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自考题模拟27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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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题模拟27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D.事实婚姻

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______

A.夫妻同居义务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A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4个方面的内容。

A项夫妻同居义务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所包括的内容。

6.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______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分居2年以上

7.现实中,我国现阶段夫妻法律地位______

A.男尊女卑

B.夫权统治

C.完全平等

D.存在不平等的现象

D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我国现阶段的夫妻法律地位。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但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一些家庭中仍然有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影响夫妻关系。

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8.李军于2000年与孙静结婚,2002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2012年,李军与孙静离婚。

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______

A.主要由李军偿还

B.全部由李军偿还

C.由孙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9.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经协商同意离婚。

因此,两人于2012年5月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______

A.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B.受理后,移交给人民法院

C.告知甲只能由甲的父母代其办理离婚登记

D.不予受理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解答]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0.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从性质上说属于______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直系血亲

D.姻亲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答]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11.王某(男)与谢某(女)婚后一直不育,经查为王某无生育能力,两人深思熟虑后决定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最后他们选择了某名校在校研究生杨某的精子进行了体外授精。

依我国现行法律,谢某所生子女为______

A.谢某自己的子女

B.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C.王某与谢某共同的子女

D.王某、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12.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______

A.一般只能收养1名

B.最多只能收养2名

C.最多只能收养3名

D.不受数量限制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收养人数的限制。

[解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8条规定可知,收养人收养子女除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外,收养人一般只能收养1名子女。

13.收养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收养人条件是______

A.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D.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4.扶养不具有______

A.身份属性

B.请求权的人身专属权

C.权利义务的关联性

D.时效性

15.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收养效力的准据法是______

A.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B.收养人国籍国法律

C.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被收养人国籍国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有______

A.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B.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C.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D.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ABD

2.根据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姻亲关系的是______

A.公婆

B.外祖父母

C.妯娌

D.姑父

ACD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姻亲。

[解答]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三类,即配偶、血亲和姻亲。

关于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根据题意可知,A、C、D三项属于姻亲的范围。

3.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其种类主要有______

A.登记制

B.仪式制

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D.见证人制

ABC

4.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可分为______

A.女权统治时期

B.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C.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时期

D.在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BCD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不同时期夫妻在家族中的地位。

[解答]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

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

(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5.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______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复员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婚姻法解释

(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D项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6.下列离婚纠纷适用诉讼离婚的有______

A.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B.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协议

C.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D.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女方父母反对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哪些情形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______

A.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B.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C.一方的父母有重病住院,另一方拒绝支付医疗费

D.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ABCD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形。

[解答]《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8.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______

A.溺婴

B.弃婴

C.捡婴

D.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9.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收养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______

A.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B.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C.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D.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收养行为的特征。

[解答]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10.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______

A.有固定工作

B.无子女

C.年满30周岁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解答]《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年满30周岁;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名词解释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2.劳役婚

劳役婚:

指男子为女方家庭服一定的劳务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

3.夫妻同居义务

夫妻同居义务:

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5.人工生育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

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

(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返还受害人。

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例如彩礼,应酌情返还。

2.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

(4)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

1.试述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通过这些原则性规定,可以把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5项: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需要家庭和社会的悉心抚养、关怀爱护、培养教育和监督保护。

尤其是对那些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通过收养的设立。

可以使他们在温暖的家庭中生活,得到养父母的抚养教育,健康成长。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因此,收养法的内容必须同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实现。

(3)平等自愿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即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在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保障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生活幸福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它已被明确载入宪法、婚姻法等法律之中,并成为重要的法律准则。

生育制度和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对生育关系的法律调整和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协调一致。

处理收养领域里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案例分析题

宋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

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

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

201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

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

领取了结婚证。

201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

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的说法正确。

因为,宋健与李菲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禁止结婚。

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7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中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故宋健与李菲的父母可以申请宣告宋健与李菲的婚姻关系无效。

2.2万元存款应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15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分割时,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2万元存款按共同共有处理,由于婚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平均分割共有存款2万元。

1998年,某地质队工程师高某带7岁儿子高小强与医院医生张某再婚。

因职业关系,高某经常不在家,每月给张某寄回生活费60元作为儿子高小强的抚养费。

高小强和张某共同生活。

2010年高小强参加工作并且收入不错,同年高某病故。

2011年张某退休,因为体弱多病,开支较表,就向高小强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

但是高小强认为,自己虽然从小和张某共同生活,但是抚养费却是由自己的父亲负担,因此自己和张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拒不同意给张某赡养费。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3.继父母和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没有受过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没有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有法定的父母予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4.高某承担抚养费用,张某照看高小强,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

成立。

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并不能简单的以谁提供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判断。

本案中,高小强从7岁开始就和继母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对高小强长期照料,担任教育责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因此,两人抚养关系成立,依法典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高小强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并根据高小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张某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付赡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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