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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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在没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其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
得分在80分(含)—94分的为环保良好企业;
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为环保警示企业;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环保不良企业。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评价周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l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化管理。
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其环境信用等级将重新评价。
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其环境信用可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修复一次,修复评价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分级管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国控和有必要纳入省厅评价范围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中除省厅评价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上完成。
省厅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初评,其中位于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扩权县(市)环保局负责初评后报省厅,并抄送市(州)环保局;
市(州)环保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初评。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档案,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省厅对各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五、评价程序
省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
确定参评企业→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收集”的原则审核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包括市、县两级的初评结果)→对企业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等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等级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反馈企业,并在四川环保网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集有关企业、公众、环保团体、其他组织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将公示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报厅务会审议,结果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参照省厅执行。
六、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政策法规的厅领导任组长,政法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工业处、农村处、生态处、建管处、信访处、宣教处、监察总队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处,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发布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对口联系发改、经信、商务、国资、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
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省环科院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协助厅政法处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运行工作;
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软件开发升级和网络维护工作。
七、结果运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附件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评价项目
评价方法
得分
指标
审查
部门
证明支撑材料
污染防治
1
企业监督性监测(5分)
应纳入监督性监测的排污口均按规定进行监测,且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到规定要求
达标率≥90%
5
监测
75%≤达标率<90%
3
65%≤达标率<75%
2
50%<达标率<65%
达标率≤50%
企业自行监测
(4分)
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且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达到规定要求
全面开展了自行监测,且自行监测完成率≥80%(1.5分)
70%≤自行监测完成率<80%(1分)
60%≤自行监测完成率<70%(0.5分)
自行监测公布率≥90%(2.5分)
80%≤自行监测公布率<90%(2分)
70%≤自行监测公布率<80%(1分)
1.5
-
4
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完成率<60%或自行监测公布率<70%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3分)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
处理处置率≥95%
固废
80%≤处理处置率<95%
60%≤处理处置率<80%
处理处置率<60%
危险废物管理
(3分)
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存在任何一项违法行为,本指标计0分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
考核完全达标
考核基本达标
考核不达标
无危险废物处置要求的企业
总量控制(5分)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规定
达到规定要求
总量
不符合规定要求
6
排污行为合法合规(5分)
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以及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监察
存在上述任何一项行为
7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6分)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95%
75%≤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95%
50%≤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75%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50%
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
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8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6分)
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
按规定安装且传输有效率≥90%
75%≤按规定安装且传输有效率<90%
按规定安装且传输有效率<75%
未按规定安装
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
故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环境管理
9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2分)
厂(场)选址、布局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定
符合区划和规定
环评
不符合区划和规定
10
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4分)
是否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污防生态农村
造成一般不利影响
不造成影响
11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5分)
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环评审批才开工建设
应环评而未通过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
12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5分)
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通过了环保验收才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管
未通过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3
排污许可证
(5分)
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按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拒绝申领、换发排污许可证
14
排污费缴纳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迟缴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
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
拒绝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15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3分)
有环保机构,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有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齐全
四项条件全部满足
有一项不满足条件
两项以上不满足条件
16
环境风险管理
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未编制预案
仅编制了预案未备案
仅编制了预案并备案
定期开展了环境应急演练
17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分)
按规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且通过验收
工业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但未通过验收
未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按规定不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8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3分)
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政法
未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9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10分)
积极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未受到行政处罚
政法监察
被罚款处罚≤1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1次
-3
10万元<处罚金额≤2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2次
-5
处罚金额超过2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3次
-8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
-10
20
突发环境事件
(6分)
是否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社会监督
21
群众投诉(4分)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有2次以下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信访
有3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均及时得以解决
超过3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对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拒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的
因环境信访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22
主要污染物信息公开(4分)
按规定在报刊或网络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
按规定依法全面真实公开环境信息
依法公开但公开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
依法公开但公开内容存在弄虚作假
依法公开但公开内容存在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媒体曝光属实的
依法应公开但拒不公开环境信息的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
得分在80分(含)—94分为“环保良好企业”;
得分在60分(含)—79分为“环保警示企业”;
得分在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一票否决”情形。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处理的;
3.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的;
4.违法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5.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6.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酿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
(三)企业环境信用降级情形。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一级;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两级。
(四)企业环境信用升级情形。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