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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审计需注意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现就与上级单位沟通所了解以及通过对审计署历年对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事项的分析,梳理出以下分公司机关及项目部所有人员需关注事项:

一、集团公司公布审计重点表现形式:

1、参与对外投标过程中的利益输送问题:

(1)通过围标、串标的方式中标,

(2)通过支付中介费、权钱交易中标,(3)通过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中标,(4)协助其他单位进行投标,重点检查事项:

(1)与其他施工单位存在无业务的资金往来,比如和其他一些总包单位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

(2)合同中标单位与实际核算单位或资金流入单位不一致,(3)投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4)主要参与投标的经营人员前后时间内存在借用大额备用金,且和招标机构关键人员有大额资金往来,(5)会计核算中存在大额的咨询费、管理费等无实际内容的事项,(6)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早于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关于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施工合同时间的问题,如果中标通知书日期早于项目部的进场日期那问题也不是很大,只会作为一个披露事项,不会作为重点,但是如果进场时间早于中标通知书时间的话,那肯定会是一个重点披露事项)。

2、内部招标、采购、分包活动中的利益输送问题:

(1)没有履行内部招标程序,内部确定分供商,

(2)内部招标程序、留存资料不完整、招标过程混乱,招标结果不合情理,(3)肢解合同,提点整体转包,(4)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重点检查事项:

(1)重大经济行为无公示,无招标记录,

(2)重大款项付款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3)重大物资进场无验收记录,(4)与一家分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中的大部分工作内容,(5)与没有资质单位签订分包(分供)合同,(6)与分供签订总承包合同内容之外的分供(分包)合同。

3、“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来源: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存在形态:

1、现金形态。

2、银行存款形态。

3、往来款形态。

4、有价证券形态。

5、固定资产形态。

6、股权和债权形态。

重点检查事项:

(1)工程残次废料收入为零,或处理收入明显低于平均水平;

(2)材料部门处理收入和会计入账的金额不一致;

(3)工程结算明显高于市场而无明显理由;

(4)大额现金发票报销无相应的资料作为支撑;

(5)单位长期使用个人车辆,并未和车辆使用人签订任何协议;

车辆发生费用有由单位承担(6)工程所购设备在工程竣工后无任何处理记录和移交记录;

4、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重点是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车辆费、通讯费等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出国人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内部公款送礼吃请、滥发奖金福利、休闲娱乐场所消费、国庆中秋春节等节日期间报销费用及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问题。

(1)大额的高档宾馆、饭店的费用报销;

(2)高级娱乐场所的费用报销(高尔夫俱乐部、夜总会、度假村等地方开具的发票;

(3)以业务考察、交流等性质的公费出国费用报销;

(4)大额的旅游热点地方的住宿、餐饮报销,特别是节假期期间发生在旅游热点地区的费用;

(5)公车配置及使用情况;

(6)节假日前后的大额食品、烟酒报销;

(7)出现大额礼品或特殊店铺的办公用品、耗材等。

二、需关注的细节性问题

1、项目部在进行劳务、分包和材料招标时,招标资料是否注明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同时相关投标单位是否交了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单位交了保证金但是未入财务帐,或者项目部在进行招标时应收取而没有收取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那就一定要有详细的解释方案,解释清楚资金的去向或者未收取的原因。

2、招投标时间等的逻辑问题,

(1)项目部合同约定劳务队或材料于3月份进场项目部的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四五月份,开评标时间是六七月份,那这就明显是后补的招投标资料,那进场的这家单位到底是怎么选定的?

是不是就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2)再者就是应该公开招标的事项进行邀请招标或者直接议标(当然,某些特种材料受生产限制当地只有一家单位的例外),(3)项目部劳务分包材料单位中标的金额与市场行情价价格相差太过离谱的,这三种情况都很容易牵扯出乙方单位的问题,而国家审计署审计如果关注上此部分问题,就可能通过公安部的有关信息渠道对乙方单位法人或者相关委托人的信息进行查询,以确定是否与项目部或者内部单位相关人员有相关关系。

3、劳务分包费结算确保依据充分,结算资料齐全,对施工队的处罚,在合同约定是交现金还是在最终结算中扣除,如果是在最终结算中体现,那最终结算单上一定要列明罚款金额,如果在最终结算中没有体现,那劳务队交没交现金,交了现金一定要入财务帐,有罚单但是没有处罚措施的需解释清楚未进行罚款款项扣除的理由。

4、项目上由当地政府或者甲方指定单位做的小额分包事项,由于对方单位没有资质,不能录入系统或者其他别的原因,不能在账面体现,需要从小金库进行相关资金支出的,在项目上各个科室如果存档有相关资料,那肯定会揪出小金库的问题。

5、个人银行卡大额资金收支事项,国家审计署审计不单单是审计署自己人员的审计工作,国家审计署可以与央行沟通,调出相关人员所有银行卡的资金收支记录,国家审计署曾经在审计中交时就凭被查单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去银行调出相关人员所有银行卡明细,所以项目部涉及到相关大额资金收支的人员,想好资金流入流出的解释方案,给出合理性的解释。

6、项目部从各种途径购买车辆挂在员工个人名下,尤其是公建项目,目前大部分项目部的车辆都是在租赁公司挂靠,但是行驶证上的车主是项目部人员,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就会调出相关车主人员购车时的付款情况,从银行卡刷卡记录推断购车资金的来源,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有可能会造成审计风险。

同时有相当一部分项目部的外租车辆保险以及各种税费都是由项目部承担,目前外租车辆的车主均为个人,相关车船使用税及车辆保险费均不应在项目成本中列支,因此此两项税费就不能在财务账面上反映,项目上的车辆使用费主要反映的就是租车费、汽油费、车辆修理费以及停车过桥费,相关保险和税费各项目部自查,务必将2011年至今的相关车辆税费事项全额退回冲减成本(从集团公司租赁车辆不在此列,因为集团公司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都是集团公司)。

7、大额无明细发票报销以及会议费无会议内容及签字表等相关附件和连号发票报销,对项目部的正常报销事项来说,例如打车票,汽油票,或者住宿费,如果再出现四张五张甚至更多的连号发票同月报销,那就可能是从外部购买连号发票套现,大额且金额较整发票没有明细,尤其是分公司机关或者项目部报销北京翠微大厦、家乐福等地方的整额发票,很容易牵扯到小金库或者购卡送礼等敏感事项,相关此类事项如果能够补齐资料,需尽早完善,有些事项如果没办法补齐资料,资料补起来也显得比较假,那就不要再做所谓的资料了,只由相关对口部门做好解释预案,同时要求解释预案不要牵扯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集团公司领导。

8、各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手续及资料的完整性,目前各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主要是废钢筋和木材胶合板,废旧钢筋比率都在千分之四五以下,甚至有万分之几的,废旧物资产生率明显存在不合理性,而且现在国家审计署审计针对的也不仅仅是废钢筋、木材或者边角料,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尤其是竣工后处理的一系列材料都是审计署关注事项,包括电缆、活动板房等等,项目部解释各种节省的理由就一定要给出具体的明细资料,国家审计署肯定是要以具体资料分析确认为准。

审计署在三峡工程审计中应用探地雷达检测技术,通过发射和接收高频电磁波,利用电磁波在地下介质传播时遇到存在电性差异的界面会发生反射的原理,根据接收到的电磁波波形、振幅强度和时间变化特征推断地下介质的空间位置、结构、形态和埋藏深度。

同时,还将施工设计图纸导入工程制图软件计算出设计的工程量,与检测机构报告的数据比对寻找差异,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有无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对建筑领域的隐蔽工程也进行了无死角审计。

9、亏损项目,亏损项目、重点项目(国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海外项目是这次审计的重点部位,尤其是重大亏损项目,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必然国家审计署重点关注事项,各亏损项目部需做好变更索赔资料、与业主、设计、监理及对外协作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处理资料。

10、项目部已发生比较严重,但是没有向上级单位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否留下蛛丝马迹,存在被查到的可能性,如果被查到,肯定要被通报,如果被查到的话,通过其他途径产生的赔付事项要核实清楚,确保不会牵引出其他事项。

11、项目部如果有与甲方或者施工队产生的法律纠纷,一定要整理好相关资料,包括产生原因,纠纷的解决过程,最终解决情况。

国家审计署在2011年先后发布了对中交和中建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现将中交和中建审计报告中列示的审计问题和整改情况给大家宣讲和学习,大家可以从审计署的历次审计中关注一下审计署审计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其他单位的一些相关整改情况:

中建: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06年至2009年,所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因收支确认不完整、坏账计提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少计利润1.12亿元。

  审计指出上述两个问题后,中建总公司已组织相关企业调整了相关会计账目,并将有关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所属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存在违规出借账户、利用个人账户存储单位资金以及拆借资金等问题。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建总公司已组织有关企业调整了相关会计账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等制度,对不规范账户进行了清理,并制定了收回对外拆借资金计划。

  3.中建总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52亿元,所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建总公司已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将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并组织有关单位核查,补缴个人所得税,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所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擅自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2308.26万元。

对此,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已起诉反担保单位并胜诉。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该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所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650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违规转包、分包、出借资质、垫资施工等问题。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建总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认真核查,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的授权审批程序,杜绝违规转包、分包,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免职处理。

3.所属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等2家单位在会计资料管理中存在档案保管时间短、部分发票与真实业务不符、部分资料遗失和毁损等不规范问题。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建总公司已组织有关单位清理了现有档案,修订了财会档案管理制度,还对不规范发票进行了清理。

中交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09年,所属7家企业因未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多计管理费用以及记账差错等原因,造成多计利润233.8万元、少计资产72671.01万元、少计负债72067.58万元,以及4457.45万元资金未在正确科目反映。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交集团已组织相关企业调整了相关会计账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造合同〉收入成本核算的通知》,要求准确核算当期损益,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2.2004年至2009年,所属3家企业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不够完善,以“赶工奖”、过节费等名义发放职工奖金福利2268.30万元未纳入职工薪酬体系,其中套取资金700.06万元账外存放,并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交集团已组织有关企业展开专项检查,将账外资金结余全部纳入法定账册核算,并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31.82万元;

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赶工奖”使用和账务处理的通知》,定期对“赶工奖”的使用和账务处理进行检查。

  3.2006年至2010年,所属3家企业以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名义购买礼品等,用于业务交际和组织有关人员旅游等,涉及金额1768.92万元,其中部分礼品的领用情况未作记录。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交集团已组织相关企业认真核查,制定了《费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礼品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对会议费、出国考察费用的计划和审批程序、费用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制定了礼品采购申请单、领用申请单、仓库礼品清单及礼品领取登记表等,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台账,相关记录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4.2007年至2009年,所属企业使用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1.62亿元开发房地产项目。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所属企业已将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并用于生产经营。

5.2008年12月至2010年3月,所属2家企业违规出借银行账户供业主周转资金。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交集团组织有关企业对违规出借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关于停办为业主转账信贷资金的通知》等制度,严禁出借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并搭建资金管理平台,对银行账户实行实时监控。

  

(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所属3家企业对部分承建项目和参股公司的管控力度不够,部分项目部管理不够规范,导致6894.56万元应收款项难以收回并发生23起法律纠纷,13起生产安全事故未上报。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交集团积极开展应收款项清欠催收工作,聘请律师事务所应诉并开展工程结算的善后工作;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下发了《关于对近期查处的未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正在制定《关于对参股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规定》,加强对参股企业的监管。

  2.2004年至2010年,所属7家单位存在违规借用或出借资质参与招投标以及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交集团组织有关企业认真清查了现有工程项目,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设备能力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重新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已限期整改或清退;

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的通知》、《关于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工程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对今后发生类似问题的责任人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2014年发布的三峡集团审计主要问题

1.建设管理不到位,导致增加投资8.08亿元。

  

(1)枢纽工程建设中,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补偿材料价差及人工费,超标准支付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和维护费等,以及部分配件及施工设备长期闲置等,增加投资6.95亿元。

对此,三峡集团公司查明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了43项加强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的制度,完善了合同执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长期闲置资产进行了处置。

  

(2)输变电工程建设中,因设计标准偏低,资产长期闲置,增加投资1.13亿元。

对此,国家电网公司通过对闲置资产的清理改造,已作为应急备用设备予以利用。

2.一些中小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管理不够规范,涉及金额41.3亿元。

  

(1)枢纽工程建设中,有251项中小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涉及金额13.39亿元。

对此,三峡集团公司逐项进行了自查,加强了中小项目招投标管理,通过修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试行)》,制定《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集团公司各级监察部门的招标监督职责,完善了中小项目招标评标监督管理。

  

(2)输变电工程建设中,有114项应公开招标的合同采取邀请招标等形式,涉及金额14.37亿元;

14个标段被11家施工单位违规转分包,涉及金额2.27亿元。

对此,国家电网公司在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严肃处理了违规邀请招标相关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清查处理了违规转分包行为,并修订完善了《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

  (3)移民资金管理中,有217个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涉及金额9.82亿元;

161个工程项目被违规转分包,涉及金额1.45亿元。

对此,三峡办和重庆市、湖北省移民管理机构对其中12家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制定或修订了16项招投标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3.部分移民管理机构和迁建单位移民资金决算编制和账务处理不合规,涉及金额17.21亿元。

其中,32个移民管理机构和迁建单位将5.77亿元移民资金通过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等方式直接编列决算;

20个移民管理机构和迁建单位存在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目不正确和支出大类之间调剂使用等问题,涉及金额11.44亿元。

对此,三峡办和重庆市、湖北省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已调整决算报表、相关账务处理及投资计划。

本次审计还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35件,涉及金额1.13亿元,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国家审计署历年审计典型案例通报

1、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京沪高铁三标八分部项目原经理王锦迎等人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2009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9年2月,王锦迎等人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发票和入库单等手段,侵吞项目建设资金380多万元,并挪用项目建设资金170多万元为他人购买钻机。

2009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查处。

2010年12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锦迎有期徒刑10年。

2、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石棉代表处负责人刘旸索贿受贿案  审计署在川中道路发展项目——雅泸高速公路审计中发现,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刘旸利用其工程款审批权,向其管辖的第19合同段索贿受贿26万元。

该合同段管理混乱,工程被整体转包两次,事故频发。

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刘旸有期徒刑10年。

3、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陈同洲受贿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1999年至2010年,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违法出借施工资质为个人承揽工程,而且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陈同洲个人涉嫌经济犯罪。

2010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国资委纪委查处。

2012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洲有期徒刑11年。

4、黑龙江省龙江县建设局原副局长张景春受贿案

  审计署2011年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中发现,2009年6月,张景春收受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远市政分公司现金10万元,并为其承包工程提供便利。

2011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齐齐哈尔市纪委查处。

2011年9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景春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5、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评审中心原主任孙绍乾等人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

  审计署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中发现,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评审中心原主任兼河北省农业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孙绍乾等人通过违规串通招投标获取监理业务收入3000多万元。

2010年4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河北省人民政府查处。

2011年5月至9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河北惠农监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靳拴印、农业开发项目评审中心监理科原科长张学武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河北惠农监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309.90万元。

6、中铁十一局汉宜铁路项目部财务部原部长王利达等人侵占国有资产案

  审计署2010年在汉宜高速铁路项目审计中发现,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王利达和中铁第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罗克卿分别以个人名义购买轿车支出56万多元,在施工成本中列支。

2010年5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查处。

2011年1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利达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判处罗克卿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7、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站长、党支部书记房小兵受贿案

  审计署在城市基础教育经费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06年,上海锦育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为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下属单位,负责该站基建项目)存在以现金支出工程款和代开发票的问题,涉嫌侵占挪用资金。

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查处后,经静安区教育局核查发现,房小兵对上海锦育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大量提取现金、代开发票事宜不问不管,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违规承揽、转包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款物共计62万元。

由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房小兵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追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静安区教育局给予房小兵开除党籍处分。

  8、甘肃省永登县农村卫生改水项目办公室原主任王永宏贪污案

  审计署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王永宏等人在与施工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岩土工程处签订病险水库施工合同前,索要相当于中标价10%的费用;

岩土工程处采用虚列水泥用量等工程支出手段,套取资金支付了此款项;

改水项目办公室财务管理混乱,部分资金去向不明。

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后,发现王永宏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将其中的3.16万元据为己有,同时非法收受岩土工程处李志平、李荣德送的2万元感谢费。

经由甘肃省永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永登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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