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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保?

出险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5、信用证支付关系。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付款关系。

因为通过信用证关系付款使得银行加入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银行包括开证行和付款行。

两家银行的加入使国际贸易的信用度大大增加。

银行设定的信用证规则。

要了解银行的责任范围、信用证的审查制度。

6、关税关系。

研究关税制度。

哪些是属于合理合法避税,哪些是违法漏税。

了解海关的报关纳税程序。

7、检验检疫关系。

第一,检验。

包括质量和数量检验,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

国际贸易一般委托第三方检验,国际上有知名的检验证书。

如钻石检验有美国GRA证书。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约定由谁来出具检验证书,即共同委托第三方检验。

以此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第二,检疫。

防止进出口产品带有影响国内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带有致害因素,防止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影响。

如活的动物不能随身携带出入境。

8、港务关系。

由于绝大部分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海上运输,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业主、货主的关系就是一个服务关系。

但该服务又不同于一般服务,可以选择不同城市的港口,但该服务仍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同时,港务关系还包含了进出口管理职能。

港务关系包括:

装卸服务和仓储服务关系。

装卸程序:

锚地—安排泊港时间和泊位——引航—装、卸货。

仓储服务:

仓储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由谁承担。

案例:

国内甲公司与韩国公司签订CIF价格的钢材供货合同,最后货未到防城港,卖方租用台湾一家单船公司的承运。

2011年3月13日星期日

二、外贸法律实务中的案例

案例一:

上世纪八十年末,上海一家公司与中东国家一家公司签订了出口冻鸡的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了用阿拉伯的方式宰鸡。

上海公司拥有一台很现代化的杀鸡设备,并用该设备杀鸡后海上运输至阿拉伯港口,结果到了阿拉伯港口后,该船货物被海关查封。

并被阿拉伯国家起诉违约,因为没有用阿拉伯的宰杀方式杀鸡。

但上海公司并不知道阿拉伯的宰杀方式是什么,后来问到宗教专家,阿拉伯宰杀方式就是和中国民间的宰杀方式一样。

在阿拉伯宗教国家认为机械宰杀不人道。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的每一个字和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认真对待和阅读,而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文本格式。

并且格式文本中的很多条款都与当次交易无关。

因此,当事人可能会不详细阅读,但国际贸易中对合同条款的阅读和理解都应当认真对待。

对于学法律的人而言,细节决定成败这一句话是非常正确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的制定过程。

1、召集各部分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讨论,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但合同文本中不能只考虑开发商的利益。

在审查合同时,不要养成“只考虑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思维。

在合同中设定陷井、隐患给当事人上勾。

一份对当事人真正负责的合同是避免为合同文字的理解歧义发生纠纷。

2、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要考虑合同中设定的已方义务是否能够履行。

不能履行的,不要在合同中出现。

如一期交房时,二期和三期仍在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噪音一定会影响一期已入住的业主,那么在合同中要做特别声明或告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或政府允许的时间内会有噪声出现。

3、注意合同中的哪些内容可能会被对方当事人扯皮?

4、合同的拟定还是不能偏离平等、互利、公道的原则。

一、外贸实务中,还要注意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的差异。

要在合同中把两种文本都作为合同的有效文本。

二、在订立外贸合同时在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国家法律、宗教、民俗习惯、价值标准、风土人情。

中国铁建承包阿拉伯国家的铁路公司发生亏损40亿元,个人认为主要是合同签订问题。

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阿拉伯国家的地理环境、地质条件进行勘察了解,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条款。

如在合同中约定:

该合同的价款是建立在一定的地质标准之上,如地质条件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三、在签订合同时要评价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包括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宗教习惯的风险、对方当事人违背诚信的风险、自身履约定能力的风险。

经营风险方面的案例详见深能源的协议。

案例二:

国内一家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出口红早的协议,质量标准为三级红早。

后因国内公司三级红早无货,向日本公司供应了一级红早。

到岸后被日本海关扣押。

扣押的原因是合同约定的一级工早,合同约定的三级红早,涉嫌漏税、走私。

买主也称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为由要求索赔。

这一案例说明要在合同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供货质量标准。

即按一级供货,按三级价格。

但这货物销到国外可能会有低价倾销问题。

因此,外贸实务中涉及的问题和考虑的问题会很多。

同时,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双方协商好了,但在合同文本中却未记载双方协商的内容,或者个别字体出错误。

因此,在谈判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文字、条文一定要认真对待,字斟句酌,熟悉合同条款和内容。

案例三:

外贸公司与香港正大集团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标的一万吨,价格为每吨310美金,共310万美金,外贸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了约200万定金。

合同签订时,国内的钢材价格与供货价相差30美元左右。

合同签订后,遇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钢才价格下跌至每吨260美元。

如继续购进钢材会发生亏损。

为此,外贸公司多次致函香港公司,要求降低钢材购进价格,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香港公司因为未能收到信用证,无法保证货款,为此,香港公司致函外贸公司,告知由于货物已由原送至防城港的转运上海港。

不再向外贸公司供货。

但外贸公司接下来可能要面临根本违约的赔偿问题。

为此,外贸公司向香港公司回函,内容如下:

1、外贸公司应按约供货,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你方以我方违约为由,将该船转货物转运至上海的理由不能成立。

回函的目的在于:

1、证明我方已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2、对方接函后不能如期处理,则可根据合同规定,在15天内不予回复处理。

随后,香港公司即不交货,亦不回复。

外贸公司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对方反诉要求返还差价损失1800万。

反诉方:

提出外贸公司降价的函件为证据,主张我方由于钢材降价不想购进货物,不开具信用证,不打算履行合同,他们才改运上海港。

鉴于外贸公司的违约行为才改运。

起诉方:

函件仅能证明我方提出过变更合同的情求,不能证明我方违约。

而合同变更请求权是合同一方的权利之一。

实际是对方违约,因为客观上货物并未运至防城港。

另外,在协商变更未果的情况下,我方已向对方发函要求履行合同,但对方在法律期限内并未回复。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条件不是货到付款,而是信用证付款。

在我们没有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原告没有装货义务。

对方讲的是一般情况下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和方式,但本案当中,合同约定的是:

1、合同签订时我交250万元定金,而一般信用证没有定金约定的;

2、交付定金后50天内香港公司要向外贸公司出具装船单据,出具装船单据的30天内外贸公司开具信用证。

而不是一般买方先出具信用证卖方再装货。

反诉方称:

已向起诉方传真提单,说明货物已装船。

起诉方称:

合同约定除了出示提单外,还要出示装船单证。

按信用证规定,装船单证除了提单还有产地证书、产地发票和检验检疫证书。

因此,反诉方未完成装般义务。

同时,反诉方出示的传真件,不是原件。

你未付款、未出具信用证,反诉方不可能交付信用证。

合同约定的仅是出示,未约定交付。

我方亦未要求交付,而合同约定对方履行装货义务出示装船单证在先,起诉方履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最后仲裁驳回正大集团的反诉请求,正大集团返还定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有纠纷的苗头,怎么办?

这与合同的履行有关。

案例四:

广西金属材料公司委托外贸公司从香港正大公司购进钢材,后因金属公司无力支付货款导致外贸公司对供货方违约。

在这种事实比较清楚,不能回避付款义务情况下。

要通地协商解决,并达到要金属公司承诺直接承担支付钢材款的责任。

最后,经过协商金属公司直接向供货方出具了付款保证书。

达到付款协议后,外贸公司分别向两方公司发函,表示完全同意双方的债务安排。

这实际上是将外贸公司应付的款项转移给金属公司,并已经三方确认。

债务已经从外贸公司转移给金属公司。

后香港公司起诉索要货款,并将金属公司、外贸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给付货款。

以上两个案例告诉我们:

1、合同履行之后,要随时关注合同履行的动态,对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采取措施、取证。

2、签订合同后,一旦有发生纠纷的迹象,要对将要发生的纠纷作最坏的打算,留好证据。

3、处理纠纷,一定要依靠合同约定和证据。

对照法律规定一步一步安排。

不能离开合同、离开法律、离开证据。

依靠这三点作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4、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冷静,有时可以假装愤怒,但不能真的愤怒。

但愤怒是为了达到煽情的目的,强调案件效果。

案件的公平先是法律上的公平,然后才是事实上的公平。

2011年3月20日星期日

外贸实务中的支付。

某外贸公司出口一些运动器材到美国。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比较短,另外具体的规格型号在生产过程中也有些调整,所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有好几个不符点。

经过和进口商磋商,进口商给出口商写下了保证函,声明接受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并且将正本的保函寄给了出口商。

出口商获得了进口商的付款保证后,能获得认用证项下的货款吗?

答:

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和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不一样,信用证项下的第一责任付款人是银行,所以本案当中,如果开证银行认可接受这个不符点,出口商就可以获得货款。

有不符点的单据,不要相信客人的同意接受的保证书,必须让开证行认可才行。

一、信用证的定义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或进口方委托的人)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要求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

开证行开具的;

是根据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进口方的申请;

有一定期限;

是凭单据付款。

银行最重要的义务是审核单据。

注意信用证不是商业信用的保证,而是银行信用的保证。

简称L/C。

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为跟单信用证作出的定义。

二、信用证的特点:

第一,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相互独立。

信用证基于合同而开立,但并不依附于合同。

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第二,信用证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第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不论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

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第一,签定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信用证支付条款;

第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第三,开证行将信用证通知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

第四,通知行将信用证交付给卖方;

第五,卖方审核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获取合同约定的应当买方交付的提单等单据;

第六,卖方将单据交给开证行或通过通知行交付给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后,将提单交付给买方。

第七,买方根据提单收货。

第八,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也称付款赎单。

第九,议付行。

议付行是为提前向卖方支付货款,拿到卖方的信用证,再由议付行凭用证向开证行兑付。

(偿付)

四、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及各方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开证行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指示,就应当尽快开证。

并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办事。

开证申请书是申请人与开证行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的三项主要义务:

第一,必须偿付赎单。

在申请人付款权,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仍属于银行。

第二,申请人拒绝赎单的,申请人的担保金将被没收。

通知行的责任:

第一,应合同谨慎的审核它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通知行的责任是一个传递行为,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信用证主要以涉及的法事人及法律关系。

以下几种:

(一)关系买卖合同关系;

(二)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开证申请书是双方的委托关系的主要凭证,通常是格式条款,但双方仍可协商。

一旦发生纠纷,就以开证申请书作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凭证。

开证行当然是开证申请人的代理人,介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开证行必须合理谨慎的严格按信用证条件的条款的要求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以确定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如果开证行对不符合单据作出兑付,开证行应该就自己的不当兑付承担责任,开证银行一旦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了信用证,开证行就承担了第一付款责任,不以开证申请人的任何指示和要求、承诺而拒绝付款。

如开证行在单据符合的情况下,没有理由拒付款项,受益人可要求开证行直接承担责任,提起诉讼。

开证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的行为作为拒付理由。

目前争论较大的是,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交单后发现单证不付准备拒付,但是开证行申请人却通知接受不符点。

必须注意,开证行审查单据和对外拒付是开证行的独立权利,开证申请人无权强迫开证行接受不符单据。

也不能以货物落空、货物瑕疵为由要求银行拒付。

根据〈信用证惯例〉,开证银行只有在法院保全和冻结的情况下才能拒付。

现实中,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较多。

信用证开具过程中,开证申请人不一定是买方,受益人不一定是卖方。

实践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买方之外的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行是卖方信任的银行;

同样也会出现不是卖方是受益人,在连环购销中,为了减少银行的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受益人会是卖方指定的收款方,经双方约定由买方把信用证开具给卖方指定的收款人。

(三),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交单付款关系。

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独立的付款保证。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凭证或合同凭证。

一旦开证行拒绝对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作出付款,受益人可以直接起诉开证行。

开证行不能以申请人的对受益人的抗辩来理由来抗辩受益人。

(四)开证行和中间行之间的关系。

议付行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地引起银行界和法律界的争论。

议付行的性质,美国实务界认为是议付行受让了受益人信用证相关的汇票、单据项下的权利。

向受益人提供融资渠道。

议付又被称为买单或押汇。

买入单据垫付货款,赚取票据到期日至其付款日的汇率差额。

议付行在信用证被拒付后是否有向其前手及向相关人员追索的权利,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上述关系可能会有关联,但是在法律关系上是相互独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的规定》

六、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

电传是信用证常用的传递方式,和要是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

七、即银行审查信用证基本原则。

1、表面相符原则。

银行审查信用证的要求和标准是UCP规定的“表面相符”,对于表面相符的理解,实践中有三种理解:

即镜像原则、实质相符、严格相符原则,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原则。

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严格相符的理解。

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表面相符”既不等同于是绝对的字面相符(镜像原则),也不等同于实质相符,而是介于字面相符和实质字面相符之间的“严格相符”原则。

最高院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认这定为不相符:

1、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的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2、受益人提交的能够通过单据表面的记载相互印证并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矛盾的单据,不应当认定为不符点;

3、对于信用证项下没有要求的单据,可以不予审查。

这类单据是合同中要求,但不是信用证要求的,因此即使存在不符点,开证行也不能拒付。

所谓“实质相符”原则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

这一原则对银行不利。

如信用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则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这应当是实质性不相符。

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所谓“表面相符”原则,即严格的表面原则。

2、信用证的独立原则。

就是指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影响。

体现在:

第一,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还表现在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和基础合同。

第二,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信用证项下的其他法律关系。

开证行付款的承诺或抗辩均不能基于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提出。

3、理性的审单员原则。

也称合理审慎原则。

八、审单的基本流程。

1、审核单据。

收到票据的7个工作日付款。

2、单证不符作出拒付决定。

单证相符作出付款决定。

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除了拒付外,还可以选择寻求放弃,即是否放弃不符点。

现实生活中,银行可以征寻申请人的意见,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银行可以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作出支付。

但如出现诉讼,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来对抗受益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只能根据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承诺来向申请人追偿。

但银行是否接受不符点的决定权在于银行,不以开证申请人意见为准。

如开证行拒付,应开出拒付通知。

逾期开出拒付通知的,视为拒付不成立。

习题:

论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简述信用证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司法实践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要求。

2011年3月27日

专题二《国际贸易术语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

贸易术语是任意性规则,不是强制性规则。

通常的表述方式为:

UNITPRICE:

USD120/MTCIFshanghai,本合同中价格述语适用2000年版本。

但有些合同中未表明适用哪一年的版本的,由于该术语是任意性条款,故并不必定是适用最新版本。

会产生一定的争议。

一、贸易述语要解决哪些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从什么时候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货物运输保险、通关的由谁来办理,

4、货物运输、保险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5、买方双方有关单据的交接有哪些?

二、十三种贸易术语。

E组:

卖方责任最小

F组:

买方指定承运人

C组:

卖方负责运费。

D组:

买方责任最小、(目的港交货)

其中(FOB、CFR(C&

F)、CIF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几种价格术语。

海运上的运输。

.

术语

租船订舱承运

保险

出口许可证文件\报关

进口许可证文件\报关

FOB

买方

卖方

CIF

CFR

FOB1、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装运港,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3、货物风险从装运港船舷开始转移;

CIR、CFR运费都由卖方承担。

1、三大术语的共同点:

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

都在船舷

交货地点相同:

装运港。

手续的办理:

出口手续卖方、进口手续买方办理

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

海运和河运。

在合同中选择通则术语的同时,可以对合同作出特别约定对价格术语的权利义务作出变更。

2、使用时特别注意事项,价格术语中包括以下几项义务,无需再作另行约定:

FOB:

两个充分通知:

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原因是该价格术语下由买方负责装船。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只要选用该价格术语,上述义务就已存在。

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买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海上运输通常有三种平安险、水渍险、最低险。

CFR: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EXW

FCA

FAS

卖方将货物在期所在地或者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货交承运人(交货地点可以在陆地)

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

UnitPrice:

USD380/MTFOBNewYork。

中国出口货物到美国,买方要求采用FOB纽约术语。

1、海运风险谁承担?

2、海运费谁负担?

3、卖方是否可以在纽约交货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可以

该案例中纽约是目的港,不是装运港。

通常的表述应当是FOB+装运港,而不是FOB+目的港。

一旦变成后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会有所变更,发生争议。

合同履行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三、运用FOB术误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舭为界的定义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应给予买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通知。

2、船货衔接的问题。

卖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

而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从而存在船货行衔接问题。

如果买方未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船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

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则买方负担。

如果买方按时派船按时到港而卖方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卖方承担。

3、凌晨双方按该价格术语,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

但这属于贷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仍由买方支付,而且如卖方租不到船,无需承担责任。

4、装运费用的负担问题。

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通常在该术语条件下会附加一些条件,会产生FOB的变形:

如FOBS、FOBT、FOBST。

6、个别国家FOB的特别定义。

了解这个的目的: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确定贸易术语适用哪国的法律,或明确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别版本。

如美国对FOB就有六种解释。

如:

美国关于风险转移界限、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也不一样。

因此在与美国进行交易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术语应当适用的哪国的法律。

7、FOB条件下的保险问题。

第一,谁负责保险?

第二,保何种险?

第三,出险时谁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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