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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旅游法制环境循环经济旅游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题是发展,关键是经济发展要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可持续发展经济是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是经济发展的生态代价和社会成本最低的经济观点,以保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其研究重心是经济系统内部矛盾运动的客观经济规律,并通过生产力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联系研究生产力与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相互作用的客观规律。
旅游是以经济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集合性的社会活动。
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是旅游经济系统与景观生态系统之间物质循环、能量转化和价值增值的最佳契合,并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
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从自然与经济的结合上树立社会经济的产值观、资源价值观和发展战略观。
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经济可持续为目标的发展体系。
中国特色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核心是“发展”,这个“发展”不仅指经济的发展,而是以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和科技协调为目的,在保持经济高速度增长和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
可持续发展经济是在“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系统的矛盾运动中着重分析经济系统的矛盾运动和发展规律。
旅游法制环境主要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
良好的旅游法制环境能为和谐旅游的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秩序和保障,反之将严重影响和阻碍和谐旅游目标的实现。
旅游业的发展并不仅仅依靠资源、地理优势,资源、地理优势只是旅游业发展的诸多前提条件之一,除此之外还需要旅游地社会环境、人文环境、法制环境等因素配合,其中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及执法严明程度是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随着我国加入WTO,旅游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交往更加频繁,旅游产业的市场空间不断扩大,旅游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旅游客源市场,但现今的旅游市场存在的价格秩序欠规范、旅行社竞争力较弱等现实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境内外旅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市场规范等问题都急需制定旅游经济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在整个国家旅游立法滞后情况下,建立完备的旅游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旅游业法制环境,是规范、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关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源于“持续性”这一概念,首要是由生态学家从自然属性角度提出的一个关于环保战略方面的科学概念,所谓“持续性”就是通过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不定期达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可维护和可持续之目的。
“持续性”这一概念的提出,也标志着人类环保意识的觉醒和强化。
那么什么是“可持续发展”呢?
尽管有关国际组织与学术界所下的定义或表述有所不同,但都包含了这样的一个基本观点和含义: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其要点;
一是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的平等,既无论富国、穷国,富人、穷人都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二是在顾及后代人的需要,即要达到不同代人之间的平等,三是要考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承受限度。
可见,可持续发燕尾服实质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包括经济和科技可持续发展,也包括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是目的。
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保护和增强未来发展机会的同时满足旅游者和旅游目的地及其居民的需要。
1990年全球环境与产业大会将旅游可持续发展定义为:
“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既满足经济、社会和美学的需要又维持文化完整性、基本生态过程、生物多样性和生命支持系统。
”不断保持环境资源和文化完整性,并能给旅游区的居民公平地分配旅游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本质。
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是以旅游景点和旅游商品等资源吸引物为基础的,综合性的旅游系统的持续良性运行与发展,其中包括旅游经济效益的持续产出以及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降低旅游负面影响和为当地居民提供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类似生态旅游等类型的旅游活动。
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许多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址,为我国旅游业的开发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旅游资源和相当程度的自然生态支持,但我国旅游业所面临的实际环境问题却不容乐观,由于我国旅游业开发史较短,目前尚为发展中国家旅游开发模式。
人们对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科学理解,那种“旅游业是无烟工业”的观念还较流行,生态旅游的发展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强调到大自然中旅游,强调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而忽视了旅游本身对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破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和盲目利用;
二、生态旅游存在盲目发展、欠缺规范、滥用称号、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风景名胜环境污染严重;
四、旅游者环保意识差加重了旅游景点的人为破坏因素。
可见,发展旅游与保护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关系。
那种把生态消费摆在首位,不惜以生态资源的消耗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作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走出生态旅游的认识误区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开展旅游可持续发展首先应解决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战略被广泛接受和实施。
国际上普遍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和最佳模式,也是21世纪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的战略选择。
循环经济发端于生态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3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循环经济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和经济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以期建立与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协调的生态型社会经济系统。
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是在经济流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投入,并且系统地避免和减少废物。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这种要求与以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业的发展模式是一致的,旅游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佳载体。
第一,旅游业是资源导向型产业,是一个依靠自然禀赋和社会遗赠的产业。
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与传统制造业不同,旅游资源在旅游经济中的实际消耗并不多,可以被不断地重复、再生利用,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流动的经济模式。
第二,良好的旅游环境本身就是旅游资源,保护环境是发展旅游业的基本要求。
旅游景观不过是旅游环境中被旅游者直接享用和被旅游业经营管理者直接利用的部分。
与传统产业相比,旅游业基本没有生产活动,其节能、低耗、低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冲突最小的产业之一,二者本质上是唇齿关系,能够达成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
第三,发展生态旅游,可以把旅游资源开发真正融入生态环境建设之中,将传统的被动式环境保护变为积极主动的环境保护。
第四,发展旅游业能将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缓解生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者相分离的矛盾,是一种良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转移支付手段。
可以说,面对既要发展旅游经济又不破坏生态环境的现实矛盾,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理念上,旅游业都是与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有效保护冲突最少、目标最为接近的产业,可以达成经济社会互利双赢的局面。
然而,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的联合作用,使本来琴瑟和谐的旅游业与循环经济祸起萧墙,冲突激烈。
主要表现为,第一,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和盲目利用。
一些地方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急功近利,对旅游资源盲目进行探索式、粗放式甚至过度性、掠夺性开发,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珍贵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第二,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系统失调。
旅游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倾向,使景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开山炸石,砍树毁林,导致山洪暴发,水土流失,塌方挡路,毁景伤人以及久旱无雨、水源枯竭,饮用水短缺的现象屡屡发生,破坏了旅游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改变了文化遗产赖以保存的人文生态环境。
更有一些另类建筑毁景障景,破坏了旅游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性、整体性、统一性。
第三,旅游景区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一些景区管理粗放,超负荷接待游客,加上部分游客生态环境意识不强,景区内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剧增,水土、大气受到污染,噪音、烟尘超标,文物古迹遭受踩踏、攀登、抚摸、刻划等损坏。
旅游业已不再是人们所说的“无烟工业”,它也同样会影响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旅游发展不应把自己同旅游环保敌对起来,环境有效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相信在全民环保意识日渐提高的今天,通过有关部门对旅游环境的宏观保护和综合治理,我们的旅游资源一定能够得以持续利用,旅游业一定会真下载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项“朝阳产业”,无论从生态方面考虑还是从经济方面考虑,我们都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因此,这也使得在旅游法制环境的建设在建立良好的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三、关于旅游法制环境的建设
中国旅游业发展到今天,已经从单纯的数量性扩张向质量化、品牌化的方向拓展,加入“WTO”以后有将面临全球一体化的国际竞争。
因此,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现状,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旅游业是一个以硬环境为基础和条件,以软环境为保障和支持的综合性产业。
所谓硬环境即发展旅游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基本物质保障、资源环境等物态条件;
所谓软环境即潜在的、无形的、对旅游业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要素和现象的总和,如法律环境、服务环境、人文环境、企业文化等。
无论是旅游业发展环境中的硬环境还是软环境,它们的作用都是同等重要的。
然而由于旅游业发展中硬环境的外显性和软环境的无形性,常常出现只重视硬环境而轻视软环境的现象。
中国旅游业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作为最早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行业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
在其各个市场汇合点,无论是投资规模,抑或是经济效益,都对国名经济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力。
截至2009年底,中国旅游业的总收入已达12600亿元(约185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91%,产业走势强劲,已大大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
如何进一步保持其旺盛的发展势头,实现其在新形势下的产业升级,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是业界人士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主要课题。
要达到高度规模化经营的先决条件,是营造能适应旅游生产力发展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旅游产业链中各经营要素的关系,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为旅游业的地为此腾飞营造一方沃土。
在此前提下,建立合乎旅游业自身发展规律,并与国际行业规则相适应的法制环境,是启动中国旅游业进入法制化运行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法律建设的速度较快,几乎每年都通过一系列的行业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保障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从整体上看,仍是大大落后于整个行业的形势发展。
旅游立法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不仅游客维权的空间很小,旅游企业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虽然,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也已初具规模,但是就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尚未将旅游业法制建设提高到与旅游业硬环境建设等同的高度;
2、透明度不够;
3、重点旅游城市的宏观旅游管理法规政策亟待制定;
4、专项旅游法规欠缺;
5、规范旅行社、旅游饭店方面的法规政策明显不足。
但要完善这一体系将是一个长期、系统而又艰巨的任务。
我们既要强化旅游法律法规政策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注意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必须与旅游业发展实际相结合,只有在条件成熟、法律关系暴露比较充分的条件下才可以考虑制定、出台有关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否则追求表面的完善,而发挥不了实际作用,则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从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公布了一系列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旅游业的法制化程度依然较低,“人治”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因此,大力强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认真维护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是现阶段的工作重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在旅游法制化的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保障体系,也是由“人治”到“法治”的具体表现。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指的是旅游立法,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就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
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
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应建立更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保证旅游业的快速、良性发展。
同时构建一个良好的旅游法制环境,是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保护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需要,同时也是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的需要。
中国旅游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但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腾飞而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群体。
横向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行业综合配套,平衡发展;
纵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热点城市为中心的而遍及全国的额旅游产品网络。
使其无论从个规模到效益,都已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
中国的了旅游业正以前所未有的朝气和发展潜力迈向未来。
但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方面。
因而,建立一个健康的、符合旅游业本身发展规律的法律环境,以法治业,以法兴业,是当今中国旅游业与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无法逃避和刻不容缓的事实。
结束语
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与旅游法制环境关系十分密切息息相关,无论是生态环境的保护、区域旅游的平衡发展、旅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还是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都需要用法律来规制。
良好的旅游法制环境能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秩序和保障,反之将严重影响和阻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旅游业作为全球经济产业,其可持续发展是旅游经济系统与景观生态系统之间物质循环、能量转化和价值增值的最佳契合,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旅游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旅游业是一个资源导向型产业,一个依靠自然禀赋和社会遗赠的产业。
旅游开发和旅游活动过程本身要涉及的领域广泛而复杂。
旅游业所兼具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四大功能要求该综合产业要走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相结合,变数量型扩大外延式增长为集约式增长的道路。
虽然中国的旅游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群体,但是我国旅游业本身起步较晚,其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制方面。
这也使得我们更加迫切的需要建立一个健康的、符合旅游业本身发展规律的法律环境以保障旅游业的发展。
(一)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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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英伟,田慧霞,潘运伟〈〈河南省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载于〈〈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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