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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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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202*年,我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试点院,为了推进“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刑事和解案件社会效果的考评力度,把刑事和解这种新司法实践落到实处,我院控申、公诉部门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领导重视科室配合

今年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工作,要求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刑事和解这一新的刑事司法实践重要性,以控申牵头,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办理了刑事和解案件9件。

其中交通肇事案4起,故意伤害案3起,故意毁坏财物案1起,挪用资金案1起。

所有案件依法办理,已经有5起案件作出了不诉处理。

二、工作细致以人为本

在办理每件刑事和解案件过程中,我院都本着自愿、合法、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则来进行,每件案件都通知双方当事人做了详细的讯问笔录,对于有的当事人身在外省,我院也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特事特办,灵活采取电话讯问、网络互动等方式方法进行,既解决了法律纠纷,又妥善处理了相关当事人的各项诉求,化解了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三、开展回访工作注重社会效果达到了防止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出现反复的目的,在案件办理完结后,我院认真开展了刑事和解回访工作。

202*年10月上旬,我院为刑事和解回访工作建立了长效机制:

成立了主管副检察长为组长,控申、公诉部门干警为成员的回访小组,制定回访实施方案;控申和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xx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案件回访工作制度》,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回访重点,明确在回访中的纪律要求;同时,在回访过程中,对每起案件的嫌疑人和受害人均要制作回访笔录,所有案件按照不诉和起诉作出分类,建立了考察档案。

202*年10月上旬,在院党组的安排下,控申、公诉部门经过3个星期的走访,对第一阶段完成的4件刑事和解不诉案件的当事人逐一进行了回访。

通过回访,发现4起案件的被不起诉人回归到社会后,均没有重新犯罪,在所辖乡镇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均表现良好。

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的不诉处理结果非常满意,生活没有困难。

扩展阅读:

高淳法院四项措施建立刑事和解经验总结长效机制

高淳法院四项措施建立刑事和解经验总结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高淳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与刑事自诉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工作一直保持着高调解率、高履行率的良好势头。

为了进一步总结刑事和解经验,用经验指导实践,达到节约司法资源与规范办案之成效,高淳法院近期采取四项措施着力构建刑事和解经验总结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刑事和解案例库。

要求承办人员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民事部分调解工作进行详细登记,采用一案一表的方式,包括将涉及案由、当事人身份关系、处理中遇到的难点、调解的成败得失、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均记载在案,交内勤整理建档。

二是坚持刑事和解数据定期分析制。

每季度召开庭务会,在研讨解决刑事和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基础上,组织全庭人员对当季审结的刑事和解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得失,既可以借鉴成功的做法,又可避免可能出现的类似失误。

三是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理论研讨机制。

组成以审判骨干为中心的理论研讨小组,一方面积极探索将先进的刑事和解理念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地民俗社情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尝试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成功的做法进行归纳、总结,使之类型化,然后在法律范围内提炼成带有共性的、可反复适用的经验性办案技巧与方法。

四是建立刑事和解经验适用机制。

将在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并且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融入日常办案之中。

审判人员遇到类似案件时,可参照适用前述经验做法,从而实现经验适用机制的规范化、常态化。

该院自开展刑事和解试点工作以来,精心筹划,大胆尝试,不断积累刑事和解工作的经验,先后制订出台了《刑事和解试点工作规则》、《刑事和解试点工作规程》等文件,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着手规范操作;精心选择包括盗窃、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等多种罪名在内的典型案件展开和解,力求覆盖面广,示范效应突出;针对每个刑事和解案件,都要求案前分析,案后总结,做到深入挖掘问题,不断积累经验,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中院、市、区政法委反馈,确保上级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基层法院刑事和解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从而也引起了省高院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关注。

二、试行刑事和解所取得的成效

1、被害人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为了能够争取到最宽大处理,被告人通常都较为积极的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都至少得到最低程度的满足时,和解才可能达成,其协商谈判心理博弈显然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解与否、和解形式完全

由他们决定。

法院只对和解的条件、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并不直接干预和解协议的达成。

202*年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6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共11件,和解率达68.75%,其中抢劫罪1件3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0.5万元;盗窃罪2件3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0.4278万元;交通肇事罪4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6.78748万元;故意伤害罪3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1.88万元;寻衅滋事罪1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2万元,和解并实际履行的标的合计161.11528万元;占附带民事案件标的的90.04%,使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

2、减少双方的对立,增进社会和谐

在202*年该院受理的这16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从轻处罚的有11件16人。

刑事和解为被害人和被告人提供了对话的平台,通过双方达成和解,能消除冲突、实现社会和谐。

对被告人而言,由于已经真诚悔过,其人身危害大为降低或消除,对其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能够帮助其认罪服法,真诚改造,缓和罪犯对被害人、社会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敌对和仇视心理,避免将自己置于社会的对立面,对软化刑罚的执行均有重大的作用。

3、提高诉讼效率

在这11件和解案中,简易程序9件,平均审理期限13.8天;普通程序2件,平均审理期限38天。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官可以当庭宣判,或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裁判,可见刑事和解还有利于促进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而对于被告人也希望能在开庭的同时听到判决结果,就象病人求医一样,如若医院长时间诊断而不下结论,病人就会疑惑病重或者焦虑烦燥,不利于病情救治,被告人也一样希望早日知道结果,才知道努力的方向是什么,才会明白怎样才能赎自己的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2]

4、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

正如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自然经过了一番利益的争夺和放弃,各自有所满足,还缓和了关系,减少了当事人上诉、申诉、申请抗诉、上访的可能性,避免了传统诉讼方式种种后遗症。

5、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正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上升,与此同时,对未成年人采取的监禁、感化等矫正措施成效不大,青少年缓刑、减刑、假释和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罪率依然很高。

但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是要回归社会,刑罚功能和刑事和解功能的结合,可以使被告人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刑事和解并不必然地带来刑

罚的免除,但由于刑事和解是以被告人承认过错、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宽恕为基本内容的,刑事和解过程对被告人直接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是其他矫正措施无法实现的,对刑罚功能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辅助意义。

我院达成和解协议的这1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仅1件1人,并且在和解后得到了从轻处罚。

刑事和解制度还可以使部分罪行较为轻微的或者初犯、偶犯免除刑事处罚,避免贴上犯罪标签以及集中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不利于教化的弊端,最大程度地挽救失足青少年。

三、试行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

同样的案件或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由于存在经济能力的差别,可能出现富人有能力赔偿,而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宽处理或不判重刑;穷人却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力赔偿,没法达成和解协议,而得不到从宽处理或被判重刑。

刑事和解对于富人来说,很容易成为用金钱免于刑罚的“制度依据”,而那些穷人在刑事和解面前有一道无法跨越的门槛,可能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

四、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1、坚持刑事和解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

把刑事和解制度引入该院司法实践中还处于探索试行的阶段,应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超越或违反,必须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

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1)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3)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自愿;(4)是被告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5)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社会公德。

2、坚持被害人、被告人自愿的原则

在刑事和解中,必须坚持被害人、被告人自愿的原则,不能勉强。

和解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在实现和解目的的过程中,虽然法院不可避免地也会起到调停或促和的作用,但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对纠纷的解决起决定作用。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

当事人之间和解的前提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基于真实意思表达的同意,如果被害人或其家属不同意,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刑事和解程序,自然也就不存在“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问题。

另一方面,即便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也能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和解,但如果案件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太大,法院也可以不考虑和解因素,对被告人不予以从宽处理。

还有,考虑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使刑事和解这项好的制度为“有钱人”所独享,可规定具有真诚改过之心,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坚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期限的原则

刑事和解具有公正高效的法律价值,为避免和解过程久拖不决,影响审限和诉讼效率,必须对和解过程规定一个时限。

五、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方向

1、可以把刑事和解适用到严重暴力犯罪上

如果被告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之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或已经降低,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对其适用最严厉的法定刑。

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一定程序上能够避免因犯罪引发的后续社会问题。

在严重暴力犯罪的审理中,如果在量刑时不对经济赔偿给予一定的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基本上无法执行。

由于很多被害人都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遭受严重暴力犯罪的侵害被伤害或杀害,整个家庭就失去了顶梁柱,生活将会陷入困境。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被害人补偿机制,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就会不断上访,或者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要求执行附带民事判决,甚至不排除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的可能。

[3]

2、刑事和解与犯罪矫治双管齐下定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教育、矫正取代报应、惩罚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主要目标。

对悔改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失足青少年要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耻感重建”即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本身的罪恶上,而不是将被告人视为一个不可救药的罪恶的人,反对给被告人及其所处的现有社会关系戴上灰色的帽子,[4]矫正其

犯罪心理和行业恶习,使其将来能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和犯罪矫治功能的结合,可以使被告人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刑事和解只不过方法和程序不同而已,它对被害人地位的提升、对被害人损失赔偿的重视、强调发挥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及恢复道德观念、以和平方式恢复秩序,在对话协商基础上解决冲突,对处理所有或者大部分非敌对、非不可调和的犯罪案件都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浮梁县法院刑事和解适用的现状(以近五年案件为调查基础)

1、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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