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职业危害防治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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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本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
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劳资部门,在签订用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通风安检部门要切实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控制工作。
采购供应部门要切实把好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关。
10、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四、考核:
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同志:
您所在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对您的健康造成损害。
我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并配备专职人员、专用设备对本矿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将监测、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内蒙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在本岗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已采取防护措施。
并按规定给您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希望您正确使用佩戴,否则会造成患职业病的可能性。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因素告知书。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本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特此告知。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单位盖章:
被告知人
元宝山区永兴煤矿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签字:
签字:
年月日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管理
1.矿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到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卫生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由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存档。
三、培训时间
1.矿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2.粉尘监测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全员培训。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危害预防领导小组组织培训。
2、经费保障由主要负责人直接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3、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有效防御、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安全可靠有效的使用,切实保护本矿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测仪器名称及数量:
①防尘供水管线2套。
②供水水源及防尘水池1个。
③湿式钻眼高压喷雾装置2套。
④风流净化水幕5套。
⑤粉尘监测仪1台。
⑥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监测仪1台。
⑦温度监测仪1台。
二、本矿设专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本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更新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三、生产部门、职能部门、生产辅助部门、各井队矿工均不得损坏、破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违者按“三违”论处。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保持喷雾装置畅通,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不得拖延。
各生产部门有协助义务。
五、对于专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正。
六、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旁设说明牌板,牌板标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项。
七、每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情况应设立档案。
八、设立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部门应就时告知各生产部门,对设置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质、用途各生产部门应充分了解并加以保护。
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严重损坏危及安全生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待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修完毕下达作业命令时方可恢复生产。
十、安全技术部门协助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每年对本矿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业务培训。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
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佩戴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要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准》(AQ1051)的规定。
必须具有安全鉴定证和安全合格证。
采购部门要认真按标准验收并造册登记,合格证要归档。
三、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要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准》(AQ1051)的规定。
定期向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登记建立台帐,要留有领取人签名。
为保证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领取时实行以旧换新。
四、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噪音和防暑降温工作,按规定要求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整改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五、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六、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矿人事部门,由人事部或矿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七、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
八、煤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每年制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根据《矿山安全法》《职业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
1、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判定标准表:
粉尘的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②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布置点
回
采
工
作
面
爆破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
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作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
在回风侧3~5m处
掘
进
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低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砌喧、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攉煤同时作业
距离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
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3~10m处
转
载
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
装煤(岩)点
回风侧5~10m处
放煤工人作业、人工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
其他
场所
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
作业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
铲车司机操作铲车
司机室内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③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
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④粉尘监测周期。
粉尘检测周期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游离SiO2
1、高温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②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③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份测量;
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份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2、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煤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硫化氢H2S
0.00066
②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③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然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3、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
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天至少监测1次。
③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附:
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测定月报表、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测定结果原始记录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
为了预防职业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结合我矿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预防监测管理机构。
二、接触职业危害(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噪声)人员的健康监护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信息管理。
三、我矿委托有资质的经内蒙古煤监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四、要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
开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的日常监测工作,并将其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五、要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检查,和离岗时健康检查,其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检查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
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一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
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高温
化学毒物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
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要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日常监测资料、体检资料以及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资料、信息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监护档案、并进行微机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内蒙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4、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内蒙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年03月31日前申报。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做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7、煤矿企业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
8、煤矿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六、煤矿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七、本矿指定技术科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要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
·
二、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人。
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四、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六、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八、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
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工作条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以及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奖励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安全投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
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列支。
四、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和改造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费的支出;
3、粉尘检测设备、噪声检测设备的支出;
4、作业场所职业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