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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工程分包

7.工地会议制度

7.1工地会议形式、内容

7.2会议记录

8.报告、文件

8.l文件往来

8.2工程监理月报

9.缺陷责任期工程监理

9.l缺陷责任期工程监理内容

9.2《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1.总则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监管、社会监理,承包人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2.l合同条件

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1.2.2合同图纸

全部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符合,并符合业主批准的变更与修改要求。

1.2.3技术规范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的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技术要求。

1.2.4质量标准

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标准。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1.4.1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在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提出适用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

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见质量控制程序框图):

1.4.1.1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

工程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

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

说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

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由监理部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批。

1.4.1.2工序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1.4.1.3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对完工后的每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1.4.1.4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

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1.4.1.5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已完工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

检查合格后,按3.2.3条规定进行。

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1.4.1.6中间计量

对满足计量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行计量。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并签署意见,合同工程师审核《中间计量表》(见支表—3)。

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可暂不予计量支付。

1.4.2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各专业(道排、桥梁、试验、测量等)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

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见监理程序控制框图):

1.4.2.1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1.4.2.2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1.4.2.3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1.4.2.4工序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1.5.1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监理;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1.5.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

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

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1.5.3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1.5.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1.4.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1监理人员进场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以前的适当时间,派出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正式开工后,应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2.1.2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编制监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2.1.3监理设备

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在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设施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

2.1.4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2.1.5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

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报告(资料)报业主。

2.2.1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由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2.2.2承包人的质检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2.2.3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2.2.3.1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2.2.3.2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2.2.3.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2.2.3.4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2.3.5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2.2.3.6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2.2.3.7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统,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2.2.4承包人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组建工地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项目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地试验室的要求。

2.2.5工地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2.2.5.1进行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原材料的验证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2.2.5.2承担流动试验室没有条件完成的当地材料的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2.2.5.3对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项目进行抽检试验,并将抽检试验的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备案。

2.2.5.4统一协调和管理流动试验室的试验业务。

2.2.5.5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的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提供详实的试验资料。

2.2.6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管理

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派出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所有试验仪器都须经事前标定并按期进行鉴定;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

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2.3.1审核设计图表资料

2.3.1.1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复核施工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定线数据和工程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监理部。

2.3.1.2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2.3.1.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图表及测量资料后28天内完成以下工作:

复核设计图表及工程数量;

根据监理部提供的路线、结构物的测量资料实地进行复测或补测,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理部。

2.3.2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2.3.2.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2.3.2.2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对无力消除的差错应通过业主予以纠正。

2.3.2.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复核认定。

2.3.2.4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2.3.3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2.3.3.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路基交工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测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作为路面工程计量的依据。

2.3.3.2承包人的测量工作应在进场后进行,测量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

2.3.3.3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伴随承包人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

对承包人的复测结果按承包人复测的30%独立完成抽检测量。

对与设计误差较大的路段按100%频率进行抽检测量。

2.3.3.4承包人根据审批后的复测结果进行定线测量。

2.3.3.5对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检测,要做到检测涵盖面达到100%,检测频率不小于规范要求。

2.3.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2.3.4.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核批准。

2.3.4.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进场后对合同图纸中各类结构物位置、孔径、角度、结构功能等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监理部。

2.3.5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2.3.5.1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工期要求,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安排是否合理,网络图是否齐全正确。

2.3.5.2审查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合理、先进。

2.3.5.3审查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

如有更换,应征得业主的同意,替换人员的资格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

2.3.5.4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和完好率与投标文件所填列的是否相符;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

2.3.5.5审批、检验主要材料的料源、材质和进场计划,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并责令承包人限期清退出场。

2.3.5.6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并有一名具有资格的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

各级专职自检人员应由具有施工经验,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图纸和试验的技术人员担任,以保证按规范要求进行每道工序,参予施工中、完工后的自检和测定,并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室工作,包括检查试验人员上岗证、试验仪器设备数量、性能、鉴定证明以及试验标准和试验方法。

2.3.6材料采购与检验

2.3.6.1在合同签订后28内,对用于本项目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具夹片、外加剂等),承包人须及时提供材料申请供应计划,由监理部审核报业主批准,对于砂、石、石灰材料,承包人应提交采购计划,由监理部审查批准。

2.3.6.2承包人对计划采购的材料需提交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试验,试验时需有监理人员在场,试验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批。

2.3.6.3批准运至工地的材料,承包人需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监理部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30%独立完成抽检试验,试验室不定期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进场。

2.3.6.4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2.3.6.5送检材料由业主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承包人、试验监理共同参与。

所有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3.7设计、施工配合比

2.3.7.1在设计配合比试配前,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试配设计配合比报告,经监理部试验室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配。

2.3.7.2试配的材料应与批准的材料相符合,材料取样和试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完成,其结果由监理部审核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准。

2.3.7.3施工配合比是根据现场材料的实际情况对设计配合比进行调整。

用于施工配合比的材料需经监理批准,承包人按规范要求的试验频率100%进行试验,监理部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30%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2.3.7.4施工配合比由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准。

在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对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试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

各种配合比审批权限如下:

各砼配合比及用于管道压浆配合比和底基层、基层配合比由监理部试验室审批。

2.3.8施工设备

2.3.8.1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投标书上附表所填列的一致,能否满足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要求。

2.3.8.2设备的配套性能能否满足该项工程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要求。

2.3.8.3设备型号、数量与进场时间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协调一致。

2.3.8.4检测仪器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精度能否满足该项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的需要。

2.3.8.5数量不足、不配套,及不合格设备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更换。

已检查合格并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部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2.3.9开工报告

2.3.9.1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填写开工申请报告,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由专业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专业工程师审批。

2.3.9.2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内容

2.3.9.2.1临时用地,料场拌合场等完成情况。

2.3.9.2.2测量工程师对路线复测,主要控制桩,原地面高程测量资料是否已确认。

2.3.9.2.3已进场的主要材料量与施工要求的适应性。

2.3.9.2.4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3.9.2.5施工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设备到位情况。

2.3.9.2.6施工临时设施、供水、供电临时道路是否得到保证。

2.3.9.2.7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建立,按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是否明确。

2.3.9.2.8是否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各主要试验项目(如混凝土配合比、填土最大干密度,钢材等)的批准。

2.3.9.2.9设计图纸,资料是否认真审核,有无明显错误,是否已修正。

2.3.9.2.10交通管制,安全和环保保证措施是否已落实。

2.3.9.3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内容

必要的测量、试验资料。

2.3.10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制定各类监理管理用表,绘制进度、支付、质量控制的形象进度图表并建立相应台账。

3.工程质量监理

工程质量是施工监理的重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中要将工程质量监理贯穿于施工各个阶段,采取科学的管理程序和监理方法,并对重点分项工程的技术要点,监理重点进行分析,以便对工程质量实行预控、监控,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要求。

3.1.1工程质量监理的依据

3.1.1.1本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3.1.1.2业主与第三方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

3.1.1.3设计施工图及有关文件;

3.1.1.4本项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3.1.1.5业主及监理部发布的有关指令性文件和会议纪要。

3.2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在开工前监理部与业主共同制定质量控制的程序,经业主委托的质量监督站审查,正式颁布,供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共同遵循。

其主要程序为:

3.2.1开工报告

在施工准备阶段承包人应按监理部规定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的原则对合同工程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在工程实施中严格执行。

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首先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除按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

到达现场材料、设备、劳力等准备情况;

及材料试验报告,并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等基础资料。

3.2.1.1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开工申请前应对有关设计图纸进行复核。

3.2.1.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报资料应逐项进行检查,在审批开工申请时,掌握以下原则:

3.2.1.2.1开工前对所采用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复核无误;

3.2.1.2.2材料、人力、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

3.2.1.2.3未经检验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

3.2.1.2.4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不准采用;

3.2.1.2.5上道工序未经检验,下道工序不准进行。

3.2.2工序检验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人员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签认。

对不合格的工序,要求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工序检查程序应按监理程序实施。

3.2.3中间交工

在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根据规范要求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汇总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单,签发的检验申请批复单及监理人员独立完成试验、测量的抽检记录,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

合格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方可对该项工程进行计量支付。

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3.2.3.1分项工程中间交验

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先进行自检,填写分项工程中间交验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3.2.3.2分部工程中间交验

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填写分部工程中间交验表,整理汇总各分项工程施工资料报监理部。

监理部组织分部工程中间交验,检查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部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3.2.3.3单位工程中间交验

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进行自检,填写单位工程中间交验表,整理汇总各分部工程施工资料,报监理部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监理部组织交验工作,并邀请业主参加。

合格后由监理部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并报业主备案。

3.2.4交工验收

3.2.4.1合同段范围内的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施工资料及合同段竣工验收表报监理部,由监理部审批。

3.2.4.2监理部负责组织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并邀请业主参加。

3.2.4.3经过对工程全面检查,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

同时确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应继续完成的剩余工程和须修整的缺陷工程,直到缺陷责任期结束,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将工程移交业主。

3.3质量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程师根据已批准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中的施工进度计划,结合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施工中的质量监理,其内容包括巡视、旁站、监理日志、试验检测、工序检查、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中间交验,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等。

3.3.1测量复测

测量工作要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它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重点之一,监理工程师要加强测量工作的检查,对放线所依据的基准点、基准线都要经过严格复查。

3.3.1.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3.3.1.2在各项工程施工进行中,对控制工程线位、标高和尺寸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认定;

3.3.1.3在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的中间交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并提出测量成果资料;

3.3.1.4定线放样控制程序:

定线放样的监理工作应以原设计为基础,由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实地提供导线和设计中线的有关资料,要求承包人进行复核,经批准后把各种控制点标到地面上。

对于定线放样,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完成如下工作:

3.3.1.4.1核对资料,实地检查导线点的位置;

3.3.1.4.2导线点和加密导线点护桩,以便保存到工程竣工以后;

3.3.1.4.3建立水准基点护桩;

3.3.1.4.4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工程测量复测过程中,负责迁移位置不当的并补设遗失和损坏的桩标。

根据需要建立闭合导线或附合导线。

在合同执行期间,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进行固定性的保护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或涂予鲜明的颜色,并妥善保管所有的标桩,以便保留这些标桩至竣工验收。

建立相关的测量台帐;

3.3.1.4.5绘制原地面横断面图。

3.3.1.5监理部对定线放样应注重做好下列工作:

3.3.1.5.1会同设计单位在现场向承包人交桩。

3.3.1.5.2现场监督抽查承包人的放样测量,主要包括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测量,所使用的仪器是否符合精度要求。

3.3.1.5.3对承包人复测的闭合导线、附合导线及加密导线进行抽测,对承包人的测量精度(闭合差)进行复核。

3.3.1.5.4检查每次测量放样的记录,当符合精度要求时,监理部测量工程师签字后将一份原件交承包人,监理部保存一份复印件,以便承包人绘制施工图纸。

3.3.1.5.5如发现定线与设计资料不符或不符合规范的精度要求,要研究偏差的原因,如果属于测量的原因,应通知承包人重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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