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0xxx人民医院设计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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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金来源
财政
7
1.2
招标范围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
8
2.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9
2.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3.1
投标预备会议
不召开
11
3.2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2
6.1
投标人疑问及澄清
接收疑问截止时间:
2009年10月21日15:
30
招标人澄清发出时间:
2009年10月21日
13
11.1
投标报价
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合理优惠投标报价。
所报价格应包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可能发生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费、效果图费及现场咨询服务费(后续服务费)等所有费用。
14
报价采用的币种
人民币
15
13.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90日历天
16
14.1
投标保证金
1万元
17
15.1
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不要求
18
16.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商务标与技术标装订成一册。
19
设计周期
中标后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20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岚山区人民医院门诊楼四楼会议室
时间:
2009年10月23日9时30分
21
20.1
开标
22
26.2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1.2招标范围
本次设计招标的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7项。
2.资格合格的投标人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项目设计及其服务且具有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8项要求的设计企业。
2.2资格审查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9项。
2.3本次招标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预备会议及现场踏勘
3.1招标代理机构不集中组织投标预备会议。
3.2投标人根据自身安排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货币种类及有关定义
4.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4.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4上二年度是指自本项目开标之日起前推两年。
(二)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合同条件和格式
第三章设计条件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5.2除4.1款内容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2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代理机构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8.投标语言
8.1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计量单位
9.2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
10.2商务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
10.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2.3合同条件响应表
10.2.4设计费投标报价表
10.2.5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10.2.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0.2.5.2近二年同类项目的设计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
10.2.5.3拟投入本项目设计组配备情况表
10.2.5.4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
10.2.6服务承诺书
10.2.
7投标人认为对其中标有利的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10.3技术标书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
1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12.1.1报价标准及依据:
采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及相关工程设计收费规定,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优惠报价。
12.1.2报价内容: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报价应采用投标函及其附表规定的格式)。
方案设计费用12万元,为不可竞争费用,各投标单位统一按此价格计入总报价。
1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设计条件和技术要求》中的设计要求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
本次招标活动过程中,各投标人均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3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任何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人案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
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12.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报价的,或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做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评标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
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投标的处理。
12.5招标人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同时对未中标单位有不作任何解释的权力。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4项。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6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15.2投标单位须在银行进帐凭证上注明(采用电汇的,在汇款单上)投标项目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背书转让)。
缴纳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投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可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或银行汇票、电汇方式缴至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应保证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实际到帐。
投标保证金须按以下帐号缴纳: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
帐号:
201020000695
财务电话:
0633-8899320
15.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6.1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15.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
16.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16.1投标人的备选方案不予考虑。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8项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份数。
17.2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装订成一册)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商务标书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标书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7.5投标人如对标书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18.1.1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商务标与技术标装订成一册)。
18.1.1.1工程项目名称统一为:
18.2商务标书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应分别密封包装
18.3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注明如下内容:
18.3.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8.3.2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18.3.3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18.3.4“2009年10月23日9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字样。
18.4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的规定装订和注明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6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沿密封线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或密封章。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0项规定,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9.3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0.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1.开标
21.1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1.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
21.2.1逾期送达的;
21.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1.3开标程序:
21.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1.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1.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设计周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1.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22.评标
22.1招标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3.评标的内容与程序
23.1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4.投标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标:
24.1.1投标文件未按照前投标文件的提交18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4.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或有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1.3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4.1.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5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24.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24.2.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4.2.2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4.2.3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4.2.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4.2.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24.2.6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其他部分规定的其他“废标”要求。
25.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5.1招标人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规定的设计方案是否提交,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
25.2招标人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设计方案与经批准的《设计条件和技术要求》主要技术指标不一致,或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设计质量和要求,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5.3招标人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5.4招标人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如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以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疑函。
投标人应对质疑函中的问题进行逐一书面解答,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交。
如投标人不提交对质疑函的书面解答或其书面解答不为招标人接受,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7.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7.1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人。
27.2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27.3招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1名中标人。
27.4招标人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招标人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授予合同
29.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9.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1.设计合同的签订
3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设计合同。
31.2中标人如因自身原因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1.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设计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的设计转让(转包)给他人。
32.设计责任保险
无
(八)其他
33.中标服务费
33.1招标代理费执行[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33.2本次招标聘请公证处现场公证,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公正机构交纳中标价千分之一的公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否则不予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发包人:
岚山区人民医院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岚山区人民医院业务用房改扩建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
岚山区岚山路中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2.3.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2.3.2其它按现行设计规范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工程名称:
规模:
阶段:
施工图设计
投资:
设计内容:
1.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概算;
2.招标技术文件;
3.施工图文件及规定的施工服务。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5.1、勘察资料和地形测量资料(1:
500)。
5.2、规划定点手续和环境影响的批复。
5.3、其他有关的资料。
5.4、以上资料均尽可能以电子版提供。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份,初步设计文件10份,施工图文件8份,设备招标技术文件一份。
以及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本。
6.2、发包人在提供资料齐全后,并于收到设计预付款当日起开始执行合同。
6.3、合同开始后,20天内交付可研,之后40天交付初步设计,之后60天内分批交付施工图。
施工图按分包计划逐批交付。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
不执行7.2条。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设计预付款(也做定金)。
8.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含初步设计概算)后三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8.3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
8.4剩余10%设计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10日内。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