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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常识Word下载.docx

其他治疗方法治愈。

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

器官捐赠的种类

活体捐赠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

活体捐赠者首先必须是绝对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医院的检查和公正处的公正才可以进行捐赠。

尸体捐赠捐赠的器官来自一个刚刚去世的人,他/她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用于救助那些濒临死亡、需要接受移植手术的病人。

器官捐赠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

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

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

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

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

临床上所

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

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植物人是否可以捐赠器官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

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

因此,植物人没有发生脑死亡,所以不能捐赠器官。

除了母亲您也可以给予生命。

器官移植什么是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移植医学的崛起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以前一直是人类的梦想,在二十世纪初期,医学界对治疗那些身体某个器官功能严重衰竭的病人依旧束手无策。

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器官移植在当时只是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

到了五十年代,世界各地的医生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后的排斥反应,器官移植的效果不尽人意。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诺华公司发明了免疫抑制药物--环孢素(新山地明)。

环孢素的发明使移植后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器官移植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是本世纪尖端医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哪些病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心脏由各种病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病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

法。

•肺脏

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肝脏

处于良性肝病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肾脏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

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胰脏

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病人,尚有患有脾脏、小肠等多种疾病的病人可以通过

接受移植手术获得治愈。

器官移植的现状

器官短缺供求差距增大由于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器官移植的种类越来越多,成功率越来越高,许多患者都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来延续生命。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器官短缺,远远不能满足移植的需求。

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5万患者在等待移植,而只有不到1/3的患者可以有幸接受移植手术。

每年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以15%的速度在增加,许多患者由于等不到合适的器官而永远地离开了我们。

要想解决器官的来源问题,救治更多的危重病人,首先要提高公众对"

死亡"

这一概念的正确认识,建立"

脑死亡"

,即人死亡的科学概念。

同时科学地制定出保护应用"

脑死亡"

供体的法律,使器官捐赠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器官移植事业既能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又能成为人们主动参与的自觉行动。

支持器官捐赠活动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背景、经济条件、宗教信仰和伦理观点各不相同,所以世界各国对"

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能够通过法律对器官捐赠予以肯定。

1970年,美国最早颁布了《统一人体结构捐赠法案》,1994年,欧洲国际基金会在荷兰举办了器官捐赠活动,全世界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积极响应。

诺华公司作为移植界的领导者,一直都在积极地支持器官捐赠活动,希望通过推动器官捐赠活动使更多濒临死亡的病人延续生命、恢复健康。

如果你要怀念我

译自RobertN.Test所写"

ToRememberMe"

总有一天,我会躺在医院的白色被单下。

总有一个时候,医生会认定我的脑功能已经停止。

那表示,我的生命已经结束了。

那时候,请千万不要称呼那是死亡之床,而应该称为生命之床。

因为我要将我的身体拿出来帮助别人,延续他们的生命。

让我的眼睛,给一位从来没见过人世的人;

将我的心,

给一位拥有一颗使他痛苦的心脏的人;

把我的肾,交给那些需要透析的人;

用我的筋骨、神经,让跛脚的孩童行走;

烧去我的残骸,

变成可绽放美丽花朵的肥料。

如果必须埋葬什么,请埋葬我的过错、软弱及偏见。

将我的罪归还魔鬼、将我的灵交给神。

如果你要怀念我,请与我一样;

让我们都永生不死!

二、器官捐献的要求

器官供体的基本要求:

1、无恶性肿瘤(原发脑肿瘤除外);

2、无艾滋病;

其他传染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挽救生命,在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后亦可考虑;

3、无严重的全身感染

4、有关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

心脏供体的要求:

1、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

2、均为脑死亡患者;

3、年龄(男性<45岁,女性<50岁),但是由于对供心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来源困难,已逐渐放宽年龄范围,甚至更大年龄组(55-60岁)的移植取得较满意的效果;

4、无心脏异常(左室和冠状动脉造影).

5、无严重低血压与心停跳史;

6、无严重胸外伤。

肝脏的要求:

2、年龄一般无限制,最好v65岁;

3、无重大肝胆系统疾病;

4、无全身性疾病:

结节性脉管炎、胶原疾病;

5、无严重肝外伤;

6、肝脏热缺血时间原则不超过5分钟,最好是有心跳的脑死亡尸体;

肾脏的要求:

1、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

2、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无慢性肾病、少尿性急性肾衰;

4、年龄大于60岁、轻度高血压、可治疗的感染、非少尿性急性肾衰、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病情十分危急,供体来源困难,为了挽救生命,在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后亦可考虑。

角膜的要求:

1、年龄最好在6-60岁,其中以介于18-35岁最佳,小于6个月和大于90岁不适合捐献;

2、恶性肿瘤已侵犯眼组织者以及白血病,何杰金氏病、某些眼部疾病如眼前段恶性肿瘤、视网膜母细胞瘤、病毒性角膜炎、角膜变性或疤痕、青光眼、虹膜睫状体炎、化脓性眼内炎以及做过内眼手术者等不适合捐献。

3.感染过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等患者不适合捐献。

其他传染病治愈后,在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后可考虑捐献,仅限用于板层角膜移植材料。

三、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

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

一、中国一类(C-I):

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

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

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

同时获得案例

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国二类(C-II):

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

其中M-l、M-II、M-IV、M-V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

M-III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III):

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

(donationafterbraindeathpluscardiacdeath,DBCD),即:

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

格程序按DCD实施;

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四、如何进行遗体器官捐献登记?

一、该项工作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二、红十字会在该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人体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参与人体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工作。

三、公民参与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人均可捐献遗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其中患有眼部疾患和恶性肿瘤者,其眼角膜不适合移植给他人。

四、公民参与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时间均可到公民所在地市县红十字会办理遗体器官捐献登记手续。

五、遗体器官捐献登记操作流程:

1、确认志愿者近亲属同意其捐献意愿后,向其发放《丽水市红十字会自愿捐献遗体登记表》(一式两份)。

2、待志愿者规范填写《丽水市红十字会自愿捐献遗体登记表》后,市红十字会对表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中一份交志愿者留存,另一份存档。

3、执行人在捐献志愿者身故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商量具体接收事宜。

4、志愿者逝世后,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志愿者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并将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和有关“遗嘱”交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凭“殡葬许可证”接收遗体。

执行人因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通知相应接收单位。

五、器官捐献,需要怎么做?

需办理什么手续?

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

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

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

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

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

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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