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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

1进口关税税率

(1)种类:

自2002.1.1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

(2)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从价税,对部分产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2出口税率:

一栏税率20%~30%

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7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出口关税不退8因故退还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进口关税不退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的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增册调整情况下,经海关总谁批尊,可以延期缴纳,但不得超过6个月04年新

7分

税率不用记

关税完税价格:

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

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6"

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报复性关税:

是指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04新增)

反倾销税与反补帖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销他国补帖(04新增)

我国采用原产地标准有两个: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依次采用)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2.倒扣价格方法3.计算价格方法4.其他合理方法

五:

争议: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收到60日内作出复议,再不服收到复议15日内提起诉讼。

按时缴税。

如能与该货物的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

1厂房等作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进口后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应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3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增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6暂时进境货物,6个月内免税,7个月起按月交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

(1+出口关税税率)

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11边境互市贸易日交易额在3000元以内的,免税。

边境贸易企业销售除烟酒外货物减半征收二、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进、来料加工;

边贸;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进口设备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5/万*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如遇以下情形,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出境的,经海关查实,可退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

补征期1年

2是纳税人责任:

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5/万的滞纳金。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保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

A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B运费和保险费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保费可按”货价+运费”的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费及保费。

③自驾进口:

不计运费

3出口货物:

售价中含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4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一次性课征。

1对外资也征。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只征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

税目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

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原煤征,其他煤不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铁锰铬

6有色金属矿原矿:

铜铅铝钨锡锑铝土镍黄金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生产固体盐所耗已税液体盐可抵扣)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减征6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

5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二、纳税地点:

①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

②扣缴人:

收购地(首付)

注意:

伴生矿:

①分别

②按主矿

3分

计算

税收优惠

5

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人包括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外,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率要求记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国有)

2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转让)

3房地产是否取得

收入。

(收入)

土地增值额=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扣除额

①未超50%:

30%0;

②50%-100%:

40%5%;

③100%-200%:

50%15%;

④超过200%:

60%35%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

凡居住≥5年的,免征;

3年≤居住<

5年的,减半征收;

居住<

3年的,征税

4①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

②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或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均征收。

一、申报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天内。

二、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非公益性赠予征,其余不征

3出租

不征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

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税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转让并收入征;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

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自用暂免征;

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11国家收回房地产

不征04年无

12市政搬迁

不征和免征

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对于新建房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A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

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5%以内。

即:

利息+【

(1)+

(2)】×

5%

B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10%以内。

即【

(1)+

(2)】×

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不可扣印花税)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以计入管理费用,故此初步可抵扣。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扣

(1)+

(2)】×

20%

2存量房(旧房)可扣除

⑴评估价;

⑵地价;

⑶有关税费(营业税、产减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印花税)。

(其中: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成新度折扣率)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

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买卖。

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

不包括:

①外资企业及外籍人员;

②农村

计税依据:

应税土地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

适用税额

不用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

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4人行总行(含外管局)分支机构自用土地:

5非营利医疗机构免;

营利性自2000年免3年

6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9其他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2)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

1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2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缴纳

3免税与征税单位共用:

分别免和征

3分税率不用记

(3)高校后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

房产税

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P199

征税对象:

房产

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

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屋不属于房产。

计税方法

税额计算公式

1.2.3.4条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7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3年房产税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

因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

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免征。

(2)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3)对非营得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卫生机构自助用的房产,免征。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3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5分税率要记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原值减除10%~30%)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固定资产×

(1-扣除比例)×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个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个人为4%)

个人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仍按租金的12%征税

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注:

一、从价计征:

1改扩建应增加原值次月起征2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投资方按租金计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旧房安空调一般作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地下人防设施

二、另外下面12个单位自用的土地免,营业用照章纳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键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高校后勤实体,宗教寺庙,名胜古迹,公园

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即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

4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商品房,次月起

5分税率要记

7

车船使用税

一、征税范围:

包括行驶于中国公共道路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以及航于我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一、计税依据:

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

计量标准包括:

辆、净吨位、载重吨位。

二、税率:

对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对船舶实行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

1对车辆: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

超半吨,按1吨。

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

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

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一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2载重量不及1吨的渔船,免税。

3.专攻上下客货机存货用的趸船、浮桥占用船

3特定车船。

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

4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义务

2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义务

3已报全年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义务;

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义务

由地税征收

2对船舶:

船舶不论净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位的按1吨计算

载重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税,但不能免税。

载货汽车和机动船按净吨位,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辆。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如能明确划分,免税;

不能的,照征。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的,免;

不能的,征。

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不征。

二、税期限:

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所在地。

8

印花税

类别

纳税范围

纳税人

以下项目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家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企业不免)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一、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

(记着注销)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同一税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

适用于对同一类凭证需频繁贴花,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在限期内(1个月)汇总缴纳或对一份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填开完税证或缴款书纳税。

3委托代征。

纳税人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均应妥善管理,保存期1年(另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在书立或领受时

5分

行为税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购销合同

供应、预、采购、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

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全额)

3/万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

2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合同、购销合同计税。

2受托方只提供辅料的加工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主料不交

5/万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包括总、分、转包)

7农牧业保险合同

8特殊货运合同,如运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和新建铁路的工和临管线。

三、纳税地点:

一般就地纳税。

四、处罚规定:

(本身条例自带罚则)

1已粘贴的印花未注销或未画销的,可处以未注销或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2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还可处补贴印花3~5倍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可处以重用金额5倍或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未按规定保存处5000元罚款

5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合同

租赁金额(全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10/万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外汇管理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3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的利润分成的;

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

7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金额(本金)。

1凡一项业务既签合同又开借据,按合同金额贴花;

只开借据的,按借据贴花

2周转性借款合同只在签订时按最高额贴花一次。

3抵押借款合同按借款贴

4融资租赁合同按租金总额计税

0.5/万

9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含家庭财产)

不含:

人寿保险

10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为合同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①非技术咨询;

②研究开发费。

租金标准,无具体租赁期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应税合同在签订时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帖花。

5已贴花的凭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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