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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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7
五、基金备案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9
十、基金的托管3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2
十二、基金的投资33
十三、基金的财产4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二十、违约责任5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8
二十三、其他事项59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
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55.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发起式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发起式基金限制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华商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发起资金来源
发起资金的来源包括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人员或具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进行资产配置,深入挖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转型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持续成长性良好的和业绩稳定增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优化资产配置的成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