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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念:

法律理念包括理想的法律目标与该目标实现途径和方式两方面。

4基本原则:

是指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特征:

1)特定性:

经济法的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

2)抽象性。

3)可操作性。

4)稳定性。

5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A基本原则:

衡平原则

B内容:

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Q:

怎样恰当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在对社会与个体进行衡平时应当依据怎样的标准呢?

A:

1)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体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个体的经济效率和公平,国家调节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休正当的经济效率。

2)经济法所规定的国家调节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的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的公平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

第四章经济法法律关系

1概念:

经济法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因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A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

3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4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

A概念:

可简称为经济法主体,它是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协调协调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者。

B特点:

1)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2)经济法主体必须为经济法所承认;

3)经济法主体必须都是具体的

C具体分类:

a最高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b中层调节管理主体。

c基本被调节主体

5国家经济调节主体:

A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B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C特别设立专司经济法实话的机构。

6基本被管理主体: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

经常性被管理主体:

各种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经营者等。

非经常性被管理主体: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普通个人。

7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

A国家经济决策权。

B组织实施权。

1)命令权2)禁止权3)许可权4)核准、确认权5)撤销、免除权6)倡导权7)检查监督权8)奖惩权

C经济诉讼与违法犯罪的调处权:

1)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调解权。

2)国家有关机关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查处权3)国家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权、审判权。

8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义务:

A调节管理主体的义务:

法律规定和国家上级机关交给他们的经济调节管理权利,它们必须积极、正确行使,不得懈怠,更不得随意放弃;

对于他们的被管理者来说,他们负有依法调节管理、不得滥用职权的义务。

B被管理主体的义务:

承担接受管理的义务。

9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国家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一定具有经济性内容的行为。

B具体范围:

a基本经济行为。

1)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

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工作的行为3)提供劳务的行为4)其他经济行为。

b国家经济管理行为。

第五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1经济法部门法地位

概念:

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它主要是指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的重要性及其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

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3经济法在形式上的分类和结构

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在立法上的表现形态,亦即各种经济法法律规范组织结构的外部表现,即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A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率,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

B法律:

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证券法》等。

C行政法规: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来源。

它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法大量以这种形式存在。

如《外汇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条例》等(常以“条例”形式出现)

D地方性法规:

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E国际条约和协定:

指我们作为国际法律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如WTO、中美贸易协定、中国同东盟等。

4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A认定:

①实证分析: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总结“国家之手”的基本动作得出:

国家调节三方式:

强制干预、直接参与、引导调控

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

②理性分析: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总结“看不见的手”的基本缺陷,由此导致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生和发达,于是得出:

市场三缺陷:

市场障碍、市场惟利性、市场滞后性

国家调节三方式:

强制干预、直接参与、引导调控

5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

①这三个方面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三种调节方式的法律规范,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②这三个方面法律,在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有所不同。

③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方式,当国家分别采用这三种不同方式时,国家对于社会经济所处的地位不同。

④这三个方面法律,是互相配合、综合运用的,相辅相成,在立法内容上也有所交叉。

⑤这三个方面法律,有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法状况和发达程度不同,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第六章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

1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

A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实施、被遵守与法律适用过程中有关人们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的后果。

B经济法责任:

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具体是指:

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给国家经济调节和国家、社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而应付出的代价,它或者是对被侵害者的财产和经济利益进行补偿,或者是消除侵害行为可能继续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或者是限制或剥夺侵害人此后可能继续实行危害行为的资格和条件。

C法律后果与经济法责任: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与否定性后果,经济法责任必定是违反经济法规定,需要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而所付出的代价。

2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包括:

一)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财产责任)

二)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行为责任)

三)经济信誉责任(信誉责任)

四)经济调节管理行为责任(经济管理责任)

3经济法责任的制裁方式:

A对基本被管理主体:

货币制裁;

实物制裁

B对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主要是经济调节管理行为责任和经济调节管理行为制裁

4经济法的实施体制

A经济法的遵守(基本);

B经济法的适用(核心)

5经济法的适用机关:

1)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2)国家各级司法机关;

3)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4)特设专门机关

第七章反垄断法

1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概念

经济学上:

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或多个企业联合对于特定市场的独占。

(状态)

法学上:

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状态与行为)

反垄断法:

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当前我国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A经济性垄断:

独占地位(或经济优势)的滥用;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

联合限制竞争;

垄断性经济合并等。

B行政性垄断:

地区垄断;

行业垄断;

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等。

C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垄断的例外——知识产权型垄断、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特定时期和情况下的垄断行为或联合行动

反垄断法

A基本价值:

通过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整体效率。

基本特征:

1)国家干预性2)社会本位性3)经济政策性

B发展概况:

美国:

分散立法,立法文件多:

1890《谢尔曼法》1914《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

德国:

单一立法,1896《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反限制竞争法》。

台湾地区:

单一立法,1991《公平交易法》

C发展趋势:

1)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早期的垄断行为被认为是当然违法的,但合理原则认为只有协议或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造成了垄断损害时才是违法的。

3)调整范围的泛化。

主体泛化:

从企业或企业联合扩大到医生、律师等个体商人和合作社、合伙等;

客体泛化:

从工商领域扩展到金融、电子、网络、国防、体育、文化、教育、科研、宗教、旅游、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广泛领域

4)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

控制中心由国内转向国外。

5)受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

6)非竞争因素越来越多地介入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

A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1.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主要包括:

1)垄断状态2)准垄断状态3)寡占状态。

3市场支配地位的衡量依据:

依据《反垄断法》第18条、19条规定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与抗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该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包括两类:

A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

B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第17条。

P130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抗辩:

采取“合理原则”

B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

1.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永久变迁的行为。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经营者合并2)获得控制权3)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类型:

①横向合并(竞争者间的合并)②纵向合并(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并)③混合合并(跨行业的合并)

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方式:

事前申报审查制+申报异议制

C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其他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

反垄断法的基本实施制度

1反垄断调查处理程序:

调查、审理、裁决、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反垄断案件调查中非正式的协商和解程序:

P139

3反垄断行政责任形式: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垄断还加了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和行政处分。

反垄断法中一般多采用罚款形式。

4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

赔偿原则、归责原则

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客观地域管辖原则、主观地域管辖原则、效果原则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1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

A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C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D所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

3性质:

兼具公法和私法

4调整范围:

1)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公用企业的强制交易行为;

3)行政垄断行为

5市场混淆行为:

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

*主要类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消费者的理解:

A生活消费的终极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C国际上通常把消费者理解为个人,而不是企业和其他组织。

D是为生活需要而非生产需要;

E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提供

3我国消费者保护概况:

1)1983年5月河北新东县成立全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2)1984年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3)近年来成立了很多专业打假队伍。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调整对象:

1)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C基本原则:

①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原则;

②国家保护与全社会保护相结合原则;

③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消费者权利的最早提出者——美国前总统肯尼迪

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主张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

1、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

2、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的权利;

3、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4、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1969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又提出了求偿权。

6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

7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保障安全的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明确信息的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

出具凭证、单据义务;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义务;

8国家与社会对费者权益保护

A国家:

a立法保护:

主要是通过相关立法来给予保护。

b行政保护: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加强监督、预防和及时制止危害行为

c司法保护:

调处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B社会:

d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⑦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⑧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舆论监督;

f公益诉讼的保护;

9争议解决的途径: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向法院提起诉讼;

10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适用严格责任。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包括产品质量人身伤害、死亡和玩忽职守等犯罪。

11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4)由提供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5)由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不包括在产品范围内:

1)建筑工程;

2)军工产品;

3)初级农产品;

4)天然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的总和。

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

3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调整范围即适用范围,指法的对人(主体)效力、空间效力、客体范围等。

A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

用户、消费者;

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用户:

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B客体: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除外情况

二)调整对象:

A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

B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C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及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4、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组织体制:

中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标准化管理制度

标准化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B标准的分类与制定

1)分类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分类二:

强制性标准:

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部地方标准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C标准的实施

1)强制性标准:

必须执行。

不符合则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6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

B实质:

是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作出评价‌,‌向社会提供可以信赖的质量信息‌

C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目的:

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认证的依据:

目前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与ISO9000族标准具有对应性

7产品质量认证

A概念:

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B标志:

是指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

C产品质量认证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D认证依据:

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

对于我国的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展开认证;

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工作。

E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国家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二是社会监督(包括消费者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F产品召回制度:

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8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A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符合标准;

B具备使用性能,除非说明瑕疵;

C符合注明的产品标准、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条件)

产品质量符合上述三项要求,即为“合格产品”。

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质量表示制度)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指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如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B有中文标明(指用汉字标明。

根据需要也可附民族文字)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C标明需要标明的产品规格、等级、成份的名称和含量D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失效日期E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F裸装食品、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附加标识G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三)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A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B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C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D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9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A执行进货检验制度,验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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