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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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
查、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外,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客户准入
第六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天(含)以上或累计18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七条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等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
第八条仅办理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以不受第六条第(三)、(四)款和第七条第
(二)、(三)款限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借款人通过柜台、电话、信件、网上银行、电子邮件、自助设备等方式和渠道,向我行个贷业务经营机构(个人客户部门、营业网点、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下同)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经农业银行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
借款人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申请用信的,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提供用途声明;
(四)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
(五)农业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
(二)款要求的材料。
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
(二)、(四)款要求的材料。
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
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评级与授信
第十二条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
经办人员应根据农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第十三条办理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
本办法中授信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情况及担保情况,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额度。
对借款人仅申请办理单笔贷款业务、不需多次循环用信的,办理单笔业务视同新增等额授信。
第十四条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3年,最多不超过5年。
采取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消费类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可放宽至3年。
每隔一定时间(具体由一级分行或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须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重新核定,借款人资信状况恶化的应调减、冻结、终止授信额度,或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个贷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等资信情况核定。
授信额度为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之和。
抵质押物范围、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保证担保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核定等,由单项管理办法及一级分行实施细则确定。
各分行办理个贷业务的单户最高额度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在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用信的,仅
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审查
(一)授信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三)增加单笔用信后,借款人收入是否符合还款要求;
(四)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经营机构受理岗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基本条件和经营机构业务开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
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如同意受理,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岗调查。
第十八条经营机构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严禁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
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以及CMS系统录入数据和上传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个贷业务主要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四)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七)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
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经理
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八)对经营类业务(个人商用房贷款除外)应调查借款人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
(九)对经营类业务实行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臵、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对第(五)项内容进行调查。
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实行双人调查。
第二十条个贷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获准贷款的除外。
调查人员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
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具体意见。
调查结论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调查环节应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
输入CMS,将审查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扫描上传至CMS,由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后,提交审查岗或终止信贷程序。
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与调查人员承担同等调查责任。
第六章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三条审查审批中心或有权审批行审查岗负责个贷业务的审查。
审查环节对个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的完备性。
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
(二)业务的合规性。
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制度政策规定等;
(三)风险的可控性。
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有效收入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信用评定结果是否合理,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于经营类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等。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需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
审查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审查人员需对贷款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出具
体意见;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审议的个贷业务,审查人员须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信用等级测评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稳定性以及财产状况。
对于经营类个贷业务,还需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还款能力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担保情况)等;
(四)审查结论,明确贷款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审查人员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MS,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营行有权审批人或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按权限审批个人信贷业务,超权限的直接报(可不逐级审核转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直接审批,一般个贷业务由独立审批人单签审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由两个有权审批人双签审批,大额或风险较高的(具体标准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个贷业务实行审议审批(合议审
批或会议审批)。
5万元以下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实行审议审批。
农户小额贷款、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一律采取直接审批。
对由独立审批人直接审批的个贷业务,可实行审查审批双岗合一(具体额度和业务品种由一级分行确定),调查后直接提交独立审批人审查审批,独立审批人同时承担审查、审批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论等因素审批个贷业务。
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和“否决”两种。
作出“否决”结论需表述理由。
第三十条有权审批人通过CMS直接向负责用信管理的机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