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讲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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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生育政策不变:
《人口法》第十八条、《省条例》第十四条都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2)主要工作任务不变: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3)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党政领导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不变。
4、中央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1)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实行“两个转变”
一是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三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二是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2)实行“综合改革”
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的工作机制。
首先在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
二、建立“单位负责”管理机制
(一)计划生育“单位负责”是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的具体要求(长计生领发2002年2号文件)
1、承担对本单位具有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落实职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督促职工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按属地管理要求,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接受当地计划生育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
3、500人以上单位建立计生办,配备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干;
500人以下单位配备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兼)干;
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必需经费,落实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兼)干岗位津贴。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类职工落实法定待遇和奖励优惠政策(注意晚婚晚育概念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待遇、奖励与正式职工相同)。
5、协助政府落实职工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本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6、年度内单位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不合格的,承担“一票否决”责任。
(三)单位计生专(兼)干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各类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依据生育政策,对要求生育一孩的女职工(含在本单位连续务工三年以上)和男职工半边户(女方既无本市户口又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市的)发放一孩《生育证》,申报再生育证。
按新的《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取消单位证明后,很难掌握准确,因此工作重点放在资料审查上,需要四种资料: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二是夫妻双方单位都必须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盖章)。
三是宣传已孕职工应在怀孕13周前到计生办登记妊娠情况,因医院接诊怀孕13周的孕产妇时,要求登记生育证号码,单位也应及时上报孕情。
四是注意办理时效,在资料齐全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上报资料。
2、每月定期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3、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婚育新风的宣传,进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的教育。
4、按照避孕为主要求,及时指导职工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及时发放避孕药具。
5、定期组织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职工发生违法妊娠,及时做好工作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及时进行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手术的随访服务,减少药具不良反应和手术并发症的发生。
6、督促单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的法定待遇和奖励优惠政策,维护职工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7、配合人事干部审核新用职工的婚育证明,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托付管理和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职工的计划生育移交管理工作。
(四)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一年内对单位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评先授奖、不晋职、不晋级。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下岗职工托付管理制度
1、托付(出)单位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没有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再就业单位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原单位管理为主,原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实行托付管理:
(1)保留计划生育管理档册,负责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的证件和证明,负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统一报表;
(2)及时向再就业单位送交托付管理联系单,暂未再就业的,向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送交托付管理联系单,并定期向接受托付管理的单位或现居住地了解情况。
(3)已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在托付管理期间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再就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由原单位落实;
暂未再就业的,其计划生育待遇和优惠政策均由原单位落实。
(4)托付管理期间,下岗职工违法妊娠,原单位和接受托付管理单位共同负责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以原单位负责为主;
原单位没有履行主要职责而出现的违法生育,全部责任由原单位承担。
2、受托单位责任:
(1)接受下岗职工再就业单位必须审核原单位的计划生育托付管理联系单,并将回函单及时寄给原单位。
暂未再就业的,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接受原单位的托付管理,并将回函单交给原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的,按漏管承担责任。
(2)接受托付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托付管理对象花名册,定期进行孕情检查或随访服务,及时向原单位反馈计划生育信息。
(3)再就业单位在托付管理期间,应当负责再就业对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对违法妊娠的托付管理对象,应负责做好工作及时终止妊娠;
托付管理对象在再就业单位违法妊娠3个月以上出现的违法生育,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4)村(社区居)委会在托付管理期间,发现托付管理对象违法妊娠,应及时通知原单位做好工作及时终止妊娠;
没有通知原单位出现的违法生育,接受托付管理单位和原单位都要承担责任。
(六)失业职工移交制度
1、移交(出)单位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已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改制、破产单位的职工和中、大专以上学校学生档案和户籍的移交),其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移交管理,原单位按下列要求进行移交:
(1)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未满十四周岁的,要求按标准一次性将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
(2)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男女职工都要填写计划生育移交联系单,已婚女职工还须进行一次孕情检查,确认未违法妊娠的,再填写计划生育移交联系单。
(3)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文件、计划生育档册和计划生育移交联系单送到居住地(长沙市无居住地的送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移交手续后,再将移交回函单存档。
如果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经再就业的,应当向再就业单位移交。
(4)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在移交后的九个月内违法生育的,追究原单位的责任。
2、接受移交单位职责:
(1)原单位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向现居住地移交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应认真审核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文件、计划生育档册和计划生育移交联系单,审核无误后应当接受移交,并填写移交回函单交给原单位;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再就业的,再就业单位应当接受移交;
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移交的,按漏管承担责任。
(2)接受计划生育移交的单位应当建立移交对象的计划生育档册,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和服务;
移交对象移交九个月后违法生育的,追究接受单位的责任。
(3)接受的移交对象属失业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开出计划生育证明。
(七)防治出生性别偏高的管理制度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抓好7个环节:
1、抓好待孕对象孕检到位率。
为及时掌握孕情,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孕检,查到怀孕为止。
2、抓好《告知书》发放到位率。
对持生育证夫妻发放《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告知书》。
3、抓好孕妇上报及时率。
对孕14周内的孕妇要及时上报《孕妇报告单》。
4、抓好孕妇随访到位率。
对孕14周内的孕妇计生专干、计生协会会员要逐月上门随访。
5、抓好出生性别上报准确率。
6、抓好《生育证》延期手续审查合法证明到位率(证明必须存档)。
下列证明为合法证明: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2)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
(3)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
(5)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
(6)新生儿死亡证明:
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
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死亡证明;
(7)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
(8)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
(9)未孕的提供一年内孕检的无孕证明。
7、抓好合法妊娠擅自引产和自报新生儿死亡的处罚到位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计生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未领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的,由县级计生局作出《注销再生育证决定书》,并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强行生育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征费标准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和收养子女政策
1、晚婚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2、晚育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3、合法再生育政策(已取消了生育间隔和年龄条件)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涉外生育政策
(1)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外国公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时,大陆外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夫妻双方为国内公民,应当遵守本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在港澳台或国外超生子女后回到国内其性质仍然是违法生育,如果该子女没在内地定居,除暂时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夫妻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仍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但夫妻双方属于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回国后可不予处理。
(3)
5、收养子女的政策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四、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一方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都未直接抚养或只一方直接抚养,也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
(6)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单方可以申领;
(7)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2、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
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3、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
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
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
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
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支付到子女十四周岁止。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2)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支付。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
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4、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奖励2000元。
双方有工作单位的,奖金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
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
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含有工作单位的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户籍地审批后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1200元。
(1)年龄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不到49周岁的,双方均登记。
凡是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登记。
出生日期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没办理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登记为准。
(2)生育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的。
②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的。
③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合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不要求是否达到生育间隔和年龄条件。
1979年5月25日前没有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
④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或收养了子女的,再婚前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要合并计算;
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子女数分别计算,谁符合条件谁纳入;
如果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符合扶助条件,再婚时另一方无子女的,双方都纳入。
⑤单亲家庭以本人实际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3)独生子女现状:
①独生子女死亡:
需查验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独生子女残疾:
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类型和级别: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一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一、二、三级;
5、智力残疾一、二、三级;
6、精神残疾一、二、三级;
7、多重残疾中一、二、三级。
6、免费开展优生(TORCH)检测
(1)优生检测对象:
我市符合生育政策的待孕夫妻或已孕三个月内的孕妇。
(2)优生检测的基本项目:
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Ⅱ型的病原体检测。
7、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服务
(1)免费检测对象:
①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明确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且造成病残的原因为出生缺陷拟再生育的夫妻;
②夫妻双方或一方有肉眼可见的致残性出生缺陷或可以明确诊断的其他致残性出生缺陷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③符合再生育政策且女方在35周岁以上。
(2)免费检测项目:
可免费接受染色体G显带分析、孕中期B超检查、孕中期βHCG+AFP二联酶标检测筛查服务。
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单位职工(包括聘用一个月以上临时工)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合法生育分娩费和产假工资,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但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9、晚婚奖励:
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10、晚育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休假奖励:
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11、有条件的单位,可对独生子女入园、入学、就医给予补助。
12、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13、关于城镇居民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给予奖励问题,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五、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求
1、单位管理流入人口的范围
(1)单位聘用的临时工(连续务工三年以下);
(2)单位出租、发包给流动人口居住、经营的房屋、项目、市场等;
(3)单位职工雇用的流动人口或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单位应对其职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单位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
(1)接纳流动人口从业或者居住时,查看其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不予接纳;
(2)将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条件载入合同;
(3)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代发避孕药具,协助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4)及时反映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就地终止妊娠。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1)从业流动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按本地规定落实。
(2)从业流动人口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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