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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典银行

·

瑞典银行成立于1656年,是最早发行银行券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之一。

1668年瑞典政府将其收归国有,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国家银行。

直到1897年瑞典政府才通过法案,将货币发行权集中于瑞典银行。

2.英格兰银行

1694年,英国政府通过募集资金组建英格兰银行。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即皮尔条例,此为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

皮尔条例也为其他国家以后建立中央银行提供了模式。

英格兰银行是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功能的银行。

3.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1782年,北美银行成立,是美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第一家银行。

先后于1791年和1816年分别成立美国第一国民银行和第二国民银行,代理国库,管理州

立银行;

均于开业20年之后停业。

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条例》,开创性地采用折衷的联邦储备制度。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的基本确立。

《皮尔条例》的主要规定:

(1)将英格兰银行划分为两个独立部门:

发行部和银行部;

前者只和发行钞票有关,后者则要求执行英格兰银行的其他职能;

(2)英格兰银行获准作1400万英磅的小量信用发行,须全部以政府公债作抵押,超过此限额发行必须有十足的货币金属(黄金、白银,其中白银不得超过1/4)作准备;

(3)将银行券发行集中于英格兰银行,规定在1844年5月6日止已享有发行权的其他银行,其发行额不得超过1844年4月27日前12年间的平均数,如有放弃发行权而破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并的,都不得再发行,由英格兰银行按其发行定额的2/3增加发行;

(4)本法颁布后不得再产生新的发行银行,原享有发行权的银行也不许再增加其发行额。

可见,《皮尔条例》从中央银行的组织模式和货币发行上为英格兰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奠定了基础。

美国早期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是美国第一银行(1791-1811年)和美国第二银行(1816-1836年)这两家银行均在成立之初规定的20年营业期满后终止。

真正全面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于1913年建立,也是这一阶段最后形成的中央银行制度,同时也标志着中央银行初建的基本结束。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一)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1.央行是金融机构:

其业务活动具有存、贷、汇的基本业务特征。

2.央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业务对象特殊;

权力特殊;

作用特殊。

央行是一国信用制度的枢纽,金融体系的核心。

(二)中央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1.央行是国家机关:

管理金融业和调控宏观经济,负有重要的公共责任。

2.央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进行管理

货币政策作用机制复杂,影响面广

与政府存在特殊关系,有一定独立性

小结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

中央银行既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

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管理一国金融事业、调控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

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为: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37年7月,民国政府为应付战时金融紧急情况,协调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家银行的业务活动,在上海成立了四行联合办事处。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发》这也是新中国第一部金融大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正式形成并进入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1、根据中央银行性质的集中反映(传统归纳方法),分为: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

府的银行

2、根据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特征,分为:

服务职能、调节职能、管理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由财政部负责)。

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

1、统一国内货币形式,避免货币流通混乱;

2、保证全国货币市场的统一;

3、保持币值稳定和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灵活调节货币流通量;

4、是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基础。

(二)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是指:

1.中央银行与其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往来仍具有银行固有的¡

°

存、贷、汇¡

±

的特征。

2.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

3.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者。

“银行的银行”职能具体表现

1、集中存款准备金

�保持商业银行清偿能力

�控制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能力和信用规模

�增强央行资金实力

2、最后贷款人

�防止挤兑和信用危机,�调剂头寸

�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给

3、组织票据交换和清算

(三)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是指:

1.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

2.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定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

3.中央银行为政府代理国库,办理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政府的银行”职能具体表现

1代理国库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3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信贷支持

5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6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7金融监管

8向政府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

9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

(一)服务职能

服务职能:

中央银行向政府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划拨清算、代理业务等

方面的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

1.为政府服务:

�经理国库:

为政府开立各种账户,

�经办政府的财政预算收支划拨与清算业务,

�执行国库出纳职能,

�为政府代办国债的发行、还本付息事宜

�临时的财政垫支:

提供无息或低息信贷;

从证券市场购买债券或以贴现方式间接购买政府证券

�作为政府的国际金融活动的代表:

保管金银、买卖黄金、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出席国际金融会议

�作为政府的金融顾问和参谋

2.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

�主持全国的清算事宜

�成为银行的最后贷款者

(二)调节职能

调节职能:

中央银行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

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的调节职能

1.调节货币供应量

2.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与贴现率

3.公开市场操作

4.制定金融政策

(三)管理职能

管理职能: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管理的最高当局,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全与稳定,防止

金融紊乱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困难,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设置、业务活动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金融市场实施管理控制。

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

1.有关金融政策、法令的制定

2.管理各银行和金融机构

3.检查监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

第三节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与组织结构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美国、法国、日本)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美国、德国)

(二)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苏联、东欧、1983年以前的中国)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新加坡、马尔代夫,沙特阿拉阿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西非货币联盟、东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地区)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指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分为两种情况: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指一国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

中央银行机构自身上下是统一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

是中央银行最完整和标准的形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如中国、英国、日本、法国等)

特点:

权力集中统一、职能完善、有较多分支机构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指中央银行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

中央级中央银行和地方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是统一的,中央级中央银行是最高的金融决策机构,地方级中央银行要接受中央级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指导。

(美国、德国等)

地方级央行具有一定独立性,与中央级非总分行关系

(二)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中央银行,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的中央银行体制分为两种情况:

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和混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严格来说1984年1111月1111日之前我国也实行这种制度。

(3)准中央银行制度:

香港

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

(一)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布鲁塞尔)。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拥有部分股份与民间股份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日本、墨西哥、巴基斯坦、比利时、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卡塔尔)

(三)全部股份非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美国、意大利、瑞士)

(四)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韩国)

(五)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

(一)全部股份为国家所有(并不是所有央行资本归国家所有)

分为两种情况:

国家直接拨款建立、国家收购私人股份改组而成

采用国家:

英国、法国、德国、荷兰、加拿大、中国等

(二)公私股份混合所有

半国有化中央银行,资本金的一部分为国家所有,一部分为私人所有(国家资本大多在50%以上)

法律一般对非国家股份持有者的权利作了限定,如私股持有者不能参与经营决策等,因此对中央银行决策没有影响。

日本、比利时、墨西哥等

(三)全部股份为私人所有

私人银行经政府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

意大利、美国、瑞士等

(四)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

经国家授权,通过发行货币和吸收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获得资金来源。

韩国。

韩国银行每年的净利润按规定留存准备之后,全部汇入政府的总收入账户,如发生亏损,首先用提存的准备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账户划拨。

(五)资本为多国共有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三种)

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

主要考虑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中央银行业务量的多少,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目前大多数国家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

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如:

前苏联

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如:

日本;

1998年改革后的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

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和欧元的正式启动,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又有了新的内容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一个新的起点。

我国中央银行制度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

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大致可归并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三个方面:

◆决策权是权力的核心,是中央银行权威的象征;

◆执行权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在执行中又包涵着许多次级决策权;

◆监督权是对决策和执行权利的约束,是对中央银行有效行使职能的保证。

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合一的中央银行有:

英国、美国、菲律宾、马来西亚。

设立一个机构行使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其权利机构是中央银行的理事会。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不同机构来行使权力的中央银行:

日本、瑞士银行。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

1.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英格兰银行

2.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1998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

3.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日本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撤消了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立了9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

上海分行(管理上海、浙江、福建);

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

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海南、宁夏、新疆)

第二章中央银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节现代经济发展与中央银行的地位

一、中央银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

1.从经济体系运转看,中央银行为经济发展创造货币和信用条件,为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从对外经济金融关系看,中央银行是国家对外联系的重要纽带。

3.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看,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之一。

第三节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及其与各方面的关系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涵义: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国家行政当局)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二、从中央银行对政府独立性的软弱看,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目前大致有三种类型:

1.独立性较大的模式:

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可以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

典型国家:

美国、瑞典、德国

2.独立性居中的模式:

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较大的独立性。

央行可以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

英国、日本

3.独立性较小的模式:

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

意大利、法国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按照通常意义上的标准衡量,中国人民银行属于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但其实际上的独立性呈不断增强的趋势。

第四章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第一节中央银行的存款业务

一、中央银行的存款业务目的和意义

�1.调控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通过调节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准备金数量)

�2.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3.有利于资金的支付清算

�4.有利于政府融通资金,保持货币稳定

二、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特点

�1.吸收存款的原则具有特殊性——强制性

�2.吸收存款的动机具有特殊性——宏观调控

�3.存款对象具有特殊性

�4.存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三、准备金存款业务

(一)存款准备金是存款货币银行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

�自存准备金(库存现金;

超额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

四、准备金存款业务的基本内容

�1.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按存款类别、金融机构的类型等)

�2.规定可充当存款准备金资产的内容

�3.确定存款准备金计提的基础(日平均余额法、旬末余额法和月末余额法)

第二节货币发行业务

一、货币发行的涵义、种类、渠道与程序

1.货币发行的双重含义:

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从过程来看);

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从结果来看)。

2.货币发行的两种性质:

经济发行:

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加现金流通量。

在经济发行条件下,货币投放适应流通中货币需要量增长的需要,既满足经济增长的需要,又避免货币投放过多。

财政发行:

为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

财政发行所增加的货币容易导致市场供求失衡和物价上升。

3.货币发行渠道与程序

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渠道是通过再贴现、贷款、购买证券、收购金银和外汇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

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原则

(一)垄断发行原则

(二)信用保证原则: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三)弹性原则:

把握“度”

三、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

为了防止货币超发、

(一)发行准备的构成

�现金准备:

黄金、外汇等

�有价证券准备:

短期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政府公债等

�(三)主要发行准备制度:

�(现金准备)弹性比例发行制:

货币发行数量超过规定的现金准备比率时,对超过部分的发行征收超额发行税

�证券准备发行制:

以短期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政府公债做准备

�证券准备限额发行制:

超过证券准备限额的部分必须以现金作为发行准备

�现金准备发行制:

100%以黄金及外汇等做准备

四、主要国际及地区货币发行制度的比较

�1.美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1980年以前实行现金准备弹性比例发行制,1980年后实行证券准备限额发行制

�2.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证券准备限额发行制,限额内100%以政府债券或其他证券作为发行准备,可根据自身持有的黄金数量超额发行

�3.日本的货币发行制度:

现金准备弹性比例发行制,发行准备为金银、外汇、3个月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及其他票据、特殊担保贷款、对政府贷款等

�4.香港的货币发行制度:

现金准备发行制,货币发行分别由三家商业银行进行,实行联系汇率制,100%以美元为准备

五、发行基金的涵义

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由设置发行库的各级人民银行保管,并由总行统一掌管。

中央银行发行基金与流通中的现金的异同,

相同点

两者在规定的程序操作下可以相互转化,发行基金从发行库进入业务库成

为现金;

现金从业务库缴存发行库成为发行基金。

不同点

1.从性质上看,发行基金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而现金则是现实的通用货币。

2.从管理主体看,发行基金只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而现金则可以由拥有合法现

金收入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管理。

3.从价值形态看,发行基金的价值体现在印制费用、调拨费用及管理费用三个方

面,而现金的价值则是以其购买力体现出的社会一般劳动。

4.从流通形式看,发行基金的流通必须通过上级行的调拨令来实现,而现金的流

通则通过其任何持有者的交易活动来实现

第三节中央银行的其他负债业务

一、发行中央银行债券

发行中央银行债券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主动负债业务,其发行对象主要是国内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行中央银行债券:

©

1.当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过多,而中央银行又不便采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节时,可通过向金融机构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回笼资金。

2.在公开市场规模有限,难以大量吞吐货币的国家,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

(一)发行中央银行债券是货币政策作用机制

(二)中央银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一种是信用发行,一种是外汇质押发行

(三)中央银行债券的计价与发行成本

(四)发行中央银行的招标方式

(五)发行中央银行债券的实践

第五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第一节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和贷款业务

一、再贴现和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1、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和支付保证,是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手段。

2、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和贷款,是其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

二、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

�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在央行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

�再贴现对象的规定:

有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真实票据”

�中央银行接受再贴现时,必须审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欺诈行为发生。

�再贴现率的确定:

短期利率;

“基准利率”;

官定利率;

“惩罚性利率”

�再贴现额度规定:

中央银行规定再贴现利率一般会低于货币市场利率,便于央行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向;

有时直接限制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金额。

�再贴现金额=票据面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票据面额×

日再贴现率×

未到期日数

�日再贴现率=年再贴现率÷

360=月再贴现率÷

30

�例:

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为200万元,年再贴现率为1.8%,还有45天到期。

再贴现利息=200×

1.8%÷

360×

45=0.45万元

再贴现金额为:

200-0.45=199.55万元

�收回:

再贴现的票据到期时,央行作为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收回资金。

�再贴现业务的作用机制:

通过改变再贴现率的高低,改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再贴现规模,进而调节信贷规模,改变货币供给量。

三、贷款业务

�1.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一般都是短期贷款,以政府债券及短期商业票据抵押贷款为主

♣由央行定期公布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后,央行审查批准具体数额、期限、利率、用途

�2.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对政府的贷款

♣主要有3种形式:

正常放款(短期信用贷款)、对财政部的透支、买入政府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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