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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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七)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第七条施救费用数额在由保险人承担;
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第八条
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毁灭证据;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事故发生后,
(一)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1事故现场;
机动车离开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文档Word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5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6必备证书;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8(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1、号牌被注销的,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4犯罪行为。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文档Word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且因转让、改装、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致使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损失扩大的部分;
故意或者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四)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六)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与免赔额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第十一条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同5%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的事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故责任免赔率;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30%实行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的绝对免赔率;
的绝对免赔10%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率;
本保险在实行免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四)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十二条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第十三条
小时内通48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知保险人。
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第十四条
《道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第十五条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证明。
签订记录交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的,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第十六条
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第十八条
保险人在保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
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偿的权利。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保险人进行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承担赔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偿责任。
保险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第十九条
(一)全部损失-事故责任免1×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赔率)×
(二)部分损失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事故责任1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免赔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率)×
((三)施救费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第二十条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赔偿责任的承诺。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免赔金额之和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章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对第三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第二十三条
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例:
;
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第二十四条
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1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5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6、必备证书;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1验不合格;
、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2、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4文档Word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改装、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失;
承租、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六)超出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文档Word
故意或者因重投保人、(八)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赔率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第二十七条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的事15%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
A6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10%的绝对免赔率。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第二十八条
确定。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第二十九条
在各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第三十条
小时内通48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第三十一条并依照核实事故责任,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原因、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第三十二条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有关费用单据、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三条
根据被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险人赔偿。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第三十四条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赔款计算第三十五条、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1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项赔偿限额)×
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率之和)(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赔款、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2×
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赔款=-绝对免赔率之和)(1×
×
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第三十六条
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定。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第三十七条均不构成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章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第三十八条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偿。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第三十九条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第四十条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伪造现场、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文档Word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6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1验不合格;
2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且因转让、改装、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医同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五)超出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七)投保人、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不承担赔偿责任,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免赔率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第四十三条
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负同等事故5%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实行15%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免赔率;
责任限额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第四十四条
(驾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发生保险事故时,第四十五条
小时内通48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第四十六条
并依照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式处理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原因、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有关费用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文档Word
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供依照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赔款计算第四十八条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一)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1-事故责任免赔率)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当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
-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每座赔偿限额时: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