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视角下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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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破解这个“史蒂芬斯”之迷,众多学者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但是,诸多分析都有一严重缺陷,即忽视了对被费孝通先生称为“乡土中国”的这个国度的关注,而一味的引用西方理论。

要知道,腐败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制度体系息息相关。

在没有探究这些之前,而去套用那些具有法治传统的西方国家的理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这完全背离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故本文将抛开西方的理论,只是从儒家文化这一角度来探讨腐败犯罪的原因。

共同构筑了“宏伟”的腐败之城,如果不以人性本善为假定,监督有效,那么不管如何用“情”,也谋不到利益,滥“情”者自然退却;

如果没有人情文化,即使官员专权,那么也只限于一小部分人群中,不至于泛滥成灾,遍及全国。

由人情作为经线,专权作为纬线,编织成了官场文化之网俘获了一批又一批曾经优秀的官员。

曾有学者提出,中国贪官是中国文化的受害者,虽有些偏颇,但也不无道理。

纵观落马的贪官,大多是遵循这一路线,贫寒出身—→优异学子—→优秀青年—→鄙视腐败,抗拒人情—→人情俘虏—→大肆贪腐败—→终于落马。

诚如鲁迅先生所言,“痛骂官吏的学生往往成为被学生痛骂的官吏。

”儒家文化不消散,腐败犯罪在中国很难消除。

关键词:

腐败;

犯罪;

儒家文化

目录

一、概述从儒家文化提出分析…………………………………………………1

二、从儒家文化分析来分析……………………………………………………1

(一)对于人性本善的假定,导致监督理念的阙如…………………………2

(二)家国同构的理念,以情为中心,致使法律弱化,权力异化……………2

三、结语……………………………………………………………………3

参考文献………………………………=…………………………………4

儒家文化视角下的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

腐败犯罪作为“中国特色”一直与中华民族相伴相随,王亚南先生曾说,一部二十四史,实为一部贪污史。

  儒家文化源远流长,贯穿中华上下五千年,其思想之深邃,内涵之丰富非一般人所能想象。

对于它的发展历程并非本文所关注。

本文所关注的是它那一套己被国人所内化的理论以及进而在此理论指导下的交往规则、行为方式、生活态度是怎样诱发腐败生成的?

笔者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儒家文化是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本文为了论述清晰而将其分开,故一定会有割裂之感而且在阐述过程中也会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合迹象,但这一无法弥补的缺陷只能遗

一、对于人性本善的假定,导致监督理念的阙如

  “人性的认定是破解一切社会现象的基本钥匙”。

[1]故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存在着对人性假定的现象。

虽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科对人性的假定不尽相同,但大体上说,中国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善为基础的,而西方则是以人性恶为依托。

关于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争论由来已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笔者以为,“至于人性本善或本恶的问题则完全无关紧要,因为两者都不对。

人类面对的首先—超越一切道德之上—只有生存问题,为了这个目的—与其他物种一样—任何手段都是允许的,”[2]这是社会科学的“公理”。

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人们普遍认识到,只有遵循某些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大家才能共同生存、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发展、共同幸福。

而伦理原则或道德规范都是利他的,那么如何使自私的人去实施利他的行为,以使人类有秩序的发展呢?

关于这个问题,由于对人性的假定不同,从而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标准。

“西方的意志自律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可以称之为感性自律”[3],换句话说,西方主张法律规制,而我们中国则主张道德教化。

  下面就具体阐述一下如何从对人性假定的不同而导引出不同的自律标准,进而这个标准如何导致腐败的盛行。

在儒家理论中最早提出性善论的是孔子,在孔子那里,其被人熟知的一句话是“性相近,习相远也”[4],虽然这里的“性”是善还是恶,尚不明确。

可是根据他将“礼”的外在规范化为主体内在欲求的“仁”来看,孔子肯定了作为个体感性存在的人具有内在的道德能动性。

不然他为什么要说,“我欲仁,斯仁至矣”?

[5]显然,孔子是一个性善论者,之后,孟子又提出,人性本善,认为仁义礼智系源于心,人所共有。

并认为人有四大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善恶之心,义之端也;

辞让之心,礼之端也;

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6]孔孟之后,汉代董仲舒承继了孔孟,肯定人性中有“善质”。

宋明之后,儒教后人继承纲常名教,建构出更为缜密的性善理论。

尽管程朱陆在本体论、方法论上有所歧见,但对于人性本善的观点则一致认可。

由于自信人性本善,即人类自身就有利他的基因,要使他们做出利他的行为来,只要加强自身内在的修养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外在的强制,即所谓“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

而加强自身内在修养所需的工具就是四书五经。

只要仔细研读这些儒家经书,自然会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而衡量研读的成果也就是道德高尚的程度标准就是在科举考试的排名,以录取为底线,排名越高则代表内在修养越高,道德越高尚。

如果这一逻辑链条就此终结,那么这与我国的腐败问题就会没有任何关联。

可是,不幸的是,这里还有致命的一环即科举考试又是为选拔官员而设的,名次越高相对应授予的官职也就越高。

这样,通过科举考试这一媒介,把道德高尚的程度与官职的高低就紧密联系起来,而且两者呈正相关。

既然吾是一道德高尚的人,自然就会做到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犯不着还费心费力的来用法律、制度来监督。

可是,从我国“二十四史”作为一部“贪污史”的角色来看,这一逻辑推理是错误的。

历史是最好的见证者,这一点我们无法否认。

正如古德诺所说:

“中国人的理论是人之初,性本善,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官员是从科举考试中选拔出来的,他们都熟读儒家伦理的经典,更被认为是道德品质极为出众的人,国家不需要用法律、监督机关来约束官员们对权力的使用,与这种良好的愿望相反,中国一直是一个贪官污吏层出不穷的国家,几乎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

”[7]谈至此,也许许多人都会说,这只是古代中国的治国的理念,和现今有什么关系呢?

本文不是在寻找现今腐败犯罪增生的原因吗?

是的,但是笔者前已论述,这种观念已经变成基因世代相传,溶入我们的血液中,弥漫在我们的空气中。

仔细想一想,从一系列的反腐败的措施到贪官的忏悔录,无不充斥着道德自律的影子。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印证。

首先,建国后,党中央一直把官员的道德自律作为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毛主席一贯重视思想道德行为的导向作用,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

注重思想教育,先后发动了整党的“三反”“五反”、整风等各种政治运动和思想教育运动,批判贪图享受、官僚主义、追逐名利、铺张浪费、贪污腐化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和廉洁奉公的作风。

邓小平反复强调要结合新的实际加强党风建设,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要充分发挥自身力量自我监督。

江泽民指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都要牢固树立长期艰苦创业思想,都要自觉坚持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都要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的不良作风。

胡锦涛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从历代党中央的最高领导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他们仍认为每一个官员都是好的,只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腐败不攻自破。

而从一些贪官的忏悔录中也可以看出,在这些官员的意识中,他们也认为只要加强了自身道德修养自己就不会腐败。

像胡长清说,“自己不学习,迷失了政治方向,忘了本,丢掉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

”;

王怀忠讲,“自己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还是自己在变质,自己有罪。

慕绥新称,“自己不讲政治原则,放弃思想改造,私心膨胀,贪欲不止。

”其次,虽然目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督体制,以期来监督官员,但监督机制无法真正发挥实效。

建国后,为了惩治腐败,党中央及人大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等,同时建立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群众为基础的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

但结果如何呢?

这些表面富丽堂皇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只是花瓶而已,没有多大的实用价值。

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体现。

第一,大案要案急剧上升,表明监督机制的乏力。

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到成克杰案,从胡长清案到王怀忠案,再到陈良宇案、郑筱萸案,这些腐败案所涉及钱财数额之大、官员级别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据有关资料显示,单就涉案的省部级官员,1998年—1992年是5名,1993年—1997年是7名,1998年—2002年是22名,2003年—2007年是32名,2009年仅一年就有17位副部级高官落马。

中国官场历来上行下效,涉案的省部级官员增长速度尚且如此,那么局厅级、县处级的增长速度就显而易见了。

第二,从贪官的“豪言壮语”中,体现监督机制的虚设。

成克杰号称自己是“壮王”;

慕绥新说,“我当了市长后,没人管,成了党内个体户,如果有人经常管我,不至于走到今天。

王怀忠在任阜阳地委书记时就把自觉视为权利至高无上的皇帝,他说,按阜阳的1300万人口计算,他就是世界上第58位总统,并称“阜阳是我王家的天下。

”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长姜伟认为权力过大而监督乏力是导致自己腐败的重要原因。

他说,在任县委书记时,县委书记权力很大,而受到监督制约却很小,在县一级,同级纪委是监督不了县委书记的,是看得见管不着,而上级纪委又离得远,是管得着看不见,县委书记处在监督真空中,权力运用得当与否,全凭个人的党性修养。

从这上至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下至县委书记的“现身说法”,使我们深切感受到在活生生的官场中,监督无立足之地。

  回过头来再看一下西方人性本恶的发展轨迹,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阿奎那,再到近代的马基雅佛利、霍布斯、休谟、康德,还有黑格尔等等。

这些西方的思想大师几乎都肯定人性本恶。

而更重要的是具有普世性质的基督教教义,也是以人性本恶作为出发点展开它的道德说教的。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

“人性本恶这一基督教的教义,比其他的教义说人性本善高明些,因此,应该依据这一教义的哲学上解释来把握它,人作为精神是一种自由的本质,他具有不受自然冲动所规定的地位,所以处于直接的无教养的状态中的人,是处于其所不应处的状态中,而且必然从这种状态解放出来。

原罪说就具有这种意义,否则基督教就不成其为自由的宗教了”。

[8]既然人性本恶,那么,怎么样才能使人具有独立于人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存在的“善”呢?

依靠自身感悟是不行的,能够依靠的只有是外部的监督,从而发展出了法治。

仅从这一点来说,制度的制定与人性的假定是密切相关的。

而西方现今之所以优于东方(这里只是指腐败程度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它的人性本恶的假定比较接近人自利的天性。

因为“只有道德体系与人类的倾向间不存在根本矛盾时,它才能得到遵守”[9]。

所以,笔者认为,这一人性本善的假定,导致我国监督理念的阙如,监督制度不完善,是腐败犯罪存在的温床。

  二、家国同构的理念,以情为中心,致使法律弱化,权力异化

  人类学的研究表明,维持初民社会秩序的主要有两条途径:

一条是依靠家族成员对氏族神灵和图腾的崇拜;

另一条是依靠血缘辈分的自然序列形成统治秩序。

中华民族由于种种原因而历史性的选择了后者。

这种治理方式又被称为宗法族制,而由这种治理方式所形成的社会结构被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

这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血缘性、集聚性、等级性、礼节性、自给自足性、封闭性和凝滞性,而这种制度的灵魂就是孔孟所提倡的三纲五常关系。

而其中的五伦调节的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和朋友关系。

先抛开君臣和朋友关系,那么剩下的就只有父子、夫妇、兄弟这三者的关系,这三者是属于纯粹自然的血缘家庭关系。

虽然说由于自然的原因,父长于子,兄长于弟,夫强于妇(在古代农耕社会),但这只是天然的差别。

而作为同样是人这一社会角色,根本没有任何差别。

但是儒家创始人却生生的按照这种天然的差别整出一个差序来,而且差序的原则是一个政治原则—支配与被支配即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把关系最亲密的而又是社会最小单元的内部关系搞定之后,又把这里面最具“情理”的最易被接受的父子关系的处理原则“孝”,延伸扩充为“忠”去处理君臣关系,这样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家,家国同构制度形成。

这种制度的核心就是君主家长制,而君主家长制是宗法家长制的放大,国家的治理原则遵循家族治理模式,就是以情为中心,依照感情厚薄和关系亲疏进行利益的分配,只要能和利益的分配有了“情”,那就能获得期望的利益。

可是,怎么样才能和利益分配者即掌权者有“情”呢?

如果你本身就与他有血缘关系,这“情”是自然而然就有的,不必付出,利益也会如潮水般涌来;

如果没有血缘关系,那姻亲、或同乡、同学,反正只要有共同的纽带都能生出“情”来;

如果很不幸,什么共同的纽带也没有,那也简单,请客送礼攀关系,不管规章怎样细密,也不管制度怎样严谨,人情大国的利益欲求和习俗就是“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

不论如何也得制造出“情”来。

这种将情理而不是法理作为利益分配的准则必定导致两种后果:

一是权力腐败;

二是制度与正式规则即法律难以建立或即使建立也形同虚设。

这种状态绵绵延续数千年。

  虽说中国已进行了一百多年的现代化的洗礼,它的最大的收获是物质生活的改善,而对于精神方面改善并不大。

从清末开始,有无数仁人志士为了自由、平等而摇旗呐喊,大力宣传。

但这正像鲁迅先生所说的那样,它并没有唤醒民众,非但没有唤醒民众,就连那些摇旗呐喊的人对于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等观念也只是限于口头上,而没有内化为自己的行为。

像国内最早提倡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先行者之一,康有为,其自己却一而再,再而三的纳妾以至妻妾成群。

还有严复,这位曾因为国人介绍西学做出卓越贡献的人,他引入并提倡进化的观念,提倡民主和自由,反对君主专制。

但他在现实政治主张上却一直保守,拥护帝制,以至倒向袁世凯的独裁政权,并为袁的复辟帝制摇旗呐喊。

这就是所谓的观念意识与行为模式的背离,这种背离社会学家称之为“理想文化和现实文化之间的冲突”。

[10]这种背离沿着上面的路线途径五四、辛亥、内战、建国,直至现在。

而且范围从最开始的精英层慢慢扩展,一直到广大民众。

对于这种现象,研究中国思想史的美国教授列之森是这样评价的,“他们理智上倾向未来,接受西方的许多东西,情感上却怀念过去、留念过去。

”[11]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推翻三座大山为标志的,但是推翻的仅仅是山的形式,而山的阴魂却久久不肯消散。

建国初期,也曾大力倡导消除儒家文化的糟粕,但是这并不是当时的首要的任务,而只是在防止资产阶级“糖衣炮弹”下附带的任务,也就是说,已作为基因世代相传的儒家观念,在它受到质疑那一刻起,直至今日,并没有受到过真正的挑战,更不要说狂风暴雨式的摧残了。

它仍然保留在人们的头脑中,只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形式有所改变,实质依存。

“中国人总是以家庭道德和家族感情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母体,即便在现代工业和现代商业的风暴中远离家园,进入高度流动和完全生疏的社会,进入了以货币兑换人情的服务网络和以法规取代人情的公约体系,也常常不耐“人情淡薄”的心理缺氧,常常会在新的环境里迅速复制出仿家族和准血缘的人际关系—领袖是“爷爷”,官员是“父母”,下属是“子弟”,朋友和熟人成了“弟兄们”,这种现象在现代军队、工厂、官场以及黑社会皆习以为常。

”目前请客送礼之风比之古代有过之而不及,有时竟然达到无事不请,无事不送,即使是该得的利益,也要请送,不如此,就忐忑不安。

诚如2004年十大法制人物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所言,“中国是个关系人社会,什么事都找关系,一遇到麻烦,他不找法律,先翻电话本,看能找到谁,然后就是找存折。

”这和前述古代以情为中心的官场模式如出一辙。

这以情为中心的风俗习惯已经伴随人的社会化浸透到行为模式中,达到“习焉而不察”的地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史以来级别最高被判处死刑的成克杰腐败案为例,成克杰,1933年11月,生于广西上林县一贫困壮族家庭,天资聪颖,靠自己的不懈努力,1986年当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在此期间,成克杰认识了他日后的情人李平,一开始,因李平的公公曾是成克杰的领导,出于对老领导的感激之情成克杰时不时帮助李平,慢慢的,两个人之间产生了情,成了情人,成克杰公开对人说:

“李平的事就是我的事”。

此话一出,前来与李平洽谈贸易的人趋之若鹜,贸易额直线上升.甚至盖过了广西在香港的官方公司。

后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周坤经人介绍认识李平,通过不断给李平送钱,利用成克杰的职权,以超低价拿到了江南停车购物城的工程项目及获得银行的巨额贷款,二人共得26877461元。

后韦鼎桓、刘新民、甘维仁、周贻胜等人都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认识李平或成克杰本人,不断得给其钱财,获得自己期待的利益,直至案发,成克杰、李平实得4000多万。

仔细查阅这些年来大大小小的腐败案,每一案案情惊人的相似,同出一辙,像胡长清案、王怀忠案、以至近两年的陈良宇案和郑筱萸案无不是各路人马高举“情”字大旗,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式,向利益分配者即掌权者靠拢,意图分一杯羹,作为回报,掌权者就利用权力不断地给其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权力成为个人私有财产,成为为“家”谋福利的摇钱树。

所以,法律虚无,处处以情开路,为腐败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上述两个原因互依互存,共同构筑了“宏伟”的腐败之城,如果不以人性本善为假定,监督有效,那么不管如何用“情”,也谋不到利益,滥“情”者自然退却;

6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墨杰斯等著张清等译.《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

[2]董颖、邹唯宁、高华苓.《视频游戏作品所包含的艺术类著作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3]程永顺主编.《计算机软件与网络纠纷案件法官点评》.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4月。

[4]赵俊林.“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载《当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期。

[5]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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