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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篇一:

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和内容

  试论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和内容

  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为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起初称为“无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

根据《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

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

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

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部门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各主要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与修改的具体情况见下文表1)。

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

总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

  在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中国也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

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和司法审查的有关内容,从而完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一致。

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识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增加了对商标确权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专利的保护客体扩大到药品、食品及通过化学手段获得的物质等,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了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行

  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受保护权利的种类,明确界定了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增加了关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还增加了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禁令,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此外,中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如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也会不断向前发展。

  二、我国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

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在陆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过程中,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条约、协定项下的各种活动,中国政府恪守

  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知识产权又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它具有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社会价值,对其进行刑法保护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我国通过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规的立法与修改补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初步建立了一个法律系统。

  篇二: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变革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变革

  2013年10月16日,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十讲——“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在文泓楼报告厅进行。

本次讲座由我校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主持,由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致辞,邀请到了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我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常委、科技委员会副主任马一德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

  晚上七点整,讲座准时开始。

主持人胡开忠教授首先介绍了参与本次讲座的嘉宾阵容,并邀请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致辞。

随后,方世荣教授发表了简短讲话,向在场学子介绍了马一德教授的教育背景以及学术建树,大家从而知道了马教授曾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论证起草工作,发起成立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决策咨询服务,多项政策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好评。

方院长致辞完毕后,胡开忠教授为大家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背景,并从中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

在热烈的掌声中,马一德教授开始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马一德教授风趣地说此次讲座对他来说有特殊的意义。

首先,他才刚担任知识产权法的教授不久,此次讲座相当于他的就职演讲,接受院长及同学们的检阅;其次,此次讲座属于“建校65周年讲座”系列,而我校的知识产权法全国有名,此讲座被赋予了如此大的头衔,对他来说是不小的压力。

马教授的幽默为整个演讲奠定了轻松的氛围。

说到本次讲座的选题,马教授指出,这是受到了党的十八大上提出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全局性战略的启发,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新时期的重要性。

所以,检讨知识产权制度,把其发展变革的历程向同学们进行讲述是有必要的。

  接着,马教授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不同立法阶段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变革进行了讲授。

  首先,马教授举了日本和美国的例子作为国际中知识产权变革的代表。

日本在二战之后,在国家重建进程中引进、模仿欧美的制度和技术,经济出现了飞速发展。

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创新能力有了飞速提高,生产技术进入世界先列。

其汽车、半导体技术后来居上,在知识产权方面对美国的霸主地位造成了相当的威胁。

美国从建国起到二战后,民主法治发展已经成熟,法制制度健全。

面对日本崛起的挑战,美国开始思考日本成功的原因,反思如何保持技术和人才的绝对优势,并把他们转化成经济发展的力量。

20世纪中期,美国卡特政府提出了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用来扼制日本和欧洲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且在军事领域保持了话语权。

随后,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美国进行了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变革,对多项法律进行了修改,以保证美国在国际多边贸易协议中有更大的发言权,并于1988年提出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的概念。

1994年,美国《TRIPS》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立法问题从传统法方向转移到了政治、贸易以及经济综合解决的层面。

  其次,在国内知识产权的变革历程上,马教授以四个不同的立法阶段对我们进行讲述:

  1.被动立法期。

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签署后,美国在条约中阐述了对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使得中国意志到知识产权立法的必要性。

于是在条约签订的同一年,我国开始起草《著作权法》,并于1980年国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1982年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

而79年开始起草的《著作权法》一直到1990年才颁布。

《著作权法》历经20年的起草才最终完成,说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其制定需要更多的思考和调研。

而制定周期之长这也表明了《著作权法》内容的复杂性,从侧面反映出了其在国际上的重要性以及在国际话语中的分量。

  2.被动调整期。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逐渐融合到国际社会的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不断产生使得中国意识到必须主动调整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必要性。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共十四大召开决定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知识产权法进入被调整状态。

马教授指出,领导人邓小平所作出此决定的历史意义不亚于60年代毛泽东决定制造原子弹的历史意义,都为我国争夺国际话语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适应期。

2001年,我国加入WTO,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此速度几乎赶超了一些欧美国家几百年的进程。

但在此期间,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引进外资时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经验,造成一些国外资本对我国国内资源进行投资时,我们的一些民族品牌、市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如一些传统的小吃店被国外快餐连锁店所代替,一些老牌子被这些外资企业注册占用。

说到这里马教授强调,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牢记这些血的教训,肩负起我们的历史重任,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实践中汲取教训,维护我们本民族的利益。

  4.主动调整期。

2008年是我国历史上必须铭记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国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向全世界展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发展纲要,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之下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的态势,国际上产生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世界”的思想浪潮。

同时,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逐步了解了国际商业的游戏规则,其他国家也逐步意识到全世界最大的市场在中国。

  为了展示我国高层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变化,马教授对我国几次党代会的精神进行了归纳: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不断完善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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