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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除须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拔担任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1、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2、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4、提拔担任各学院办公室主任的,必须是中共党员。

5、提拔担任各学院下设系、室主任的,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新提拔担任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提拔担任教学、科研部门科级干部的不超过45周岁。

凡年满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

(二)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的经历。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正科级岗位上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4、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副处级岗位上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5、由教师提任各学院行政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

6、新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提任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分别按A表(校级领导),B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C表(全校正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推荐。

(二)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分别按A表(校级领导),B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进行推荐。

(三)选拔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推荐。

(四)需要扩大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由组织部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推荐职位。

处级干部的推荐,由组织部根据干部职数规定和现职缺位情况,向校党委提出拟民主推荐职位的建议,经同意后组织进行。

机关和学院科级干部的推荐,由部门或学院领导与党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由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与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或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汇总推荐情况。

处级干部拟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对拟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科级干部拟考察对象,由学院或部门汇总推荐情况,与组织部协商确定。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多数人不推荐和不赞成的,不能列入考察和使用对象。

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个人向党组织或学校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个别因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七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处级干部和机关科级干部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负责考察;

学院科级干部考察对象由各学院负责考察。

第十八条实行考察预告制。

考察前,由组织部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负责人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人员或各方面的人员代表;

(三)分管(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校级领导;

  (四)需要延伸考察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审部门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处级干部及机关科级干部的考察一般由组织部、纪委、监审处等单位有关干部组成;

学院科级干部的考察一般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部务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七条需要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审批和备案的职务,校党委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或备案。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学校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在校党委或组织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考核“基本称职”,但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延长一年的试用期;

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经校党委、组织部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三)经有关会议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四)由校党委向行政提名由校长聘任的,自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根据各自章程实行选任制,因工作需要,也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免;

(二)党委部门负责人,由校党委任免;

(三)行政部门、各学院和直属单位行政处级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四)科级干部(党组织负责人除外)由组织部任免。

第三十二条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期制。

(一)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处、科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四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任期内,人员可做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二)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的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共青团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应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科级领导干部由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其中,提任的处、科级领导干部,还应由纪委同本人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

(一)干部任期届满,在新一轮选举或竞聘中落选或落聘,或干部调整不再任职的处、科级干部,由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按新上岗位同岗同酬。

(二)因年龄到限,组织决定不再任职的干部,改为享受同职级待遇,即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同职级待遇和学校薪酬方案规定的相关经济待遇,由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

学校逐步推行领导干部公选制度。

学校机关、各学院党政副处级干部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选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三)演讲答辩与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五)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交流的重点是年轻干部和人、财、物管理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满两个任期的干部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第三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诫勉、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诫勉。

(一)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没有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既定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政绩平平,事业心、责任心差,在干部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三)在本单位民主评议、干部考察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评价明显较差的;

(四)不能以党的原则以及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治、思想、经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

(五)组织纪律观念差,对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所作的决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是坚决执行,而是自行其是,我行我素,造成不好影响的;

(六)属个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因贻误时间或管理不善,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在工作中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七)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的;

(八)有其他问题需诫勉的。

第四十条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外出学习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按红院党发[2008]37号《红河学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管理规定》办理)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组织部,经校党委讨论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二)引咎辞职,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一)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处、科级领导干部上岗后要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培训;

学校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保证所需经费。

第四十五条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一)处、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由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

处级领导干部报校党委讨论决定是否正式任命;

科级领导干部经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是否正式任命。

(二)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一年一次的年度工作考核,由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按干管权限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考核处、科级领导干部,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建立考核文书档案。

  

第四十六条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一)根据上级和学校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有计划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委托,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

(三)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或个人决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就地免职。

 第四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二条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红河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红院党发[200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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