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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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cm2(μCi/cm2)

非固定污染

β、γ发射体

α发射体

Ⅰ类(SCO-I)

≤4×

104

(1)

103(0.1)

≤4(10-4)

10-1(10-5)

Ⅱ类(SCO-Ⅱ)

≤8×

105(20)

104

(2)

102(10-2)

101(10-3)

注:

①表中所列取胜值是按货包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实际污染面积的平均值。

②Ⅰ、Ⅱ类表面污染物接近表面的非固定污染和固定污染,分别按该类的可接近表成的固定污染控制。

3.3易裂变物质系指233U、235U、238Pu、239Pu、241Pu或这些放射性核素的任意组合物。

但不包括未辐照过或仅在热中子反应堆中辐照过的天然铀或贫化铀。

3.4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系指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小容器。

3.5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q/kg(2μCi/kg)的任何物质。

3.6比活度单位质量内所含该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3.7A1与A2值A1指A型货包中容许装入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

A2指A型货包中容许装入的除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即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

3.8货包供交付运输的装有放射性内容物的包装。

3.9外包装系指箱子(盒子)或袋子之类的外壳,它不需要符合货物集装箱的要求,是为了发货人或承运者装卸、堆放和运输方便,而将一批托运货物中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货包组合成一个装卸单元所使用的。

3.10豁免货包满足放射性物质货包的通用设计要求且仅装符合5.2.1中要求的内容物的货包。

3.11A型货包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情况下的专门设计(或空运条件),且所装放射性活度不超过A1或A2值的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3.12B型货包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况下的专门设计(或空运条件上),且所装放射性活度超过A1或A2值要求的包半夜、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只须单方批准的货包为B(U)型货包,须多方批准的为B(M)型货包。

3.13工业货包装有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表面污染物体的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3.14货包的放射性污染货包表面沾染超过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3.15发货单位(人)将托运的放射性物质提交给承运单位(人)的单位(或个人)。

3.16承运单位(人)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运输放射性物质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3.17主管部门经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主管与本规定有关事宜的部门。

3.18单方批准须经设计书产生国和发货方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尚须经中转、停留、经过和收货方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包括飞越)。

3.19多方批准除设计书产生国和发货主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尚须经中转、停留、经过和收货言国家级主管中门批准(但不包括飞越)。

3.20包容系统由设计者规定的,在运输期间保持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组合体的设备。

3.21交通工具系指公路、铁路运输的任何车辆(箱);

水路运输的任何船舶或任何船舱、隔间或船舶的限定舱面区;

空中运输的任何飞机。

3.22限定舱面区船舶的露天甲板、滚装船、集装箱船或渡船的可停放车辆的甲板,指定椎放放射性物质的区域。

3.23专载运输工具包括一节车箱,一个货舱、隔间或一块甲板区,一架飞机或长度在6m以上的大型储装箱等,即由一个发货单位专用的一件交通工具。

3.24集装箱装有便于操作的部件,内装多种货物,具有耐久的封闭性能,结构坚固,可当装使用,也可以履行外包装功能,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不必重新装卸且可重复使用的一种运输设备。

任意一维外部尺寸不超过去1.5m或内部容积不大于3.0m3的包装称作小型集装箱,超过以上尺寸或容积的包装称作大型集装箱。

3.25设计书系指能将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各类货包或包装等每个项目描述清楚的方件资料,可以包括规范说明书、工程图,表明遵守规程要求的报告及其他文件。

3.26最大正常工作压力在正常运输环境所对应的温度和太阳辐射条件下,包容系统在一年内可能产生的高于标准大气压的最大压力。

3.27非压缩气体盛于密封容器内其压力不高于周围大气压的放射性气体。

3.28未损货包提交运输时满足设计状况的货包。

3.29已损货包货包经受下述二个试验后呈现损害严重的货包。

a.首先是附录E规定的试验,其次是附录F规定的试验,最后是附录G4规定的各种试验。

力学试验必须按照7.4.6的要求时行;

b.首先是附录E规定的试验,其后是附录F3水浸没试验。

3.30质量保证运输放射性物质的有关单位执行的系统控制和临督计划,其目的是使人们充分相信各项安排已完全达到本规定的安全标准。

3.31遵章保证由主管部门施行有系统的措施计划,以保证本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得到遵守。

3.32辐射水平以mSv/h(mrem/h)为单位的相应的剂量当量率。

3.33装运将一批托运货物从起运地输送至目的地。

3.34特殊安排对不能满足本规定所有要求,而经主管部门特殊批准的货物运输。

3.35运输罐系指罐状集装箱、可携带的运输罐、铁路槽车,或容量不低于450L用于盛放液体、粉末、颗粒或浆液的贮槽以及容量不低于是1000L用于盛放气体的贮罐。

3.36运输指数(TI)系指给货包、外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Ⅰ类表面污染物体指定的一个数字,利用它同时对核临界安全性和辐射量进行控制。

具体确定方法风5.3.2。

3.37未辐照钍既每克232Th中,232U质量不超过1×

10-7g。

3.38未辐照铀既每克235U的质量超过1×

10-6g,且每克235U中裂变产物总放射性活度不超过9MBq(0.25mCi)。

3.39天然铀、贫化铀、浓缩铀

3.39.1天然铀化学分离方法得到的铀中,按质量计238U约占99.28%、238U约占0.72%。

3.39.2贫化铀含235U的质量百分数大于天然铀中235U的质量百发数。

3.39.3浓缩铀235U的质量百分数大于天然铀中235U的质量百分数。

4.一般原则

4.1一切待运输的放射性物质货包的设计和装运,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4.2承运单位要采取辐射防护措施,把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4.2.1专载运输中辐射水平较高的装卸作业,可由发货单位或收贫单位负责,有关承运人员所受的剂量按国家规定的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控制。

4.2.2除专载运输以外的承运人员,所受年月效剂量不量限值按国家规定公众剂量限值控制。

4.3对各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必须考虑到正常运输条件和可能的事故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确保货包的完好性。

4.4承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该根据具体需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机构或设置专职(兼职)辐防护人员,开展辐射防护临测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与技能训练。

4.5各放射性物质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邻导,根据本规定的标,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5.货包和包装的分类、分类和放射性活度限值

5.1货包和包装的分类

放射性物质运输中,货包分为害免货包、工业型贫包、A型货包和B型(分B(U)和B(M)型)货包四类。

相应的包装分为豁免型包装、工业型包装、A型包装和B型(分B(U)和B(M)型)包装。

5.2货包内容物限值

5.2.1豁免货包

5.2.1.1豁免货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货包的设计满足7.1的要求;

b.货包外表面上任何一点辐射水平不得超过5μSv/h(0.5mrem/h),并且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应有放射物质从货包中泄漏;

c.豁免货包外表面上(含集装箱)的放射性污染水平,不得超过2中的限值;

表2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和运输工具表面的非固定污染限值

类型

β、γ和低毒性α1)发射体

其他α发射体

豁免货包和(或)非放射性货包的外表面

载有豁免货包和(或)非放射性货包的外包装、集装箱和运输工具的内外表面

 

0.4(10-5)

0.04(10-6)

除豁免货包和(或)非放射性货包以外的各货包外表面

不载有豁免货包和(或)非放射性货包的外包装集装箱的内、外表面

4(10-4)

注:

表中所列限值是按货包任何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实际污染面积的平均值。

1)低毒性α发射体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天然钍、235U、238U、232Th在矿石可物理、化学浓缩物中

的228Th和230Th以及半衰期小于10d的放射性核素。

d.货包的运输时的货运单上写明“豁免放射性物质”字样;

e.货包中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3中规定的限值;

f.必须在货包内贴有放射性符号(附录B1);

g.装有可裂变物质货包的豁免规定参阅第9章的规定。

5.2.1.2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表和制成物件,诸如钟表、电子管或含有放射性材料作为组成部分的器件,其货包可以作为豁免货包运输,放射性活度限值见表3。

此种货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在距仪表或物件外表面上任意一点心10cm远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m;

b.每个仪表或物件(除发光钟表或器件外)均应贴有放射标志。

表3豁免货包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内容物性质

仪表或制成品

放射性物质货包限值

物品限值

货包限值

固态

特殊形式Z

其他形式Z

液态Z

气态Z

氚Z

10-2A1

10-2A2

10-3A2

10-3A1

A1

A2

10-1A2

10-4A2

1)对于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见5.2.4.2条规定,液态氚不受浓度限制。

5.2.1.3利用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制成的物件,当外所装是非放射性的坚固金属材料包封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

5.2.1.4曾装过放射性物质的空包装,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

a.包装保养情况良好而且牢固封闭;

b.在其构件中的铀或钍的外表是用金属或其他坚材料制成的非活性包皮覆盖住的;

c.包装内部的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2所列污染限值的1000倍;

d.包装运输标志已经除去。

5.2.2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实行无包装运输:

a.在正常常规运输中,放射性物质不会从交通工具中逸散,保护层也不会损坏,但当只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矿石时除外;

b.专载运输,但当可接近与不可接近表面的和发射击体污染不平低天,发射体污染水平低于0.4Bq/cm2(10-5μCi/cm2)的除外;

c.Ⅰ类表面污染物体非固定污染的和发射体污染水平高于0.4Bq/cm2(10-5μCi/cm2),发射体污染水平高于时,采取了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释放到交通工具中。

5.2.3一般情况下,各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应用工业货包盛装后运输。

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Ⅰ类表面污染物体可用Ⅰ型工业货包(IP-1),但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中的液体采用非专载运输时应用Ⅱ型工业货包(IP-2);

Ⅱ,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Ⅱ类表面污染物体应用Ⅱ型工业货包,但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液体和气体,以及所有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在非专载运输时应用Ⅲ型工业货包(IP-3)。

这些货包盛装的放射性活度发在离未屏蔽物质或物体3m远外的辐射水平不超过10mSv/h(1rem/h)为限。

任何一个交通工具中的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的总放射性活度,都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表4 在一个交通工具中的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的总放射性活度限值

货物性质

除内陆水路外的每一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内陆船舶底舱或货舱中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

不限

Ⅱ类和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非易燃性固体

100A2

Ⅱ类和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可燃性固体、液体和气体

表面污染物体

液态氚不受浓度限制。

5.2.4A型货包内容物限值

5.2.4.1单一放射性核素时:

a.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棗A1值;

b.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棗A1值。

5.2.4.2多种形式放射性核素混合物时:

a.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

(1) 

式中:

Ai——第i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A1(i)——第i种放射性核素的A1值。

b.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

……………………………………

(2) 

A2(i)——第i种放射性核素的A2值。

c.混合物A1或A2值可用下式确定:

………………………………………(3) 

f(i)——混合物中第i种核素的放射性活度份额;

A(i)——第i种核素的A1或A2适用值。

5.2.5B型货包内容物限值

B型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按批准证书规定控制,此类货包不得装有:

a.超过货包设计批准证收所容许的放射性活度;

b.不同于批准的货包设计书所容许的放射性核素:

c.在物理、化学状态上不同于货包设计书上所容许的内容物。

5.3货包的运输等级分级

5.3.1货包和外装分别按照表5和表6规定的条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个货包,如果运输指数据满足某一级的条件,而表面辐射水平满足另一级的条件,则按两级中较高的一级来确定其等级。

表5货包的分级

运输等级

货包外表面任意一点的最大辐HmSv/h(mrem/h)

运输指数TI

Ⅰ级(白色)

Ⅱ级(黄色)

Ⅲ级(黄色)

Ⅲ级(黄色,专载)

H≤0.005(0.5)

0.005(0.5)<H≤0.5(50)

0.5(50)<H≤2(200)

2(200)<H≤10(1000)

TI=01)

0<TI≤1

1<TI≤10

TI>

10

1)对于TI≤0.05的货包均认为TI=0;

其他情况TI都应取1位小数。

(下同)

表6外包装(包括用作外所装的集装箱)分级

运输指数

TI=0

1

5.3.2运输指数的确定

5.3.2.1货包、外包装运输罐、集装箱或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的运输指数是离该货件表面1m远外的最大辐射水平。

如果该辐射水平以毫希/小时(mSv/h)单位表示,则其数值乘以100为运输指数如果以毫雷姆/小时(mrem/h)为单位表示,则其数值即为运输指数。

5.3.2.2对于铀和钍的矿石和浓缩物在距离货包外表面1m远处的任一点,其最大辐射水平取为:

铀和钍的矿石及其物理浓缩物0.4mSv/h(40mrem/h)

钍的化学浓缩物0.3mSv/h(30mrem/h)

除六氟化铀以外的铀的化学浓缩物0.02mSv/h(20mrem/h)

5.3.2.3对于运输罐、集装箱和无包装的Ⅰ类低比尖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由5.3.2.1和5.3.2.2确定的运输指数还应乘以表7的放大系数。

表7大尺寸装载的运输指数放大系数

装载的最大截面积S,m2

放大系数

S≤1

1<S≤5

5<S≤20

S>

20

1

2

3

5.3.2.4控制核临界安全的运输指数确定方法见9.9d。

5.3.2.5各种托运货物的运输指数应根据表8的方法确定。

表8各种托运货物的运输指数YI确定方法

名 

内容物

确定运输指数TI的方法

货包

非易裂变物质

由控制辐射照射量确定的TI

易裂变物质

由控制辐射照射量面TI和按核临界控制方法确定的TI中取较大者

外包装

所包含的全部货包的T之和;

或者按原发货人的意见确定TI

集装箱

货包或外包装

所包含的全部货包与外包装的TI之和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

或表面污染物体

可取TI之和;

也可取由控制辐射照射量来确定的TI和按核临界控制方法确定的TI中较大者

专载使用

的集装箱

运输罐

非易变物质

由控制辐射照射量来确定TI

由控制辐射量而确定的TI和按临界控制方法确定的TI中取较大者

无包装件

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

由控制辐射照量来确定TI

5.4货包和运输工具的标志与标牌

5.4.1发货人必须在每个货包外表面的两对侧贴有表示运输等级的标志,同时填妥要求注明的内容(见附录b2),并去除或覆盖任何无关的标志等。

5.4.2每个A型货包外表面必须有“A型”字栏标记,B型货包外表面必须标记上主管部门的识别标记、包装顺序、B(U)型或B(M)型或防火、防水字样,且字样醒目耐久。

5.4.3总质量超过50kg的每个货包都必须在其包装外表面标记上所允许的总质量。

5.4.4装载除豁免货包以外的多个货包的大型集装箱和运输罐必须在四侧垂直固定好货运标牌(见附录B3)。

如果集装箱或运输罐中是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Ⅰ类表面污染物体,或者集装箱中是属于专载运输的由联合国编号的标牌(见附录B4)。

编号以不小于65mm黑体字显示。

5.5货包表面放性污染限值

货包表面放射怀污染水平,不得超过表2的限值。

6运输中的要求

6.1运输中的隔离

为控制辐射照射,放射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除Ⅰ级货包外,应与生活设施、工作区以及旅客或公众经常逗留的场所保持隔离,使运输人员所受的照射剂量当量每年不得超过5mSv(500merem),公众成员每年不得超过1mSv(10mere,)。

合适的隔离距离可由此推算。

6.2运输中的摆放

6.2.1放射性货物在运输过程,必须摆放牢固、稳妥。

6.2.2货包表面平均热通量不得超过15W/m2,并且周围的货包不是装入囊状包皮或包壳中时,这类货包或外包装都可以与有包装的普通货物一起运输。

6.2.3放射性货物不得同其他危险品装载在同一车辆、飞机和船舶的同一货舱、房间或甲板区内。

同时也不得置于乘座旅客的舱或车箱内运输。

6.2.4除特殊安排装运的货包外,不同种类的放射性货包(包括易裂变物质货包)可以混合装运。

但必须符合6.2.5的要求。

6.2.5货包、外包装、运输罐和集装箱的堆集限额按如下规定控制。

a.一个交通工具内的货包、外包装、运输罐和集装箱的允许数目,限制为一个交通工具上的运输指数总和,不超过表9规定的限值。

但对于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运输指数总和不受限制;

b.常规运输条件下,在交通工具外表面任意一点上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mSv/h(200mrem/h),在距表面2m远的任意一点外不得超过0.1mSv/h(10mrem/h)。

6.3中转存放

6.3.1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各灯货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与危险物品隔离。

6.3.2各类货包、外负装、运输罐和集装箱集中摆放时,必须保证任何一个组别中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得超过50,而且每组间的间隔至少6m,但对于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不受限制。

6.4各种运输方式的附加要求

6.4.1铁路运输的附加要求

6.4.1.1装载贴有放射性货物标志的货包、外包装、运输罐、集装箱或专载运输的车辆,在其两外侧壁均应贴有附录B所示的货运标牌。

在运输车辆无侧壁的情况下,货运标牌可直接固定在货物装载单元或集装箱上。

6.4.1.2专载运输时辐射水平限值

6.4.1.2.1车辆外表面任意一点或在敞车的情况下从车辆外缘垂直投影平面上,在货包表面和车辆下部外表面任意一点处,辐射水平均不得超过2mSv/h(200mrem/h)同时运输指数不得超过去时10;

6.4.1.2.2距车辆外侧面所形成的垂直面外2m远的任意一点处,或在用敞车装运的情况下,在离车辆外缘的垂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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