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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装修补偿的问题

租赁合同约定装修补偿的问题

  篇一:

关于住宅租赁的装修赔偿的合同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的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

  1、若乙方装修需交甲方押金3万元,合同终止后退还。

甲方同意乙方装修。

在每年的租赁起始时间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2、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赔偿额最高10万元封顶,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50%,赔偿额最高5万元封顶。

装饰装修费用按照每年2万元或总价的20%折旧,按照金额大的执行。

任何时间,乙方不得拆除室内地板(瓷砖)、卡式(中央)空调、照明、吊顶、厨卫电器、灶台、洗浴设备、窗帘、房门及其他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任何固定于室内且拆除会影响房屋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器件和衣柜、装饰柜、书柜等,一律不得拆除。

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等按照现价并扣减折旧金额后可以优先转让给甲方。

床、桌椅、茶几等可移动外购家具乙方可自行处理,其余器件拆除需征求出租人同意。

  3、不得转租。

发生群租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租赁合同终止。

室内常住人口应少于等于六人,并需符合社区和物业的相关规定。

发生群租行为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房租。

  4、小区内发生的各类分摊费用,归乙方支付。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活着的法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一直是租赁纠纷的难点,特别是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本身已形成附合难以拆除时,出租人是否对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为此,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装饰装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形成附合、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合同解除责任等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装饰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除非出租人同意利用;合同无效时,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装饰装修的价值较大,客观上对出租人确有利用价值而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时,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地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要求出租人给付一定的装饰装修残值费用。

  篇三:

租房期间装修房屋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房东补偿吗?

  我有权主张李某赔偿我一些装修费用吗?

  律法[]友“黄叶地”问:

我承租李某的房屋,承租期间经他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因我违约导致我们的租赁合同解除了,请问我有权主张李某赔偿我一些装修费用吗?

  李华阳律师: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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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UserID=lihuayang&id=20XX01072409李华阳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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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官:

  律法提供()

  篇四:

第10期-租赁系列-租赁合同期满后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20XX-03-26

  【第10期20XX-03-26】

  租赁系列之—10.租赁合同期满后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

  一、【常见问题】

  承租人征得同意装修房屋,合同期满后,出租人须否赔偿装修费用?

  二、【应对策略】

  

(一)法律责任界定:

  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除合同双方有特别约定之外,承租人为租赁房屋添附的装修装饰物有以下2种方式处理:

  1、独立于房屋存在的未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例如空调等,可以与房屋分离且不影响其价值,故在合同届满后,仍归承租人所有。

  2、与房屋形成一体,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立的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例如天花板、地板等,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且无须向承租人补偿。

  

(二)应对策略:

  1、承租人对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支出的装修费用作为租赁房屋的投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装修装饰物已经不存在残值,所以,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予以补偿。

  2、任何商家的合同期满后要求补偿装修费用的,我方可以不具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

  三、【案例介绍及法律分析】

  

(1)案情

  某投资公司出租某商铺予某餐饮公司,餐饮公司对商铺装修后如期营业。

合同到期后,餐饮公司去函提出续租,某投资公司复函不再续租。

餐饮公司在搬离前要求投资公司补偿装修费用。

双方协商不成,餐饮公司于是派人敲砸饭店的地

  板、面砖等。

餐饮公司表示,某投资公司既然不愿意补偿,就无权使用其付费进行的装修。

餐饮公司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

  纠纷点:

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能否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费用或擅自破坏装修装饰物?

  

(2)案例解析:

  本案中,餐饮公司经某投资公司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其为房屋添附的地板、面砖及墙面等,属于形成符合的装修装饰物,合同期限届满时,该部分的装修装饰物应归某投资公司所有,餐饮公司无权要求某投资公司返还,也无权要求补偿。

餐饮公司擅自敲砸租赁房屋的地板、面砖,侵犯了某投资公司的物权,某投资公司有权请求餐饮公司恢复原状及赔偿相关损失。

  四、【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篇五:

处理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纠纷有何原则

  处理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纠纷有何原则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容易出现权属纠纷、装修赔偿、优先承租、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所以租赁双方在进行租赁活动前最好先熟悉一下租赁的各个环节与应注意的法律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容易出现权属纠纷、装修赔偿、优先承租、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所以租赁双方在进行租赁活动前最好先熟悉一下租赁的各个环节与应注意的法律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遇到消费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消费维权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房屋租赁纠纷中装修投入损失的处理是房地产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房屋装修是指为使房屋内部环境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使用装饰材料对房屋的内部装饰修建的工程建设活动。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装修具有以下特点:

装修物归承租人所有,房屋承租方为装修方,装修投入的材料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装修物与房屋具有相对不可分离性,因装修物并非一般的陈设物,一经装修,即与房屋紧密结合在一起,要使装修后的房屋完全恢复原状,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并且在经济上

  也不合理。

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暂时分离,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实质上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添附,即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到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状态。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物的添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纠纷的不同类型,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侵权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非财产所有权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为侵权行为。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只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种情况的具体处理办法为:

承租人对其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租人因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约定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正常终止。

承租人经所有人同意对房屋进行

  装修属于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投入损失的承担按事先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这是我国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可处分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公平合理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未对装修补偿作约定,且合同属于正常终止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但双方未就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事先约定且合同属于正常终止,实践中一般以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解决。

具体处理办法是:

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违约过错责任原则

  租赁房屋活动中,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为装修行为,若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者一方违约,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因装修投入的损失或利益的丧失。

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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