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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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人为因素或可通过有效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

4、技术管理不当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管理保险花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花生保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费率4%。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面积

具体保险面积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花生苗齐至收获,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花生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花生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花生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花生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保险花生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已经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

3、损失清单;

4、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花生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花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损失程度×

受损面积

花生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

50%

开花下针期

70%

结荚期

80%

成熟期

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花生与非保险花生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花生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保险花生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保险花生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相应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涝灾是指由于降雨量过大,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保险花生减产或死亡灾害;

2、雹灾是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保险花生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减产灾害

3、旱灾是指土壤水分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较大的减产或绝产的灾害;

4、花生枯萎病是指花生青枯病、茎腐病、白绢病、根腐病与黑霉病五种病害的总称。

附件2

山东省日光温室保险条款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日光温室的棚膜、钢架、墙体及棚内种植的蔬菜、瓜类及其它作物(以下简称

“棚内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保险日光温室的建造,符合《全省蔬菜日光温室建造技术意见》(鲁农种植字【2011】13号)文件要求(土墙或砖混钢架结构),投保时使用正常;

2、棚内作物种植符合大棚作物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

3、保险标的位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雹灾、涝灾、风灾和雪灾原因造成保险日光温室损毁及棚内作物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

4、光照不足造成冻害;

5、塑料大棚的自然损毁;

6、他人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大棚保费400元/亩,保险金额20000元/亩(大棚棚内面积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

高于1亩的按棚内实际面积计算),保险费率为2%。

具体分项保险金额为:

墙体6000元/亩,钢架结构9000元/亩,棚膜2000元/亩,草苫或保温被1800元/亩,棚内作物1200元/亩。

保险金额=保险墙体保险金额+保险钢架保险金额+保险棚膜保险金额+保险草苫或保温被保险金额+保险棚内作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期限8个月(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期满续保需另办保险手续。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墙体、保险棚架、保险棚膜、保险棚内蔬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墙体、棚架、棚膜及棚内蔬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墙体、保险棚架、保险棚膜、保险棚内蔬菜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日光温室保险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损失清单;

3、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

4、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日光温室和棚内作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核损理赔专家到现场勘查,实地勘察评损,出具评损报告,由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日光温室

1、全部损失:

发生全部损失时,最高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额上限为准。

日光温室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赔付后,日光温室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部分损失:

日光温室发生部分损失时,根据各分项保险金额的损失程度单独计算赔偿金。

各分项赔偿金的总和为部分损失额。

二、棚内作物

棚内作物发生全部损失时,理赔金额为1200元/亩;

损失程度按本条款中《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计算赔偿。

棚内作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

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时,棚内作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苗期

采收

初期

中期

末期

亩最高保险金额

30%

(不含)

30-50%

(含)

50-80%

80-100%

每采收1%,保险金额相应减少1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条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日光温室及棚内作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同时又遭受到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的,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及受灾情况等方面的书面情况。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协助办理保险的单位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日光温室及棚内蔬菜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雹灾是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大棚及棚内作物损失灾害;

2、涝灾是指由于降雨量过大,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造成墙体垮塌或棚内作物受淹,造成减产灾害;

3、风灾是指作物在保险期间遭受大风,造成大棚及棚内作物损失灾害;

4、雪灾是指因降雪造成大棚及棚内作物损失灾害。

附件3

山东省苹果种植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苹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苹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苹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2、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3、果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处于盛果期;

4、果树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低温冻害、雹灾、风灾及涝灾造成的保险苹果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鸟啄、人为因素或病虫害;

6、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7、生长期间内的自然落花、落果;

8、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苹果保费100元/亩,保险金额2000元/亩,费率5%。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面积为准。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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