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三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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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三国Word下载.docx

(1)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2)没有本国籍国法官的另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3)其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但是无权参加国际法院其他案件的审理

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仅限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和法人不可以)。

对事管辖:

①达成协议;

②条约;

③任择性强制管辖(发表声明)。

咨询管辖权:

1.国家、个人和联合国秘书长不能请求,只能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安理会,大会等)2.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判决具有终局性,不履行:

向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法院配合解释,新的事实可以申请复核判决

安理会

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唯一可以授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国际法上的空间

边界条约

1.领土条约应该继承

2.不受战争影响,继续有效

3.边界领土条约属于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事项

界标的维护

(1)双发都有义务维护

(2)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和灭失,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3)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4)国家有责任对移动和损毁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界河

(1)界线在主河道中心线

(2)一国使用不得损害对方(去对方那边捕鱼是禁止的)和损害自然

(3)船舶航行应有国籍标志,未经允许不得靠对方岸边停泊

(4)修建工程设施应该取得另一方同意

多国河流

主权归属流经国,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

国际河流

主权归属流经国,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

内海

划界

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法律

性质

属于内水(不是领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没有无害通过权】

对外籍船内的刑事管辖,原则:

浮动领土,没管辖权【卷二刑法认为有管辖权,卷一三国认为没有】,例外:

侵害到本国国民/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管辖请求。

领海

领海基线不超过12海里

(1)领海水体、上空、底土都有主权

(2)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无害通过权

(1)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外国潜水艇:

浮出+展示其旗帜

(2)外国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3)必须对沿海国无害。

有害的:

污染行为、以及捕鱼活动、武装演习、收集情报、起落飞机等。

(4)连续不断

(5)可以不经沿海国许可

(6)沿海国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由对其收取费用,可以收其他费。

领海基线不超过24海里

(1)无主权,且管制不包括其上空(其他国家飞机可以经过)。

(2)是专属经济区的特殊区域。

权利

管治权:

依照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

惩处相应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

领海基线不得超过200海里

法律性质

(1)无主权,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2)需要宣布并说明其宽度(要宣布!

否则没有)

专属权利

自然资源、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

外国船违法

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不得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他国权利

(1)航行和飞越;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大陆架

领海基线量起,最少200海里,最多350海里

(1)不是沿海国领土

(2)权利固有,不需要宣告

外大陆架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公海

管辖

原则:

船旗国。

例外:

①海盗行为;

②非法广播;

③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普遍管辖)

登临权

(1)主体:

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飞机。

(2)对象:

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3)适用情形:

①海盗;

②贩奴;

③非法广播;

④船舶无国籍;

⑤虽然该船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紧追权

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违法船舶。

(3)规则:

①可以开始于专属经济区内;

②发出停止信号,才可开始;

③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可以续,不能断);

④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国际海底

大陆架以外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平行开发制

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开发/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合作

群岛水域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航行制度

(1)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2)可以指定航道

国际海峡

过境通行制

(1)过境通行:

所有外国船舶、飞机,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包括军用】

(2)可以指定航道,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例外

向海一面有同样方便的一条航道,则该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军用不可,飞机不可,非军用船舶可以过】

其他空间

南极

1.冻结领土、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

2.冻结领土的内容:

(1)已经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不放弃要求;

(2)冻结期间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

(3)在南极条约有效期间的行为不构成提出新要求的基础。

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联合国秘书长;

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3)发射国(包括:

实施、促使、提供领土的国家);

1对地面或飞机:

承担绝对责任,2对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

(4)不适用的情况:

该国的国民、参加发射的工作人员、受邀参与发射活动的外国国民

国际赔偿责任

(1)外层空间:

国家责任制

(2)核能:

双重责任制:

营运人不足赔偿时,国家赔偿

(3)其他:

经营者责任制:

国家不承担责任

国际航空法

飞行权

(1)擅自飞入的,国家有权责令其离开或命令其迫降;

(2)对民航客机,在不明确情况前不得擅自击落。

反劫机

“或引渡或起诉”

国际环保法

有效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基本原则

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义务,但义务有所区别,发达国家承担更多义务,具体减排目标仅仅针对工业化国家(如果完不成具体减排目标,可以向其他国家购买指标)。

折算方式

(1)“净排放量计算方式”:

扣除森林所吸

(2)“集团方式”:

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3)“排放权交易方式”: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4)“绿色交易方式”: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籍

出生取得

1.原则父母有一方是中国人,孩子有国籍

2.例外:

出生在外国+父母定居在外国+出生在外国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出生在中国,有中国国籍

国籍的消灭

自动丧失:

定居外国+取得外国国籍,申请退出。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可能这个人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办理机关

一般为:

驻外签证机关;

特殊为:

口岸签证机关(团队旅游落地签)。

免签情形

①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使领馆人);

②有外国人居留证;

③转机,不超过24小时+不离开口岸

拒签/不准入境

可以不说明理由

非法居留

旅馆以外、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非法工作

①工作需要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在校外勤工俭学或实习:

经学校同意+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

不准出境

刑、民(法院决定不准入境)、劳动报酬(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决定)

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5年内不准入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外交保护

对象

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条件

(1)受到国家不当行为侵害;

(2)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引渡

义务

除非签订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当然引渡的义务

指控为犯罪/已经被判刑的人

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的情形:

(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

(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

(3)非法劫持航空器;

(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效果

(1)“罪名特定原则”

(2)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才可以转引渡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

为了起诉:

犯罪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执行刑罚:

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应当拒绝

1.有中国国籍的;

2.我国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3.政治犯罪;

4.庇护权利;

5.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6.纯属军事犯罪;

7.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8.已被赦免;

9.曾经遭受酷刑;

10.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承诺重审的除外)。

可以拒绝

1.有刑事管辖权+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2.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1.外部:

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2.内部:

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接收

庇护

构成要件

(1)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2)拒绝将其引渡。

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不得庇护的罪行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

在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派遣

馆长和武官、非派遣国国籍

应征得接受国同意

使馆人员

拒绝或驱逐,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

外交人员

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随时、不解释

外交人员:

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使领馆

使馆

领馆

馆舍不得侵犯

无例外、不可征用。

场地:

包括公务和休息区域以及馆长的私人官邸

1.场地仅包工作区域;

2.遇紧急情况时推定馆长同意;

3.可征用、应给予补偿。

通讯自由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领馆的邮袋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若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

共同点

不得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档案绝对不能侵犯,没有例外(包括宣战)

领事官员+特别使团

人身自由

相同的原则:

不可侵犯、不得搜查、拘捕、监禁。

正在犯罪需要采取正当防卫的除外

重罪或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豁免

刑事完全豁免;

有例外的行政豁免

民事原则都豁免,例外:

1.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2.私人继承;

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作证义务都豁免,无论是不是跟职务相关,包括出庭作证,也包括提供证词,都没义务!

职务才豁免,【跟职务相关的作证义务豁免,否则不豁免】例外:

1.非领事身份订立的契约涉诉;

2.因车船飞机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损之诉;

3.主动起诉被反诉。

相同:

放弃由派遣国放弃(不是个人),只能明示

免税

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例外:

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

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例外,在场时可以)

特别使团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特权与豁免基本等同于领馆和领事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方式

(1)干涉、武力:

非法

(2)平时封锁:

只能由安理会决定

(3)反报:

针对不违法行为——不提倡也不禁止

(5)报复:

针对违法行为——不提倡也不禁止

和平方式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

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

战争的法律后果

战争状态

宣战,不宣属于武装冲突

外交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

条约

边界、割让条约:

继续维持

同盟、互助、和平友好条约:

立即废止

政治和经济类条约:

停止效力

敌产

境内敌国公产:

没收(使领馆档案不能动)

占领区敌国公产:

征用(不动产不得改变所有者),军事性不动产可破坏

境内敌国私产:

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

占领区内敌国私产:

可征用,不得干涉、限制、没收

作战手段限制

禁止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核武器没有明确规定)

禁止不分皂白(不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目标)

禁止改变环境

禁止背信弃义(假装投降、伤员、平民),不禁止使用诈术

国际刑事法院

荷兰海牙,独立于联合国,只要跟缔约国有关系就可以管辖或非缔约国接受

(1)灭绝种族罪;

(2)战争罪;

(3)危害人类罪;

(4)侵略罪

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条约法

全权证书

无需: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正职】

程序

谈判、约文(全权证书)——签署(草签、暂签、正式签署)——批准/加入——交换批准书/加入书

需要经过批准的条约

(1)友好合作、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

外交部签署后——国务院审核——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常委会公告公布【其他的国务院核准】

【宪法规定有冲突,宪法认为:

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或废除:

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签署(不是主席签署),不同的法,选不同的】

条约登记

1.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援引;

2.但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签订就生效,不是登记);

3.一方登记即可;

4.联合国也可依职权进行登记;

5.我国由外交部登记

常委会

条约的批准、多边条约+重要协定的加入

国务院

条约的接受、除了(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外其他的条约协定加入

主席签署批准书,外交部长:

接受书与加入书

条约的保留

不得保留情形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条款不在保留的准许范围之内

(3)保留与宗旨不符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

(2)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方有效

保留的效果

(1)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

用改变后的条约

(2)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

保留的内容视为不存在

(3)未提出保留的国家间:

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保留撤回

保留可以随时撤回(书面),无须经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对保留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乙丙之间:

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

先约;

乙丁、丙丁之间:

甲丁之间:

没有条约关系

甲、乙、丙

乙、丙、丁

条约冲突

先约

条约对第三国

设定权利:

不反对就有效;

设定义务:

书面、明确接受才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

经第三国同意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

优先+直接适用,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3)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并行适用

(4)民商事领域以外的条约如何适用:

个案处理

(5)WTO规则原则上在中国转化适用(不能直接)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概念

寻找准据法,指引的作用

特点

范围+关联词(适用)+系属=冲突规范

类型

(1)单边(“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具体到1个国】

(2)双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具体到国】

(3)重叠适用(“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选择适用(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具体到多个国/多个地】

准据法

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实体法

定性(识别)

判断案件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院地法

转反致

我国不承认转致和反致

外国法的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其他由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查明。

途径:

(1)当事人提供;

(2)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使领馆提供(我国/他国);

(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无法查明:

用中国法,查明/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上诉

公共秩序保留

环、卫、劳动、外汇、断、销,应当适用中国法。

法律规避

直接故意(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意思自治

可以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明示选择,不需要有实际联系,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法律适用【一定要自己默写一遍,然后梳理下!

下划线是重点】

自然人

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一年作为其生活中心(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

自然人权利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

经常居所地,如果行为地认为有,以行为地(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除外)

宣告失踪、死亡

经常居所地【注意】在我国,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法人

设立登记地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结婚

实质条件结婚条件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程序条件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离婚

协议离婚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

法院地法

其他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夫妻财产关系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关系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扶养收养

扶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收养条件和手续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符合】唯一一个重叠适用

收养效力

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解除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外国人收养我国人

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组织对组织】,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协议应当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夫妻一方不能来,书面委托(委托书经过认证)

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

动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

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任意一个认可就成立

遗嘱效力:

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物权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动产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途动产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

登记国法(原则),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例外)

船舶物权

1船舶所有权、抵押权:

船旗国

2光船租赁:

船舶原登记国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航空器物权

1所有权、抵押权:

国籍登记国

2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合同

一般合同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劳动合同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

A.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B.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消费者合同

①只能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②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产品责任侵权

①只能由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B.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侵权

一般侵权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

侵害人格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船舶碰撞侵权

(1)同一国籍适用船旗国(不管于何处)

(2)不同国籍+公海: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法院地法(4)其他情况,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航空器侵权

1.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知产

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转让和许可使用

同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

适用其本国法,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适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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