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专家解答之二化学药物研究与评价药理毒理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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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引用外文文献时,至少应将摘要译成中文。
3、国外已上市制剂,无法查到其长毒文献资料,但有大量的临床应用的文献,能否用临床资料代替长期毒性研究资料?
一般情况下,在能够确定产品与国外已上市制剂在药学方面基本一致的条件下,如果临床试验资料在研究目的、病例入选标准、病例数、用药剂量、频率和周期等方面能够达到要求,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或多篇临床试验资料的汇总可以代替长期毒性试验文献。
但应注意临床应用文献和临床试验文献是有区别的,描述性和观察性的临床应用文献对于药品注册价值很有限。
4、滴眼剂的非临床研究内容中三致毒理研究是否可以免做,药代动力学研究如何开展?
考虑到三致毒性需通过全身吸收后产生,是否可免除三致试验要结合是否存在该药三致毒性担忧和是否已有相关信息两个角度来考虑,前者是指结合本品活性成分的化学本质和给药途径的特点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提供该方面信息(如体内已有天然物质,吸收量很少),后者是指在有必要提供的前提下检索是否已有该药(活性成分)口服和/或注射系统给药的相关毒理文献信息,如果能检索到符合要求的相关文献,应该是可以免做该研究的。
当然是否可以免做仍应是一个需要结合适应症性质、用药人群等因素,以利弊权衡来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
药代动力学的开展要结合开发本滴眼剂的立题(如是否需达到缓释作用或改变局部分布)和治疗的靶部位(如眼底)等来合理设计。
5、关于说明书中药理毒理内容取舍问题,毒理研究文献“宽进”的原则是什么?
“宽进”的结果导致新说明书中毒理信息增加,使人感觉其毒性大于已上市毒副作用更大的老药,造成患者不敢用,企业不敢生产,如何解决此类矛盾?
毒理研究文献“宽进”的原则是只要是与本品临床用药安全性相关的信息(或有助于临床安全用药,把握用药风险性的信息)都应该收入毒理研究中(有时即使是同类药安全性信息)。
当然,对于不同性质和来源的信息我们要进行适当地描述,以免误导。
对于“使人感觉其毒性大于已上市毒副作用更大的老药,造成患者不敢用,企业不敢生产”的问题,这确实是目前新旧说明书版本存在的问题,是一种专业信息未完全公开的现象。
随着今后说明书内容的不断规范和各种宣传工作的加强,这个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患者应该听从专业医生的意见,而非凭感觉用药。
6、如何理解“注册分类3的化学药品,其遗传、生殖和致癌试验无法用临床研究文献代替”?
属注册分类3的化学药品,其药效学、一般药理学、急性毒性、长期毒性试验可以用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文献代替,但由于临床试验在伦理学、用药周期方面的局限性,临床试验不能反映药物的遗传毒性、生殖毒性和致癌性,故此三项试验的文献资料必须是体外/动物试验文献。
7、6类外用药,21号资料能否仅提供文献资料,需要试验资料吗?
原则上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物主要通过药学方法进行质量控制,但从目前我国仿制药的情况看,仅以药学方法尚难以保证仿制品与被仿制品完全一致,比如辅料、工艺等,因此仿制品的安全性特征可能与被仿制品不同。
对于注射剂可通过局部安全性试验来提示制剂的安全性特征,故应提供该项资料。
8、在进口药品注册中,如果已有相同活性成分的品种已在中国上市,以后再注册有相同活性成分的改剂型品种,是否可仅报药理毒理综述资料?
视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改变给药剂型导致给药途径的改变,如口服制剂改为静脉注射制剂,则应根据药物的暴露形式、药代行为、分布特征该改变情况,判断是否带来安全性担忧和/或有效性问题,从而确定是否提供及提供哪些资料。
9、外文文献资料中有个别药理毒理试验未得到预期的结果,如未达到预期药效,我们是否将这些资料进行翻译并提供原文?
药物的开发过程是一种不断探索的系统过程,通过资料的整理可呈现研发的思路与过程。
在研发过程中可能是遇到一些非预期的结果,但这也可能是研发过程的一种佐证,可能会提示重要的信息。
如果有这样资料,应予以提供。
10、外文文献资料的药理毒理试验常常附有大量的个体动物数据(表格、图形),我们是否要将这些个体数据翻译?
是否要整理到我们的申报资料中?
国外研究资料在申报时附有大量的个体动物数据,这也是FDA、EU等的要求。
很多情况下需要参考个体动物的具体数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因此原文个体动物数据需要报送。
但对于个体动物数据通常可先不翻译。
11、我国注册法规中规定的资料若在国外没有进行研究,如何处理,可否用文献代替?
首先应当尊重我国的注册法规要求。
审评中也会结合考虑文献资料的价值。
12、在讲稿中提到“进口药品药理毒理综述资料不是对国外相关资料的机械翻译”,请问: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整理综述资料吗?
这会使中、英文资料的内容不一致?
申请人应该根据中国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的要求整理综述资料。
“中、英文资料一致性”指的是各项研究报告的中、英文意思一致,而不是通篇翻译,格式也完全一致。
13、已有人工合成多肽类药物上市,现采用DNA重组技术生产,药理毒理研究的重点是什么?
重点在于人工合成产品和DNA重组产品在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研究。
14、毒理学试验是否必须在GLP实验室完成?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6条,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但目前尚未规定安全性评价必须在经过认证的GLP实验室完成。
15、啮齿类动物长毒试验中病理检查中,对照组动物是否需要检测全部动物和所有脏器,是否可以只检查部分动物和主要脏器?
不可以。
16、怎样把握病理组织学资料,如自发性病变、器官的检查和数量?
组织病理学检查对判断动物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具有重要的意义,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
非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各给药组主要脏器组织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高剂量给药组动物,以及尸检异常者应详细检查,如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其他剂量组动物该组织也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在分析试验结果时,应关注给药组和对照组的差异、病理变化的剂量-反应关系、病变性质和性别差异、国内实验动物常见的病理变化,同时综合考虑药物的作用机制、相关的其他毒理学指标的检测结果,分析其中的关联和原因。
关于需进行病理检查的器官可参见《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7、急性毒性试验应采用什么样的样品?
急性毒性试验应采用能代表临床研究及上市药品质量的样品,指导原则中进行了明确说明。
18、尾静脉注射给药的注射速度有无具体要求,常规静脉推注时间是多少?
尾静脉注射给药速度无特殊要求,也无规定时间。
静脉注射的速度快慢会影响动物的毒性表现,同一次试验中应保持相对稳定的速度。
19、对于一个由两个已上市的单方药物组成的新复方制剂,一定要提供该复方制剂的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吗?
任何问题绝对化可能是不合适的,是否提供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应视现有安全性信息如何而定。
如果两个药物在临床上联合用药的经验较少,已有的临床经验已经不能提示新复方的安全性时,应进行该复方的急性毒性试验。
20.大容量注射剂,原料+葡萄糖或氯化钠,原料无刺激、溶血、过敏试验,是否不用做安全性试验?
局部安全性试验主要是考察制剂的处方、辅料、生产过程的控制等情况,上述制剂应进行安全性试验。
21.无菌分装制剂,是否可免做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试验?
同上述理由,需考察生产过程的控制等情况,上述试验一般不免。
22.阴道用制剂如何进行刺激性试验?
一般来说,采用制剂放入家兔阴道中,观察对家兔阴道粘膜的影响。
如有的制剂太大,可以按照主药、辅料比例不改变,制成小的制剂,进行试验。
23.6类局部治疗牙周炎的药物,需要进行局部刺激性、过敏性试验吗?
治疗牙周炎的药物需要进行局部刺激性试验,如制剂无特殊的辅料,可考虑免做过敏性试验。
24.一般药理试验中,受试物是外用药物和注射剂,但一般药理剂量设置有低、中、高剂量,那么是提高制剂浓度还是提高给药体积以满足临床高剂量的要求?
一般来说,用制剂进行试验,如药物浓度达不到,可用提高制剂浓度的方法来满足临床高剂量的要求。
25.安全性药理研究中,数据多用自身对照,是否一定要设溶媒或/空白对照?
如无特殊的溶剂或辅料,可以不用设溶媒或/辅料对照,但空白对照要设。
26、化药注册分类5中的普通制剂改缓释制剂,若剂量不变,可否免做动物药代?
若剂量改变,但安全范围很宽,可否免做动物药代?
考虑是否要进行缓释制剂的动物药代试验时,除安全性方面的因素外,还应考虑立题合理性的问题。
在剂量不变的情况下,为何要将普通制剂改为缓释制剂?
改为缓释制剂后,由于血药浓度的下降,在安全性提高的同时,有效性是否也会降低?
这些可能需要一定的药代数据来支持。
另外,安全范围是否宽要有规范的临床研究文献或大量的临床应用数据来支持,在进行判断时应谨慎。
27、药时曲线最后几个点的血药浓度已经不在线性范围内时,这些数据是否可以不用?
在线性范围以外所得出的数据已不准确,评价价值不大,可以不采用。
28、药时曲线中采样点数据是否为雌雄动物合在一起,若雌雄动物数据有较大差别,是否要增加动物数?
根据指导原则,当数据无明显性别差异时,可合并处理;
当雌雄动物数据差异较大时,应分开处理,并相应增加动物数。
29、最大耐受量的含义?
在动物毒性试验中的最大耐受量是指动物出现一定毒性反应,但未导致动物死亡的最大剂量。
30、在方法学确证时,发现所采用的混合血浆每次做出来的峰形及峰的个数均不一致,如何解决?
若是采用多只动物混合血浆,做出来的峰形及峰的个数不一致,建议采用一只动物血浆,选用更灵敏的检测方法,或进一步探索从血浆中提取受试物的方法。
31、如何通过单次给药的药代参数确定多次给药药代的剂量、间隔、给药次数?
进行多次给药药代设计时没有固定的方法。
一般可根据单次药代提供的药物半衰期,结合临床拟用方案、同类药物用法用量、受试药物的有效浓度,综合考虑,确定多次给药的试验设计。
32、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对照药的质量证明应由什么单位提供?
是原生产厂还是仿制厂家自行提供?
都可以。
指导原则中未明确由谁来提供证明,主要是考虑到可操作性问题。
因为事实上很难要求原发厂出具此证明。
如果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如药检所提供,是比较可靠的。
但我们没有权利要求药检所提供这样的“服务”。
其实由谁来提供证明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仿制企业应当关注对照药的质量,避免研究失败。
33、同时申请几种剂量规格的普通片剂时,应每个规格分别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还是选择其中一种剂量规格进行研究即可?
同时申请不同剂量规格,其BE要求与补充申请增加规格的原则是一样的。
如果在申请的剂量范围内存在线性关系,不同规格的处方组成比例一致或在允许的变更范围内,可以仅采用一种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推荐高剂量规格。
其余规格利用体外溶出等效比较的方法来考察。
34、口服颗粒剂、糖浆、口服液等无体内崩解过程,是否可不进行BE研究?
BE等效性研究的作用重在考察制剂在体内的释放吸收行为。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时,由于后研发产品和已上市产品在处方、工艺、产地、设备等方面不尽相同,因此有可能导致制剂的释放溶出行为不一致,引起安全有效性差异,因此口服固体制剂需要进行BE研究验证制剂质量。
对于口服糖浆、溶液剂型,由于不存在释放溶出这一环节,因此可以不要求BE研究,但前提是处方中不能加入有可能促进主药吸收的辅料,对于颗粒剂型,虽然服用时都是用水冲服,但并非都是以溶液形式进入体内,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以混悬液形式,因此需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35、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必须由国家临床试验基地完成?
生物等效性试验也属于临床研究范畴,都必须在国家认定的临床研究基地完成。
36、已经建立的方法学分析数据是否可以用于下一次相同品种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可以借鉴,但不能完全替代。
因为不同时间,不同仪器,不同人员的操作都可能影响到测定结果。
原已建立的方法并非能完全适用于下一品种。
因此,必须重新进行必要的方法学研究。
但对于稳定性研究资料,如果是同一实验室建立的数据,在同样的储存条件,同样的样品处理方法,应该是可以代替的。
37、妇产科药物能否用男性受试者来进行生物利用度研究?
如果不存在性别吸收差异,可以采用男性受试者来考察制剂的吸收情况。
38、维生素类及人体内源性物质,很难测得其血药浓度,是否可以免除BE研究?
人体内源性物质在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时,由于内源性物质的干扰,影响其检测。
因此在建立方法时必须排除内源性物质的干扰。
但并不能因此而不进行研究。
目前在中心达成共识的是如仿制仅仅用于补充体内物质的作为OTC药使用的维生素类制剂可以不要求进行BE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