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大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份超实用的专业参考资料1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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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33

第21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4

第22条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35

第23条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36

第24条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37

第25条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40

第26条安全仪器仪表维修室管理制度41

第27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41

第28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调试管理制度42

第29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3

第4节责任制44

第30条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岗位责任制44

第31条安全监测班组长岗位责任制45

第32条安全监测工岗位责任制45

第33条安全监测维修工岗位责任制46

第34条安全监测仪器发放员岗位责任制46

第35条安全监测仪器标校员岗位责任制47

第5节操作规程47

第36条KJ65N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操作规程47

第37条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50

第38条机房监控工操作规程57

第39条瓦斯监测工操作规程57

第6节应急预案60

第40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预案60

第7节措施69

第41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措施69

第42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安全措施70

第43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雷保护措施70

XX县XX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1节管理机构

第1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更好地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和促进本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针对本矿实际,经矿部决定,成立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小组。

 一、组织机构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控室,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在矿井灾变时能正常使用。

  组长:

矿长李度假

副组长:

总工程师王明星

组员:

各副矿长、救护队长、技术人员、专业维护人员

值班人员:

谢兴勤、李小英、汤芳珍

主要维护人员:

邱彩福

  操作维护单位:

机电队、救护队、通风队

 二、管理职责

  1、负责领导全矿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对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3、负责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各级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

  4、负责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5、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到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后,认真组织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6、负责监督和检查安全监控系统有关人员基础知识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7、负责监督安全监控设备、仪器的检修校验、维修工作,定期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到期或损坏的设备、仪器应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8、维护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的安装、使用、调校与维护等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9、值班人员负责安全监控室日常管理和每班值守工作,值班人员每班至少1人,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填写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故障记录,并上报主管人员签字。

第2节管理规定

第2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2.1总则

1、为确保XX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3、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XX煤矿技术科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4、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65N系统由天地科技常州自动化提供。

2.2.2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5、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机开停、风速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6、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

7、建立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8、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9、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2.2.3网络安全管理

10、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

国际互联网)相接。

11、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12、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13、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4、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15、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16、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2.2.4故障处理

17、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18、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矿调度室,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

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19、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2.2.5机构和培训

20、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2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22、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监测座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2.2.6责任

23、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联网运行,作为复产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煤矿监测系统年检不合格或系统全年累计三个工作日不正常运行者,不予通过复产验收。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

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监控系统联网矿井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

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条制度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2.2.7应急措施

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3小时内将故障处理正常。

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员汇报值班电工,队长,通风科,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查,若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收到信息时,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追查处理。

2、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

3、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并在2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电。

4、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维护。

5、发生网络故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联系县煤炭工业局监控中心检查网络情况。

第3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置

1、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包括:

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各类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停止报警等参数等,做出明确规定,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测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

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要求设置: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其设置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要求设置:

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传感器必须按要求进行设置;

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

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

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

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

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

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4、其它瓦斯传感器设置地点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其它瓦斯器安设要求:

1.回风井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5、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的设置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2、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4条报警仪管理规定

1、瓦斯报警仪报警仪,每十天进行调校一次,调校顺序为先用空气样对报警仪进行校零,其次用标气对报警仪进行调校,要做好报警仪调试记录,记录写清标气浓度,冲入标气时间及调校人等。

对不按期进行调校的对负责人考核200元,对不冲入空气样直接用标气进行调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的对负责人考核100元。

因调校不到位造成仪器超差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2、每月对所有报警仪的性能及精确度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得将有故障或精确度不达到要求的报警仪发放使用。

对有故障或误差大的报警仪没有及时发现、维修、调校的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没有按要求作好记录的考核100元。

3、瓦斯报警仪的允许误差为:

浓度为0~1.00%允许误差为?

±

0.1%,浓度为1.00~3.00%允许误差为真值的±

10%:

浓度为3.00~4.00%允许误差为±

0.30%;

所使用的报警仪超过允许误差的视为传感器故障或没有按期进行调校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4、报警仪使用后维修员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充电,检查中发现故障的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维修记录,使用后的报警仪必须充电达到报警仪使用规定的要求时间。

如在使用过程中没电影响使用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5、使用者在领用报警仪时发放员必须记录清楚领用人姓名、单位、工种、领用时间,交还仪器时要记录交还时间、仪器是否完好。

发放员没有按规定记录的对其考核100元,发放员在收回仪器时发现仪器损坏该仪器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如发放员不能查出损坏仪器人姓名、单位的该仪器由发放员赔偿,仪器丢失由领用人赔偿。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的人员必须领用瓦斯报警仪,如在检查中发现不领用报警仪的对其考核200元。

7、新购进的便携式报警仪必须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如不进行鉴定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5条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1、传感器的调校,重点区瓦斯传感器必须每三天调校一次,非重点区每七天调校一次,调校顺序为先用空气样对报警仪进行校零,其次用标气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要做好瓦斯传感器调试记录,记录写清标气浓度,冲入标气时间、闭锁是否正常及调校人等。

对不按期进行调校的对负责人考核200元,不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的对负责人考核100元。

2、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至少三次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同时汇报通风调度必须在8h内对由误差的设备调校完毕。

3、瓦斯传感器的允许误差为:

所使用的瓦斯传感器超过允许误差在两小时内必须调校准确。

对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调校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4、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位置进行吊挂,吊挂地点不得有淋水、掉渣,不得吊挂在影响瓦斯传感器正常监测的地点。

不按规定位置进行安设的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5、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由瓦斯员拉线或收线,电缆必须吊挂平直,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6、如出现传感器故障的,监测电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故障,重点区为2h;

非重点区为3h;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故障的,对当班监测电工考核100元。

7、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损坏或被人为损坏,监测电缆拉断影响传感器正常监测的,要对采掘工作面施工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对施工队考核500元,对瓦斯检查员考核100元。

8、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向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报告。

9、调度主任,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监控主任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

10、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500元。

11、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12、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

第6条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为确保安全生产,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人工监测与监测监控两套系统并行,确保瓦斯监测工作及时、准确,调度指挥系统高效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监测监控系统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

1、瓦斯员、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发现施工地点瓦斯异常时,根据处理汇报程序,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汇报。

2、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井上监控员必须24小时值班,发现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出现较大增幅或瓦斯曲线不正常以及临近报警值时,及时向通防科值班人员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该工作面瓦斯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原因、措施及处理结果汇报通防科值班人员,通防科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3、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如果出现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报警信号后,通风科调度员必须立即电话通知该工作面瓦斯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监控员在做好报警记录的同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及通防科值班人员,通防科值班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工作面安全员对停工及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瓦斯员在停工处理完毕,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及上隅角等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浓度内,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由调度员向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下达恢复生产命令。

6、瓦斯员处理过程中,发现瓦斯浓度未被有效控制,持续升高,达到超限浓度时,应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一切作业,切断电源。

7、安全员与瓦斯员一起组织将工作面人员沿进风路线逆风流撤退到采区进风巷道内。

同时在工作面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由安全员负责设置警戒。

同时汇报调度值班领导。

8、调度值班领导会同通风值班领导立即制定措施,并电话通知就近地点通风队领导或通风值班领导,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指挥处理,处理完毕汇报通风、安全调度及调度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调度值班领导确认隐患排除后,方准下达撤除警戒、恢复送电、人员进入工作面生产的命令。

9、采区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75%,回采工作面尾巷达到2.5%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风、安全、生产调度员、通防科值班领导和调度值班领导。

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电话通知该采区各工作面瓦斯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作业,由上一级配电室切断采区电源,将工作面人员沿进风路线逆风流撤出采区,并在所有能进入采区的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禁止入内”牌。

安全调度通知安检员做好断电、撤人、设置警戒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值班领导应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处理办法,通防科值班领导入井处理。

处理完毕后要汇报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通风、安全调度要做好记录。

10、瓦斯员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浓度突然增高,应立即同安全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通风、安全调度员。

通风、安全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由通风值班领导和调度值班领导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通知就近地点的通风队领导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通风区值班领导现场指挥。

处理完毕后要汇报通风、安全调度、调度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11、监控系统井上监测员发现主扇、局扇停风等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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