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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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施工渡汛应根据尾矿库等别的施工阶段分别采用下列洪水标准:

a)从开工到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前的施工第一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1确定;

施工第一阶段洪水标准表 

表2.1.4-1

尾矿库等别

洪水重现期(a)

>50

30~50

20~30

10~20

b)从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后到工程竣工的施工第二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2确定。

施工第二阶段洪水标准表 

表2.1.4-2

洪水重

现期(a)

100~200

50~

100

30~

50

20~

30

2.1.5开工前,应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或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设置永久性的测量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标架。

2.1.6坝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2.2坝基开挖及处理

2.2.1开挖前,应将坝基范围内的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及建筑物等全部清除。

开挖后,应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和洞穴的处理。

对于不利于坝体稳定的淤泥、腐植土、泥炭层、坡积物、残积物、滑坡体和强风化岩石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2.2对有防渗要求的尾矿库,坝区范围内的工程地质钻孔、试坑等均应按工程地质布孔图逐一检查和处理。

2.2.3坝基开挖过程中,当发现新的工程地质问题或与勘察结果有圈套出入时,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修改设计。

2.2.4开挖清理工作应在填筑前完成。

不得边填筑边开挖。

清出的杂土应全部运出坝外,堆放在指定的场地。

开挖的坝基,在纵断面上不得出现台阶或大于20°

的急剧变坡。

2.2.5对于易风化、易崩解的岩土坝基,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者,应留保护层。

对岩基也可喷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保护。

2.2.6对于粘性土坝基,应在冻结前处理完毕,并预选填筑1~2m厚的坝体或采取其他防冻措施。

2.2.7对于软粘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粉细砂中岩溶等特殊岩土的坝基,均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3筑坝材料控制

2.3.1对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试验资料应进行认真核查。

当发现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提出,并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当需改变筑坝材料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3.2对于已确定使用的料场,应设置若干固定基桩,并在地形图上标明位置。

2.3.3规划料场的实际可开采总量时,应考虑料场的勘察精度、土料天然重度与坝体压实重度的差值以及开挖、运输、雨后坝面清理、坝面返工、削坡等损失。

可开采总量与坝体填筑量之比宜为:

土料1.5~2;

砂砾料1.2~1.5;

石料1.3~1.5;

砂、砾反滤料根据筛选有效方量确定,但不宜小于2。

2.3.4砂、砾反滤料宜在天然料场选用。

当难以找到合适的天然料场时,可考虑采用人工砂,但其颗粒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进行筛选配制。

2.3.5当粘性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于施工含水量的上限值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

小于施工含水量的下限值时,则应进行加水处理。

2.4坝体填筑

2.4.1坝体填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4.2坝体填筑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压实干重度和施工采用的压实机具进行碾压实验,确定施工最优含水量、最佳铺土厚度和碾压遍数等压实参数。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压实参数,压实机具的类型、规格不得随意再改,铺土不得超厚。

2.4.3坝体填筑不应在填筑断面之内的岸坡上卸料。

特殊情况下必须从岸坡上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

2.4.4坝体各部位的填筑应按设计断面进行。

上坝坝料种类、级配、含水量、超径颗粒、填筑部位以及相应的压实标准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不合格的坝料严禁上坝。

2.4.5坝体碾压应沿平行坝轴线方向进行,不得垂直坝轴线方向碾压。

分段碾压时,相邻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3~0.5米;

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为1~1.5。

分段填筑时,各段土层之间应设立标志,上下层分段位置应错开。

应防止漏压、欠压和过压。

压实合格后方可铺筑上层新料。

2.4.6粘性土料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铺料与碾压应连续进行。

当气候干燥,土层表面水分蒸发较快或需短时间停工时,其表面风干土层及铺料应经常洒水湿润,使含水量保持在控制范围以内;

当需长时间停工时,应铺设保护层,复工时应仔细清除,经检查合格后始准填土。

B)向接缝的结合坡度不应大于1:

3,高差不宜大于10米。

除高压缩性地基上的土坝外,可设置纵向接缝,但宜采用不同高度的斜坡和平台相间形式,平台间高差不宜大于15米。

C)坝体接缝坡面的处理,应配合填筑上升,陆续削坡,直到合格层为止。

粘性土或砾质土的接合面削坡合格后,应边洒水,边刨毛,边铺土,边压实,并控制其含水。

横向接缝当陡于1:

3时,在接合处应采取专门措施压实,压实宽度不应小于1~2米,且距接合面2米以内不得用夯板夯实。

D)铺土时,上下游坝坡应留有削坡余量,并在铺筑护坡前按设计断面削坡。

E)雨季施工时,其填筑面可中内凸起,向上、下游倾斜。

雨后填筑面应晾晒或清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应做好坝面保护,下雨及雨后不许践踏坝面,禁止车辆通行。

F)负温下施工时,应特别加强质量控制工作。

铺土和碾压应采用快速作业,做好压实土层的防冻保温工作。

压实时土料温度应在-1℃以上。

当最低气温在-10℃以下,或0℃以下且内速大于10米/秒时,应停止施工。

填土中不得夹有冰雪。

粘性土的含水量应略低于塑限;

粒径小于5毫米的砂砾料,其含水量应小于4%。

严禁在接合面或接坡处有冻层、冰块存在。

2.4.7堆石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堆石和砂砾料等粗粒岩土的卸料高度不宜大于2米。

当岩土颗粒产生离析时,应混合均匀。

B)堆石和砂砾料铺料后应充分加水。

在无试验资料情况下,砂砾料的加水量宜为基填筑方量的20%~40%。

中、细砂的加水量,应按其最优含水量控制。

堆石和砂砾料的加水,应在压实前进行一次,边均匀加水边碾压。

对于软弱石料,碾压后也应适当洒水,尽量冲走岩粉。

C)堆石及其他坝壳纵、横向接合部位,应优先选用台阶收坡法。

当无条件时,接缝的坡度不应大于其稳定坡度。

与岸坡接合时,物料不得离析、架空,并应对边角处加强压实。

D)碾压堆石坝上下游坝坡铺料时,可不留削坡余量,只按设计断面留出块石护坡的厚度,边填筑,边整坡。

2.4.9坝体、防渗体与坝基、岸坡、坝下埋管、齿墙的结合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保证结合质量。

2.4.10填筑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保证观测仪表埋设与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证埋设仪表和测量标志的完好。

2.5反滤层铺筑

2.5.1砂砾料反滤层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砂砾料的粒径、级配、不均匀系数、含泥量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加工好的反滤料,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B)运输过程中,砂砾料应处于湿润状态,并防止杂物或不同规格的物料混入。

C)铺料应自下向上进行,不得从坡顶向下倾倒。

D)铺筑时,砂砾料应适当加水,相邻层面应拍打平整。

铺料厚度应严格控制,当厚度较薄时,应采用人工铺筑,每10米宜设一个样板,并经常进行检查。

E)分段铺筑时,应做好接缝处各层之间的连接,使接缝层交清楚,不发生层间错位、折断、混杂。

平面或斜面接头,均应为阶梯状,上层应比下层缩进一定宽度。

在斜面上的横向接缝,尚应收成不小于1:

2的斜皮。

F)不得在铺好的反滤层上自上向下滚石或其他物料,施工人员行走应铺跳板。

G)负温下施工时,砂砾料应呈松散状态,不应含有冻块,下雪天应停止铺筑,并妥善遮盖。

雪后复工时应仔细清除积雪。

2.5.2土工布反滤层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土工布铺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施工需改变铺设方向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B)土工布的幅间连接宜采用专用缝纫机和线进行。

当采用手工缝合时,针距不得大于20毫米,且应缝合两道。

幅间搭接宽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宽度。

C)土工布嵌入坝基和岸坡齿槽内的结合部,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做好,其回填土应用人工仔细夯实。

D)对已铺好的土工布应妥善加以保护,避免长时间曝晒,防止极细颗粒泥土堵塞孔隙。

E)按设计要求的颗粒级配及厚度做好上下部保护层。

保护层铺料应按第2.5.1条的要求进行。

2.6护坡砌筑

2.6.1砌筑护坡前,坝坡应按设计断面进行削坡。

2.6.2采用石料护坡时,石料的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筑护坡块石时,应认真挂线,自下而上,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并不得破坏保护层。

2.6.3采用草皮护坡时,应选用易生根、能蔓延、耐干旱的草类均匀铺植。

不得采用白毛根草作草皮护坡。

2.7观测设备设置

2.7.1观测设备的设置应纳入施工计划,适时进行。

共类型、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采用的观测设备性能应可靠,并应事先仔细检查、校定、编号。

2.7.2表面变形观测标点的埋设,应在坝体填筑至规定高程时及时进行。

观测用起测基点、工作基点应设在坝体轮廓之外,不碍施工,引测方便,易于保存,不受坝体沉降和其他影响,无岩溶及风化破碎的地带。

固定觇标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7.3测压管的埋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7.4施工期间,对观测设备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防机械和人为损坏。

当有损坏时,应及时补救或补设,并记录备查。

规定施工期间应进行观测的项目,均应按时进行观测,及时整理分析资料。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设计单位及时研究处理。

2.7.5所有观测设备的平面位置、设置高程、安装记录、回填土的检验试验和施工期观测记录,竣工后均应编制正式文件,经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2.8质量控制及验收

2.8.1坝基开挖及处理,应按设计和本规程第2.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

2.8.2料场质量应控制以下各项:

A)在规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并将草皮、腐植土层清除干净;

B)坝料开采和加工方法符合规定;

C)坝料性质符合规定。

粘性土、砾质土的现场含水量,除用手试估测外,尚应用烘干法测定。

2.8.3反滤料铺筑前应取样检查颗粒级配和含泥量。

当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重新加工,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8.4坝体填筑应运控制以下各项:

A)坝体各填筑部位的坝料质量符合要求;

B)铺土厚度、含水量、碾压机具规格重量及气胎压力等碾压参数符合要求;

C)无层间光面、剪刀破坏、弹簧土、漏压或欠压土层、裂缝等;

D)坝体与坝基、岸坡、刚性建筑物等的结合部及纵、横向接缝处的压实与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E)清除与防渗体接触的岩面上的石粉、泥土及混凝土表面的乳皮等杂物,并涂刷浓泥浆或粘土水泥砂浆;

F)坝坡坡比符合要求;

G)雨季施工时,坝面表层松土应在雨前平整压实;

雨后复工时,填筑面上土料的含水量符合要求;

H)负温下施工,坝基已压实土层无冻结现象;

填筑面上无冰雪并有防冻措施。

土料含水量符合要求,并无冻土和冻块。

2.8.5坝体压实控制项目及取样试验次数应符合表2.8.5的规定。

坝体压实检查及取样试验次数 

表2.8.5

坝料类别

及部位

试验项目

取样试验次数

碾压部位

干重度、含水量结合层描述

每200~400m31次,每座坝≥25次

边角夯实部位

干重度、含水量

每层2~3次,每座坝≥25次

干重度、含水量砾石含量

每200~400m31次,每座坝≥20次

每200~400m31次,每座坝≥10次

反滤层保护层

颗粒级配、含泥量

每层50~10031次,每层料≥5次

堆石

干重度、>5mm含量

每2000~10000m31次,每座坝≥3次

2.8.6取样测定的干重度,其合格率不应小于90%,不合格样的干重度不应小于设计值的95%,且不得集中。

2.8.7砂砾料反滤层或土工布保护层各层的局部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

2.8.8坝面护坡应控制以下各项:

A)块石、砌块、混凝土板的形状、尺寸和质量符合要求;

B)垫层的级配、厚度和压实质量符合要求;

C)砌筑方法、砌筑质量和护坡厚度符合要求;

D)当采用混凝土板时,排水孔设置符合要求。

2.8.9工程验收应做好以下工作:

A) 

A) 

工程接近完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通知书,并整理好下列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

1)交工工程的施工说明和自检记录;

2)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照片;

3)建(构)筑物的各种试验、检验、施工测量和竣工测量成果;

4)材料、半成品、构件和设备的合格证;

5)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6)设计变更通知书,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B) 

B)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工程验收,其职责为:

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2)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4)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5)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6)做好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2.8.10工程验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A)中间验收:

按各分项工程竣工的先后依次进行验收。

对于隐蔽工程应分段进行验收,前一段未经验收,不得开始下一段施工。

1)坝基和岸坡开挖及处理,齿槽开挖和清基;

2)坝体内永久性构筑物;

3)坝体;

4)观测设施。

B)交工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

验收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审查第2.8.9条A)款所列文件,并听取关于设计和施工情况的汇报;

2)复测坝顶标高及坝的内、外坡坡比;

3)检查竣工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并作出结论;

4)对工程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完成的期限,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按期完成;

5)验收后,提出验收报告,并将第2.8.9条A)款所列文件作为附件。

3排水井

3.1一般规定

3.1.1本章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窗口式、框架式、砌块式和叠圈式钢筋混凝土排水井施工及验收。

3.1.2排水井各部位用的钢筋、混凝土,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要求。

混凝土尚应满足抗渗、抗冻、抗侵蚀等要求。

3.2井基开挖

3.2.1排水井的基坑不得欠挖并应减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于0.1米。

超挖部分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级的混凝土回填。

3.2.2在岩基内采用爆破法开挖基坑时,应控制装药量,减少对外围基岩的破坏。

3.2.3在非岩基内开挖基坑时,其边壁应按该土的稳定边坡放坡。

当采用直立边壁时,应进行支撑加固。

3.2.4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点,基坑应采取排水措施疏干。

3.2.5当开挖后的地基与设计条件相差圈套,遇有软弱地基,有断裂或滑坡等不良地基时,应通知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3.3井体浇注

3.3.1浇筑排水井,特别是框架式排水井的混凝土时,应振捣密实,不得产生空洞、蜂窝麻面,并应加强养护。

3.3.2井座出水口边缘剖面形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3.3.3砌块式排水井的预制砌块、叠圈式排水井的预制井圈、框架式排水井的预制井壁板以及井座封井盖板,应预制好,放在该井淹没范围以外的附近地方。

平井壁板和封井平盖板,应有明显的正反面标志。

3.3.4井的内、外爬梯在安装前应进行防腐处理。

安装后,在混凝土未硬化前不得踩踏。

3.3.5对于有抗酸、碱侵蚀要求的排水井,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处理。

3.3.6排水井竣工后,应将消力坑清理干净,不得留有土石块、杂木和钢筋头等杂物。

3.4质量控制及验收

3.4.1基坑开挖后应按隐蔽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基础。

3.4.2排水井井筒中心线的偏移量不应大于10毫米。

高程的允许偏差为±

10毫米,井内径的允许偏差为±

20毫米。

3.4.3窗口式排水井的窗口直径允许偏差为±

3毫米,层间间距允许偏差为±

10毫米。

3.4.4框架式排水井立柱的偏移量不应大于井高的1/1000,并不大于20毫米,各立柱间距离的允许偏差为±

预制井壁板长度的允许偏差为±

5毫米,固定井壁板用预埋螺栓的间距允许偏差为±

2毫米。

3.4.5交工验收应按本规程第2.8.9条的规定,同排水管(槽)一并进行.

4排水管(槽)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排水斜槽的施工及验收。

4.1.2排水管(槽)各部位用的钢筋、混凝土,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要求。

混凝土尚应满足抗渗、抗冻、抗侵蚀性等要求。

4.2管(槽)基开挖

4.2.1排水管(槽)的基槽不得欠挖并应减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于50毫米。

4.2.2当开挖后的槽基与设计条件出入较大,遇有软弱地基,岩性不均,有断裂或滑坡等不良地基时,应通知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4.2.3其余要求按本规程第3.2.2~3.2.4条的规定执行。

4.3管(槽)浇筑

4.3.1基槽开挖后,应仔细检查地基岩土有无岩性不均地段存在。

当岩基内有局部土基存在时,应将土挖除,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级的混凝土或M10砂浆砌Mu30块石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

当土基内有局部基岩出露,且出露段长度小于2米时,应将出露基岩清除1米深,再用土回填夯实到设计标高;

当出露段长度较长时,则应在岩性变化处增设沉降缝。

4.3.2浇筑排水管(槽)混凝土时应仔细振捣,使管(槽)壁的混凝土饱满无蜂窝麻面。

4.3.3排水管接头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步骤如下:

A)按设计规定的每段管长分段施工,混凝土浇筑一次完成,不得留横向施工缝;

B)管的两端各留出长度稍大于预制套管宽度的接头段,先不浇筑管基,只浇筑管体,管间用止水带的管段,应同时埋入止水带的一翼;

C)将预制套管套进已浇筑管段的接头段;

D)按本条B)款的要求浇筑另一段管,作好沉降缝及缝间止水;

E)将套管对中,套住两管的接头段,做好套管间隙的止水;

F)补浇两管接头段下的管基。

4.3.4预制的排水斜槽盖板应有明显的正反面区别标志。

按设计要求应在施工中加盖的斜槽段,应做好盖板间和盖板与槽壁间的止水。

预制好的剩余盖板应沿线路放在斜槽的两侧;

当放在斜槽上时,应有可靠的阻滑措施。

4.3.5对于有抗酸、碱侵蚀要求的排水管(槽),应做好内、外防腐处理。

所用防腐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尾矿库内排水管(槽)两侧回填土,应用人工同时从两侧仔细分层回填夯实。

夯实干重度不应小于原土的90%。

4.3.7土坝内的排水管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截水环。

截水环间管段周围回填土应用人工仔细夯实,填至管顶以上1米,其干重度要求与坝体相同。

4.3.8堆石坝内排水管的周围应填碎石保护,管体不得与坝体大块石直接接触。

4.3.9尾矿库内排水管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后,管顶应用厚不小于1米的松土覆盖,或按设计要求覆盖其他松散物料。

4.4质量控制及验收

4.4.1管(槽)基开挖后,应按隐蔽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管(槽)基础。

4.4.2管(槽)壁厚偏差不允许出现负值;

孔径或断面尺寸允许偏差为±

1%。

4.4.3管(槽)敷设坡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坡度的±

10%。

4.4.4交工验收应按本规程第2.8.9条的规定,同排水井一并进行。

5排水隧洞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规定适用于钻孔爆破施工的尾矿库排水平洞、竖洞和斜洞的施工及验收。

洞倾角小于6°

时,可按平洞开挖的规定执行;

倾角6~45°

时,可按斜洞开挖的规定执行;

倾角大于45°

时,可按竖洞开挖的规定执行。

5.1.2开挖及掘进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程地质工作:

工程地质编录和测绘;

分析影响洞口安全和洞室围岩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判明其对构筑物的影响程度,及时配合施工研究预防措施。

C) 

C) 

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现象的观测及预报工作;

D) 

D) 

对岩性有变化地段,应取样试验,核对原定的围岩分类类别;

E) 

E) 

出现塌方时,分析原因,记录发生、发展过程及处理经过。

5.1.3隧洞的贯通测量和平面、高程和控制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5.1.4围岩分类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5.2隧洞开挖与掘进

5.2.1洞口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挖前,须对洞口岩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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