗能行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污水垃圾治理及处置、工业“三废”治理与资源综合利用、化肥及农药污染控制、工业节水、清洁生产、畜禽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等。

2、进一步拓宽项目成果征集渠道,重点征集符合我区产业集群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同时依托专业机构,做深做细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重点推介。

3、进一步加大项目技术需求征集力度,重点征集我区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需求,以及我区企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项目技术需求,进一步调动企业需求方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我要对接”的主动意识。

4、创新项目推介机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6·

18”项目茶会等方式,强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了解掌握并充分发挥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专业化、常态化的项目对接活动,积极构建与完善产学研一体化的项目开发平台。

同时充分发挥网上“6·

18”和服务热线的作用,真正做到“月月有活动,日常有对接”。

5、加大产学研深度合作。

重点与应用开发研究较强的高校、科研单位建立长期稳固的,以技术成果供应、新技术共同开发、信息共享、人才培养或柔性引进为内容的“高位对接”战略合作关系,把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作为吸纳科技创新成果、实现项目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六、主要活动

(一)组委会成员会议

月下旬召开组委会第一次成员会议,确定我区参加第六届交易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部署交易会各项工作安排。

月中旬召开组委会第二次成员会议,各项筹备工作进行再检查、再动员、再部署。

6月中旬召开组委会第三次成员会议,检查各项任务具体落实情况,部署参会有关事宜。

(二)区政府招待酒会

地点:

待定

参加人员:

全区所有参加交易会人员及邀请的专家

(三)开幕式

时间:

6月18日9:

00

区主要领导带领各乡镇、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企业家等出席。

(四)签约仪式

省、市、区领导,签约代表

签约项目:

筛选5个以上重大成果对接项目参加签约仪式。

(签约具体时间及地点待定)

(五)现场对接会

交易会期间将按行业组织开展电子信息、工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现场对接会。

各乡镇、工业园区、区直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到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洽谈对接。

(六)论坛(待定)

(七)人才招聘会(待定)

七、任务分工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要统一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班子,精心组织交易会各项筹备工作(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件1)。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成立工作机构:

参照区组委会的机构,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班子,抽调工作人员,负责对上联络、对下组织协调等工作。

2、配合区委宣传部、各工业园区做好馆展示区布展工作,提供本乡(镇)产业发展概况、发展规划、重点企业简介、优项目成果转化事例简介(含文字、实物、图片),并组织企业参展。

3、负责提出企业技术需求,落实项目对接及争取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等。

4、负责提供辖区内1个以上重大成果对接项目参加签约仪式,并邀请项目成果对接双方代表到会签约。

5、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参会、洽谈、对接。

(二)区直有关部门

1、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参会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参会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工作进度协调召开相关会议,指导、协调、检查落实各单位的筹备工作。

负责全区日常项目成果对接和企业技术需求征集上报,以及交易会期间对接成果的统计、汇总上报;

负责牵头馆展示区部分的布展工作;

负责筛选、组织5个以上重大成果对接项目参加签约仪式;

负责协调相关企业邀请专家携带项目成果参会;

负责做好争取扶持资金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负责参加交易会主要活动的组织协调;

负责会务工作的安排和协调,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交易会新闻宣传工作。

2、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

负责提出我区人才需求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参会、洽谈对接,寻找人才需求对接。

3、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项目成果交易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并提供馆展示区布展有关图片资料。

4、区经贸局:

负责提供我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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